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伦理与法律研究——以“宜兴胚胎案”为例

2015-02-05 22:13宋高峰毛新志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长沙410208
湘潮(上半月) 2015年9期

宋高峰 毛新志(湖南中医药大学 湖南 长沙 410208)



冷冻胚胎伦理与法律研究——以“宜兴胚胎案”为例

宋高峰毛新志
(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长沙410208)

摘要:“宜兴胚胎案”是我国首例冷冻胚胎处置权纠纷案,其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伦理反思。通过对此案的来龙去脉进行分析,深入探讨我国冷冻胚胎处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生物性、理性功能和人的潜能性等三种观点来为胚胎的道德地位做伦理辩护,并就如何做好胚胎的监管、处置等问题提出伦理与法律上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冷冻胚胎;伦理问题;法律研究;道德地位

自从1983年,Trounson等首先将胚胎的冷冻—解冻技术用于人类胚胎并成功妊娠[1],胚胎冷冻技术进入里程碑式的发展新阶段,如今胚胎冷冻技术已趋向操作简单化、实用化及产业化[2]。然而,产生了解冻周期移植后对冷冻胚胎的处置的伦理及法律难题。本文将以我国首例冷冻胚胎处置权纠纷案“宜兴胚胎案”的判决为契机,深入探讨冷冻胚胎处置的伦理和法律相关问题问题,对于厘清冷冻胚胎的处置思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冷冻胚胎处置案例及现状

(一)宜兴胚胎案

2014年5月15日,江苏宜兴法院对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进行一审判决。原告起诉他的亲家,要求继承此前准备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儿子和儿媳车祸身亡后遗留的冷冻受精胚胎,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胚胎继承权。四位老人对一审判决不服,遂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7日,无锡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四位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二)冷冻胚胎处置的现状

冷冻保存的胚胎通常有四种去向:①解冻周期移植,②捐献科研,③废弃,④捐赠他人[3]。冷冻胚胎的不同去向也引发了一些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第一,将胚胎用于科研或者废弃,是否就是将胚胎视为物?第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冷冻胚胎的最长保存期,易导致更多胚胎永久不被使用,这些保存时间较久的胚胎该如何处理?第三,夫妻离异或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不幸过世,该如何处理他们的胚胎?“宜兴胚胎案”为我国解决夫妻过世时冷冻胚胎的处置提供思路与方法借鉴,但以上问题涉及到法律和医学伦理道德,尚未有与之相对应的明确的指导原则,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

二、胚胎的道德地位及其伦理辩护

关于胚胎的道德地位的争论由来已久,并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越来越深入复杂,尤其是辅助生殖技术的快速发展使胚胎的获取更加便捷,这些都促使人们直面胚胎的道德地位问题。胚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胚胎是指受精卵经38周发育成新生个体全过程的生命雏体,即本文所讨论的胚胎,而狭义的胚胎是指受精卵在子宫发育前8周。总体而言,国内外学者关于胚胎的道德地位的观点分为三种。

第一种观点从生物性来界定胚胎的道德地位,认为受精卵是人生命的开始,人的生长发育必须从胚胎开始,因而胚胎是人,应该具有和人一样的权利并受到尊重[4]。据此,受精卵的生长发育是人拥有生命的必备过程,此过程的任一阶段都无法割裂开来,因而胚胎的道德地位是毋庸置疑的。此观点没有就社会的人什么时候出现给与明确的答复,也没有把人之所以为人的自我意识、思考能力等心智因素考虑进去。

第二种观点从理性功能来界定胚胎的道德地位,认为胚胎仅仅是发育成人的前提,并不像人一样具有思想意识和社会性,因此不应该用人的道德标准去衡量胚胎的道德地位。这种主张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学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辛格提出,可以根据“意识的发展水平”,将生命分为三类:没有感知能力的生命、有意识但没有自我意识的生命和有自我意识的生命。他认为,第一类生命没有价值,也不配享受有关生命的保护权利;第二类生命因为没有自我意识,故还不是社会的人;第三类生命载体就是社会的人,社会的人是“表示有理性和自我意识的存在者”[5]。而胚胎尚未出生于世,因此不具有人的价值和地位。此类观点肯定了人的自我意识的重要性,突出人的社会性,但却忽视了人是由无自我意识发展成为有自我意识的,胚胎具有发展自我意识的潜能。

