明代御史制度对我国纪检监察工作的启示

2015-02-05 22:13欧阳庆芳向丹三峡大学湖北宜昌443002
湘潮(上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

欧阳庆 芳向丹(三峡大学 湖北 宜昌 443002)



明代御史制度对我国纪检监察工作的启示

欧阳庆芳向丹
(三峡大学湖北宜昌443002)

摘要:明代御史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对后世影响也极为深远。本文从明代御史制度的亮点中剖析出其成功原因主要源于领导者、前代经验、经济发展三个方面,从而进一步升华为对我们当代纪检监察的启示,即从干部队伍建设、体制改革、纪检监察立法执法、专项治理、外部监管等方面完善的我国纪检监察制度。

关键词:明代御史制度;纪检监察;现代启示

向丹,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推进经济发展的政治手段,也是封建时期的一大特色。明代的御史监察制度,集继承和创新为一体,成为历史监察制度中一颗璀璨之星。

一、明代御史制度的亮点

(一)监察官员选任标准多重限制

第一,学历。明代御史多从进士或监生中选拔而来,据于登在《明代监察制度概述》一文中记载到:御史官员两百零九人之中,进士出身者多达一百八十人,非进士者只有二十九人。可见学历要求是何等之高。第二,经验。首先有年龄的限制,只有年满30周岁以上的进士才能去吏部考选御史一职。其次是不许新进初仕御史并首领官,只有日积月累、老成历练的进士才能担任御史。第三,考选。通过考试,只有获得上、中二等成绩的才有资格被选拔。第四,实习期。吏部选送到都察院实习一年,期满合格者才能录用为御史,否则不为录用。

(二)法律法规做坚强的后盾

明代法律规定官员在履行职务时必须按时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可无故缺勤,不得渎职和专擅,若有违背,就要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大明律?职志》规定:“不经允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就要被杖打四十下;若因逃避战乱而在逃的官员,杖打一百,罢除职役不上报的,所避之事很重要的,从重处罚。”[1]还有《大明会典》,美国学者曾对它尤为称道,说它是明王朝政治的真实记录,其中规定了官员任用的地域回避、以亲回避和部门回避制度,这些制度在当代司法机关的工作中得到了很好的借鉴。此外还有洪武二十六年出台的《宪纲总例》也是监察法规的代表,《明大诰》还规定了百姓可以监察官员,甚至越级上访。总之,明代通过严明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了官吏的行为,对防止腐败、保证官场的廉洁性具有一定程度的效果。

(三)具有严格的独立性

在机构设置上具有一定独立性,监察机构不再属于行政体系,形成了独立的监察系统,直接对皇帝负责,由皇帝任免,为监察效能独立发挥效能提供了重要组织保证。另外,监察御史执行公务时,不受任何官员干扰,否则违者要承担犯罪的后果。

(四)监察官员权利与义务对等

御史除享有普通官员所享有的权利,如领取工资、事故请假、年老退休,还享有专属特权,考核与处罚,则由皇帝亲自决定,刑法上对奉皇帝之命出使的出巡御史的人身及名誉予以特别保护,还有《明会要》规定明早期出巡时享受特别待遇,“御史任管家的职责,在出巡时则按顺序在三司之上,若和三司同行出理公务时,三司乘马,御史则单独乘驴”,[2]御史在享有特权的同时,也负有特别的义务:严禁嘱托公事,犯赃罪要加重处罚,必须举善纠恶,不得风闻奏事(即纠劾必须有真凭实据),出巡须遵守回避原则,还要接受都察院高官员的回道考察。这种对等关系平衡了权与责的关系,不至于让御史利用手中的权来贪赃枉法,为所欲为。

三、明代御史制度成功的原因

(一)一代明君朱元璋

明代之所以在渊源历史中能占据着如此举足轻重的地位,是离不开明太祖朱元璋的。明太祖童年便历经坎坷,深受压迫,后来不得已投奔郭子兴的红巾军,凭借他的英勇与智慧才能,成为军队首领,后平定天下,深得人心,终称天子。朱元璋称得天子的经历远不及于封建世袭皇帝们的简单顺畅,所以当他取得成功之后,他分外珍惜,决心要开创一个新的封建王朝,勤政廉政,大力打击贪官,集中皇权。他主持制定《大明律》《大诰》等,废除宰相制,设明代最早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后改革监察机构,大力促进了监察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洪武之治,社会发展获得了突破。

