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的重构

2015-02-03 01:27刘恋石人炳
老区建设 2014年24期
关键词:社会支持

刘恋+石人炳

[提 要] 当前,我国农村养老模式比较单一,社会支持体系对于老年人实际的支持作用不够,导致农村老年人在生理上容易迅速退化、在心理上容易陷入孤单,甚至于整体生活陷入贫困,只能依靠政府与社会的救助。而政府的统一化救助制度难以满足个性化差异较大的老年人群体的需求。因此,从福利多元理论的视角出发,在构建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方面遵循年龄差异化原则和多支柱合作原则十分必要。

[关键词] 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多元福利理论

[作者简介]刘 恋(1991-),女,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硕士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石人炳(1962-),男,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主要从事人口社会学、社会保障研究。(湖北武汉 430074)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人口老龄化与老年社会保障制度设计”(12JJD840011)

一、导言

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共有1.79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3.26%,比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上升了2.93个百分点;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共有1.19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达8.87%,比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上升了1.91个百分点,并且这种上升的趋势依然在持续。[1]

一直以来,农村老年人的社会支持体系问题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而关于“社会支持”的定义却莫衷一是。本文采用美国社会学家林南的观点,认为社会支持是个体处在危机之中可以获得的资源支持,这种支持来自他人、来自群体、来自社区等,主要可分为经济支持、生活照料与情感支持三个部分。[2]检索近年来国内相关研究,笔者发现现有研究主要关注于对于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现状以及影响因素的认识,而关于如何完善其支持体系的建议则较为理论化、缺乏具体的构建措施。在大量的建议中,现有研究主要强调了家庭的作用而忽视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强调单一资源提供者与老年人之间的互动而忽视了不同支持提供者之间的互动、强调了农村老年人需求的统一性而忽视了其个性化差异。本文则致力于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多元福利理论的视角,尝试提出在加强各种社会支持提供者互动的基础上的、充分考虑老年人个性化的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的重构。

二、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现状

为了解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现状与需求情况,笔者于2011年7月,在湖北省京山县和钟祥市各选取3个村进行了为期1周的实地调查,整个调查采取了问卷调查和半结构式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的样本对象是调查村庄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访谈对象包括老年人和村组干部。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93份,回收率98.6%。个案访谈共调查村组干部12人,老年人40人。

调查结果显示,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来源十分单一:在经济支持方面,老年人的主要来源是自己的劳动收入;在生活照料方面,家庭给予老年人的支持超过了90%;在精神慰藉方面,老年人主要通过打麻将、聊天的方式来打发时间。农村老年人对于社会支持的需求具有明显的选择梯度,具体表现为首先选择来自非正式组织,即家庭、亲友的支持,在非正式组织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才求助于政府。由于少有自愿组织和商业组织涉足农村,因而农村老年人难以得到来自这两方面的支持。在求助政府失败后,农村老年人大多落入无人照料的境地,陷入贫困之中。与养老保障相比,农村老年人对于医疗的需求更大。在被调查的493位老人中,只有48.5%的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却有95.3%的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26.6%的老年人表示目前最大的困难是“没钱治病”,而有31.6%的老人表示以后最担心的问题是“没钱治病”。基于此,尽管医疗服务内含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之中,笔者在后文中将把它单独列出讨论。同时,与低龄老人相比,高龄老人对于生活照料的需求度明显增加;在需求满足方面,呈现出越需要社会支持的人越难以得到社会支持的现象。

学者赵立新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居家养老主要分为以下四个类型:孤寡老人自理型、配偶互助型、子女照料型和社区服务型。[3]其中,前两种可以归属于自我支持模式,后两种可以归属于非正式组织支持模式。据笔者了解,当地的低龄老年人主要采取的是自我支持模式,即自己在子女家附近居住、单独开灶,间或接收子女给予的经济支持;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的支持主力慢慢由自我转变为非正式组织,具体体现在儿媳等人对他们的生活照料逐渐增加。近年来,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不少青壮年外出打工,空巢老人逐渐增加。有些老人表示由于子女外出或子女本身生活困难等原因,自己既使力不从心也只能慢慢“挨日子”,难以得到来自家庭的生活照料。随着价值观的多元化,传统的孝道也略有崩塌,也出现了一些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占调查总数6.1%的老人在需要照料的时候得不到照料。与有配偶老人相比,无配偶老人无人照料的比例从2.1%提高到15.1%。农村老年人越来越担心自己无人赡养的问题。杜鹏等人通过对四川南充的调查研究也表明,10%的老人表示自己最大的困难是得病后没有人照顾。[4]

在从非正式组织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部分生活状况极其困难的老人开始求助于政府。政府主要通过五保制度、低保制度和高龄补助三种方式给予支持。其中,除五保制度采取集中养老模式外,另外两种方式主要还是采取居家养老的模式。但是这三种来自于正式组织的支持的范围和力度都极其有限,既难以实现应保尽保的效果,又难以达到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程度。它们在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方面可能还有所作用,但是在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的支持力度则基本为零。

综合看来,现行的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没有很好地考虑到老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差异性,体系内部之间少有互动,并不能很好地满足老年人对于经济、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