第三种观点从人的潜能性来界定胚胎的道德地位,认为胚胎是人类生物学生命,具有发展成人的潜能,有一定的地位,应该予以适当的尊重。澳大利亚哲学家福特(Norman Ford)提出,在胚胎发育的第14天会出现原始脊索条纹,胚胎开始了向各个组织和器官发育的分化活动,具备了一种发育为一个独一无二人类个体的能力。因此,应该把受精后14天作为胚胎成为人的开始[6]。我国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委员会也接受了福特的思想,提出胚胎干细胞研究不得超过卵子受精后14天。福特的观点肯定胚胎发育过程的连续性及阶段性特征,但以14天为限来确定胚胎的道德地位过于虚设,难道在第14天出现原始脊索条纹就意味着胚胎具有社会性、具有与人同等的地位?胚胎在第13天和第14天真的就有质的区别吗?从人的潜能性来界定胚胎的道德地位的观点兼顾了胚胎的生物学意义和潜在的社会性,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实用性,但以受精后14天为限则过于牵强。

在宜兴案例中,二审法院认为,胚胎代孕违反公序良俗,但并不影响胚胎权力的归属。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是人格物,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这与上文所提到的第三种观点相契合。判予四位老人对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正是考虑了胚胎作为人格物的特殊性。中国现有物权法并无专门部分涉及监管权,通常来说是包含于处分权。处分权是指物的所有者对物享有收益、使用、抛弃、赠与等处置的权利,处置权则是指依法对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最终处置的权利,处分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等同于处置权。因此,老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对胚胎进行处置。

三、加强冷冻胚胎的管理

冷冻胚胎处置过程中出现的伦理及法律难题,尤其是法律的空白,促使相关部门寻求完善冷冻胚胎管理的途径。冷冻胚胎处置涉及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生和患者等单位或个人,涉及面广、各方权责不清晰、可供借鉴的经验有限。因此,加强冷冻胚胎的管理正当其时。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自卫生部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开始步入规范有序的程序化和法律化管理阶段。目前,中国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冷冻胚胎的处置进行明确说明,只是散见于与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法规当中。例如,2003年科技部和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强调,虽然冷冻的多余胚胎可以作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主要来源,但研究者不能过多依赖或者滥用此类胚胎。鉴于此,相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借鉴国内外法律法规中有关冷冻胚胎保存的年限、离异或过世情况的处理以及销毁和捐赠制度等,根据我国冷冻胚胎处置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完善法治建设。

(二)做好知情同意工作

知情同意原则是医学伦理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有利于促进个人的自主性和保护患方。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因为具备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医方的知情同意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医方必须将治疗可能带来的后果、面临的风险、有关特别注意事项以及配子、合子和胚胎的去向等情况向患方进行详细的说明,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在本文案例中,已故夫妻与医院先后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和《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双方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正是明确完善的知情同意工作让此后的审判工作得以顺畅地开展。

(三)细化冷冻胚胎管理

在冷冻胚胎管理的过程中,除了事先必要详尽的知情同意工作,还有一些具体的工作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在保存年限方面,芬兰和以色列规定冷冻胚胎最长的保存时间是十年,一些国家可以达到十三年之久。但中国暂时没有规定冷冻胚胎的保存年限,导致患者对冷冻胚胎的重视不够,到期对如何处置胚胎思考认识不足。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他国的经验,规定冷冻胚胎最长年限,超过年限的胚胎或用于不孕症研究或销毁或用于干细胞研究。

夫妻离异时冷冻胚胎所有权的归属应按照不同情况进行说明,一般情况下一方不生育的权利高于另一方生育的权利,特殊情况下应当倾向于保护不可再得的一方的生育权[7]。同时,患者因为工作流动或者其他原因为方便起见,有转移冷冻胚胎的需求,这是医疗活动中存在的情况。在要求合理的前提下,应该支持和监督医疗机构间胚胎、配子公对公的转移,充分尊重患者的权益。

此外,医学伦理委员会作为审查和监督机构,需要切实发挥自身职能。必须主动学习医学伦理学的有关知识,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是否真正贯彻了知情同意原则,对解冻后冷冻胚胎的去向进行全面审查、监督和记录。

参考文献:

[1]Trounson A,Mohr L1.Human pregnancy following cryopreservation,thawing and transfer of an eight—cell embryo.Nature.1983(305).

[2]Anderson A R,Wilkinson S S,Price S,et a 1.Reduction of high order multiples in frozen embryo transfers.Reprod Biomed On line.2005,(10).

[3]杜湧瑞.有关冷冻保存胚胎处置伦理问题的思考[J].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2012(31).

[4]张春美.人类胚胎的道德地位[J].伦理学研究.2007(31).

[5]彼得·辛格编.实践伦理学[M].上海:东方出版社.2005.

[6]Norman Ford. W hen D id I Begin? Conception of Human Individual in History. Philosophy and Scienc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 [7]祝彬.夫妻离异时冷冻受精胚胎所有权的归属[J].医学与哲学.2008(29).

基金项目:湖南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重点学科资助。

作者简介:宋高峰,湖南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科技革命。毛新志,湖南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科技伦理、科技政策与科技管理。

收稿日期:2015- 8- 25

中图分类号:R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5)-09-007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