(二)前代经验是铺垫

任何的成功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因为其在巨人的肩膀上。中国的监察制度历史深远,起始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日臻成熟于唐宋,前朝的丰硕成果也是明代监察制度高度完备的前提。例如,秦朝始设御史大夫,作为最高监察官吏,官位仅次于左、右丞相。唐代建立了统一完整、职权清晰、体制健全的监察制度,规定御史主要负责与上诉、弹奏、审理案件等相关的各类事项。前代的优秀成果对明代都有着不容小觑的借鉴意义。

(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在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等几位明君的共同努力下,明王朝一直保持国家的稳定、军事的强盛、经济文化的繁荣,16、17世纪间,明代曾是世界上手工业与经济最繁荣的国家之一,明代的经济不能不说是中国封建历史中的一大奇迹。雄厚的经济基础为政治稳定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所以才能有御史制度的改革与成功实施,反之,稳定的政治制度又给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强后盾。

四、明代御史制度的现代启示

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始终强调党的廉政建设,创新纪检监察制度作为兴党兴国、治国理政的重要途径。新形势下,腐败总体趋势仍处于高发频发的状态,也呈现出新的特征,利益共同体勾结紧密,形成了庞大的腐败圈,再加上惩治腐败力度“疲软”,使得大量贪腐行为不能被法律惩罚。[3]面对困境,我们更要勇敢迎接挑战,以积极的态度与行动去解决腐败问题,不仅要向西方国家取经,还要回顾中国历史,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中得到启迪,纵观明代的监察制度,完整的体系,从中央到地方,从上级到下级,其内涵都极其丰富,其效用也十分显著,它的政治价值、思想价值是十分珍贵的。当然它作为明代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仍然摆脱不了自身的根本局限性:它仅为皇权而存在和发展,正因为该项制度的价值与局限并存,我们更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当今我国的纪检监察制度。

1.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所以要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政环境,得先从干部抓起,丝毫不能松懈干部的建设。首先,从干部的选任开始。借鉴明代官员的考选机制,通过严格、公开公正的统一考试,择优录取,严禁走后门等不良现象,除了考试制度,还应该结合考生平时的表现,考生的诚信情况、服务能力、工作经验,而不是采用简单的一次考试定终生的模式。其次严明纪律观。王岐山同志在两会上指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要切实“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4]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庞大的组织,若没有良好的纪律,随意突破“铁规矩”,只能成为一盘散沙。其次,重塑价值观。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为人民服务是其宗旨,而现实中一些干部有严重的享乐之风、拜金主义,以权谋私,对此,应该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培育干部正确的价值观,把干部培养成有责任、有担当、有服务意识的人民好干部。再次,培养法治观。国无法则不立,法律至上。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批好的干部坚持法治精神,反而主张权大于法,任意违反法律,坚持用人治思想解决问题,那只会助长腐败的气焰。

2.有效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改革要从工作宗旨、机构分工、工作方式落实。中国面临的国内外政治局势比较复杂,对外一些企图分裂中国、孤立中国的霸权主义国家不断干预中国政治,对内有与外国勾结、个人利益至上、阻碍中国前进的绊脚石,两面夹击的处境使得政治任务尤为艰巨,中国共产党应该充分发挥领导的作用,维护好党风,监督党内工作合法开展,保护好群众的利益,接受控告和建议,对违纪违法人员严厉惩处,严格执行特殊官员的终身负责制,比如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审理,将官员的违纪事实录入一个专门的系统,公开查询,并对违纪官员在公务员系统中永不录用,而不是像现在有些违纪公务员,等社会一阵风波过后,又到其他部门或者其他地区去任职,甚至还有被提升的现象发生。对于纪检监察的机构设置,针对特殊问题设立专门机构的同时,也要防止机构冗多,导致机构间相互推脱工作,影响办事效率。给各个部门的工作予以明确分工,要充分调动各部门人员的能动性,积极履行职责,同时也要协调好与其他部门的工作,配合与组织部门、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的密切联系、相互支持。[5]除此之外,就是工作方式的问题,需要一套创新的方法来完善我们的监督机制,主要是信访制度和巡视制度的完善。第一,信访举报是发现腐败问题的直接途径,应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还应该确保信访举报人的隐私安全,对于情况属实的应该给与适当奖励,同时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该快查快办。第二,巡视制度是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的表现。巡视基层可以有效了解问题所在,从而规范基层工作行为,还可以了解到基层的困难所在,积极听取意见,及时解决困难。