三、重构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

多元福利理论认为社会与健康照顾的输送应由政府、志愿组织、商业组织以及非正式组织四个部分组成。在福利供给上,志愿组织、商业组织以及非正式组织应扮]更多的角色,借助竞争与监督机制,增进资源的使用效率,以回应民众的需求。同时,它还强调政府的角色应由服务直接供给转向着重于扮]财务、规制及监督评估的角色。但是目前我国在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构建上,只强调了政府以及非正式部门的作用,不仅忽视了志愿组织与商业组织的发展,而且还忽视了不同支持提供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2006年全国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农村79岁以下的老年人中认为自己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为7.5%,而80岁以上则占30.4%,高龄老人照料需求明显高于总体水平。[5]笔者认为,由于低龄老人处于老年的初级阶段,其生理机能与社会活动与其中年时变化不大,劳动能力较强,老人的主要需求是健康的维持与精神慰藉,这个时期更需要的是预防一些不好的生活习惯可能对身体造成的损伤以及子女对自己精神方面的慰藉。而高龄老人处于老年的最后阶段,其身体机能与自理能力显著下降,老人的主要需求则是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

那么,如何设计一个良好的社会支持体系使得既能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又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呢?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两点原则:第一,年龄差异化原则,即在保障农村老年人生活的物质基础上,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在支持侧重点方面予以区别对待;第二,多支柱合作原则,即在明确政府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强化非正式组织、商业组织以及志愿组织对于农村老年人的支持,加强四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强化对低龄老人的医疗救助服务与家庭照料

在低龄老人社会支持网络构建方面,应强调建立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与家庭照料激励机制,在高龄老人社会支持网络构建方面,应强调调动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

具体来说,对于低龄老人而言,首先,政府应该每半年或者一年组织一次针对低龄老人的体检。由于乡镇医疗资源较少,很多检查由于缺乏条件和设施难以开展,这种统一的大规模集中体检对于节约农村老年人看病成本以及我国医疗资源成本都是有利的。

其次,政府和志愿组织可以鼓励医学专业学生进基层服务。农村医疗问题有一部分体现在人才难以引进,国家或志愿组织出面组织大学生或者研究生进基层,一方面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助于他们个人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相对提高农村的医疗水平,使得低龄老年人的一些疾病能够早发现、早治疗。

再次,政府应该改革现有的医疗体系,引进商业组织与志愿组织,建立健全、协调的城乡医疗网络。目前而言,我国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由于缺乏竞争性,医院医疗水平进步较慢,有些低水平的医院甚至会耽误低龄老人的治疗。因此,在医疗资源的选择上,应该把选择权留给老人,促进志愿组织、商业组织与乡镇卫生院三方的良性互动。

此外,政府还应该鼓励对于低龄老人的家庭照料,使得老人能够相对容易地得到来自非正式组织的精神慰藉。这种鼓励可以从经济激励和文化激励两个方面进行。在经济上,政府应该鼓励那些与低龄老年人居住在一起的家庭,在就业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待或者给予直接的经济补贴;在文化上,政府应该大力发扬我国的传统孝道,树立典型,营造敬老、爱老的社会风气;同时,志愿组织也应该在关爱农村低龄老人方面发挥自己的优势,把自身建设与政府导向结合起来。

(二)增强对高龄老人的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

对于高龄老人而言,由于其身体机能的退化,老人的主要需求由医疗服务和精神慰藉转化为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在这两方面上,也应强调政府、非正式组织、商业组织与志愿组织四者之间的互动。

首先,应由政府调动来自非正式组织的支持。一方面,对于那些不赡养老人的家庭,政府在法律上给予惩罚、在道德上予以谴责;而对于那些对把高龄老人照料较好的家庭,政府可以予以物质或精神表彰。另一方面,政府应该为家庭远距离照料提供条件,建立健全基础设施与服务体系,完善子女亲友与高龄老人的沟通渠道,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

其次,政府应该完善高龄老人社会救助制度,对高龄老人建立个人档案。在低保制度和五保制度上,应实现应保尽保;在高龄补贴方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对老人实行阶梯化补贴,一方面确保政府实现兜底责任,使得高龄老人免于贫困;另一方面也激励家庭更好地照顾高龄老人。

再次,政府应该大力发展养老机构,对高龄老人提供专业的生活照料。这主要是因为专业的生活照料者可能更清楚如何去照顾高龄老人,特别是患有特殊疾病的高龄老人。目前我国农村的养老机构主要是由政府创办的,商业组织与志愿组织鲜有涉足。政府出资开办的养老院虽然物质设备齐全,但却缺乏专业照料人员,照料设备少有人用,资源浪费严重,老人普遍觉得机构“冷清”。因此,在农村,商业组织和志愿组织存在较大的介入空间。政府退位鼓励商业组织与志愿组织的发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仅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开展多种针对高龄老人自身不同需求的照料方式,而且能够优化对高龄老人生活照料的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R].2011.

[2]李建新.老年人口生活质量与社会支持的关系研究[J].人口研究,2007,(3).

[3]赵立新.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的社会支持系统研究[J].人口学刊,2009,(6).

[4]杜鹏,李一男等.流动人口外出对其家庭的影响[J].人口学刊,2007,(1).

[5]石人炳.我国农村老年人照料问题及对策建议[J].人口学刊,2012,?穴1?雪.

?眼责任编辑:上官涛?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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