3.完善监察立法,严格执法。明代完备的监察法律法规,为我们提供了立法思路及立法操作上的重大启示。[6]再看其他国家在廉政建设上的立法过程,也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比如英国2010年制定了《反贿赂法》,韩国2015年3月也审议通过了史上最严的反贪法案《金英兰法》,而中国目前仅有部《行政监察法》是针对监察工作的,或者在相关法律当中增加了几条关于腐败问题的条款,比较散乱,这明显是落后于当前形势的,需要我们着力弥补法律法规上的空白或者遗漏,我认为中国也应该向其学习,制定专门的《反贪污法》《反贿赂法》等反腐法律法规,而且内容还要详细,结合中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坚持法治精神,在有法可依的保证后,就要落实法律的执行问题了,首先要在党内加强有关法制教育,大力宣传,让党内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法律,“让法律意识深入人心”,然后才能要求执行性,严格把领导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打虎拍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哪一个享有特权,要让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深得社会信任,要让法律制度成为治理腐败、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的一把利剑。

4.丰富专项治理手段。第一,针对腐败行为的秘密性,可以建立一整套完整、高水平的资产信息披露制度。所有公务员的动产、不动产资产逐一申报,统一录入国家公务员资产信息公开平台,全国联网,公民可依法查询,对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质疑。这样,所有的资产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那些想有所为的也会有所收敛。第二,针对公车私用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公车消费上已经进行了大力的调整,到某些部门实行的清除公车的改革,但仍未取得明显的成效,其原因就在于建立统一的公车使用制度,清除公车改用交通费用的报销方式甚至更加大了政府的财政支出,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从公车采购、公车司机的选任、公车的使用管理等方面应该统一政策指导,而不是各部门“单独作战”,首先要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了解哪辆是公车,它的用途。另外可以建立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的公车监管部门,依法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对违法使用公车的行为可以予以公开披露和处理。第三,针对突发事件可能出现腐败问题的解决机制。在非典、汶川大地震中,很多人给予了这些不幸受难的人很多帮助,但也正是在这种突发事件中,一些素质不高的干部居然利用人们的善心背地里大肆搞腐败。在预防和解决突发腐败问题中,应该建立专门的突发事件反腐机制,以免耽误对突发事件的及时救济。

5.外部监管是催化剂。党内的纪检监察制度是内在动力,腐败治理同样也需要外部监管。在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的同时,也有必要对监察机关和监察干部自身进行监督,也是间接提高监察效率与质量。从明代监察部门之间和监察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模式中,可以总结得到外部监督的必要性。? 7?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司法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把纪检监察与司法监督结合起来,各司其责,相互弥补缺陷,用司法监督来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法律保障,确实依法执政,纪检监察来具体细化与执行,共同正风反腐。社会监督是指公民、组织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公民、民间组织有义务对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举报揭露。在信息化时代里,新闻媒体已俨然成为社会监督的主力军,法律应该赋予新闻媒体曝光腐败行为的正当权利,使得整个社会了解这些腐败新闻后,对那些尚未东窗事发的、或者正两袖清风的干部们也是种极大的警示作用,不仅仅是负面新闻的传播,新闻媒体也有义务向社会传播正能量,记录优秀干部的关荣实事,鼓励奉献、勤俭节约、严于律已、实干忠贞,让他们高洁的灵魂能照进每个人的心中。

注释:

[1]怀效锋点校.大明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2]《明会要》卷33《职官志》.

[3]李秀娟,王洁.2014年国际反腐败形势分析[J].中国纪检监察,2015年第6期.

[4]杨巨帅.正风反腐,让法治精神随严明纪律立起来[J].中国纪检监察,2015年第6期.

[5]陈自才,陈惠.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演变的历史回顾[J].中州学刊,2014年第4期.

[6]曾丽玮.明代监察制度的特色及其现代启示[J].求索,2004年第10期. [7]王汉伟.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现代启示,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3月.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廉政专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对纪检监察的现实要求与路径研究》(14JDJYLZ03)。

作者简介:欧阳庆芳,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治。

收稿日期:2015- 8- 17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5)-09-0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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