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诠释法制新闻事件

2015-02-02 21:39吴安新
采写编 2014年6期
关键词:法制新闻报道受众

吴安新

法制新闻如何写作,如何给予一定的解释赋予其特有的意义?笔者认为,解释法制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并用法理的视角探求法制新闻事件背后的真实,可对社会或民众产生深层次的影响,更多更精义的法制新闻事件的解释性报道展现给大众,不仅会提升法制新闻自身的品位,扩张与延展法制新闻的生命力,而且更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的一个有效路径。

一、解释性报道方式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何谓解释性报道?解释性报道来源于西方,最早主要出于对硬性新闻本身的一次改革,让新闻报道不再仅出于满足新闻自身的内涵与品位的需求,是通过某种解释形式引导受众通过新闻信息来认识世界、规划生活。

在中国,解释性报道得到重视还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那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要求新闻报道具有社会认识和思辨的功能。特别是80年代中后期的物价上涨、知识贬值、脑体倒挂、经商热等,这些改革中不可避免的阵痛困惑着广大受众。旧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解体乃至崩溃,为了坚定而稳妥的使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并探讨一些问题和做法,使得解释性报道受到重视,并较迅速的发展起来。

可以看出解释性新闻主要是关注于新闻事件背后的来龙去脉与根源性解释,解释性新闻的产生不管对于受众来说还是对于媒体自身的发展来说都具有革命性的意义,这种意义在于“内容为王”的时代,渠道的丰富性与垄断独占性已经不具有什么重大的优势了,网络媒体、电子媒体兴起已经使得传者与受者之间不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受者也可能反过来以主动的方式传递给媒体丰富的信息。因此纯新闻的发生也许更多的不再依赖于传统纸质媒体的定时发布,而是更多的依赖于电子媒体和网络媒体。这也使得传统媒体自身的优势就逐渐趋于弱化。那么,传统媒体如果还定位于纯新闻消息的大篇幅模式势必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损失大批受众,这时传统媒体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守住自己的“阵地”必须使用杀手锏就是做专题性的报道与深度性的报道,而这种报道方式如果吸纳了解释性的报道模式势必提升报纸本身的品味与报格,进而从专业新闻的角度给与其他新兴媒体无法驾驭的优势。

二、法制新闻之解释性可能

法制新闻报道相对其他新闻报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作为专业性很强的新闻报道类型,除了对于法制动态的纯新闻形式的报道之外,还必须以其自身的法理性、实用性以及深度性为特色,深度阐释法制新闻背后的法理与背景性信息。

一个法制事件的发生并不单单涉及到案件当事人,更多的意义在于事件的发生与司法程序处理由于法律自身的普适性可能与每一个民众未来的行为指示具有重大影响,所以,法制新闻的报道如果依然满足于发生了什么,就会埋葬法制事件本身的社会规范意义,不利于报纸自身品味与风格的形成,也不利于受众知识水平与法律意识的提升,造成的结果是报纸越发脱离受众的心理需求,不能发挥舆论的社会引导作用。

从法制新闻自身的报道形态来看,不管是介入式、典型式报道,还是即时式与服务型报道,都内在包含了法制新闻不是一个新闻点的采集,而是一个新闻期限的全面审视与描述,因此,把解释性的报道特点融入到这些报道方式之中,不仅能因其背景性与资料性而使得法治新闻本身具有历史的厚度,同时也增添了受众对新闻事件的理解与把握,进而做出自己的判断。

三、法制新闻报道之解释性写作方法

解释性方式运用于法制新闻报道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新闻报道实践之中,但是对于解释性法制新闻报道的理论认识还停留在较为粗浅的层面上。因此,作为法制新闻传播者必须在理论上认识解释性方式的特点,掌握解释性法制新闻报道的写作要求,才能在法制新闻报道实践中自觉加以运用,并且以新闻的敏感与法理的视角来对法制新闻实践进行功能性资源的开掘,将法律的专业性融入到普通的社会生活之中。

(一)解释性法制新闻写作的着力点

解释性法制新闻是运用大量背景材料来分析法制新闻事件发生的原因、意义或影响,揭示法制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和深层意义的新闻报道类型,是一种背景性新闻。因此,就解释性法制新闻报道来说,它应从这两个着力点入手。一是从报道重点看,解释性法制新闻以报道“为什么”(WHY)这一新闻要素为基本出发点和着眼点,重点是解释法制新闻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影响。一般纯新闻以报道“何人”“何地”“何事”为重点,主要任务是讲清发生了什么事,纯法制新闻是对法制动态与法制事件的粗线条的勾勒,满足于对于法制事件的客观的介绍。二是解释性法制新闻的视角应定位于法理性,而不是法律专业性。所谓法制新闻报道的法理性就在于法理、法条与案例的完美结合。一般法制新闻报道往往以法律专业术语的准确与严谨为依托,忽略了法条、法律规范背后的常识、常理与常情,而这些正是法律的根基。因此解释性法制新闻不是以专业的眼光来审视法律事件,而是从法理的层次来普及法律精神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因此从法理的层面来作解释性报道可以逃脱“法条主义”的机械与僵化,也可以从可读性的角度把新闻报道做得更加贴进生活与贴进民众。三是解释性新闻要“用事实说话”,通过提供背景性事实材料对法治新闻事件生成的原因及社会影响进行说明和解释。解释性新闻既然进行解释,就必然蕴涵有记者的观点和看法。但这种观点和看法不是以记者直接发表议论的方式表达出来的,而是通过记者提供的背景性事实材料和引用相关人士对此事件的评述来加以表现的。因此解释性法制新闻杜绝夹叙夹议的解释方式,而是以事实解释事实,以资料填充厚度。

(二)解释性法制新闻的写作要领或原则

解释性法制新闻的原因性、法理性与事实性特征决定了写作解释性法治新闻时存在一些最基本的要求或原则。

一是解释性法制新闻的写作需要占有大量事实与材料,并且有序精巧的安排好材料在事件中的位置,切忌材料的堆积与混乱。正如美国新闻学教授卡尔·林兹特诺姆所说,“所谓解释性报道,就是在报道新闻事件中补充新事实,即‘历史性的、环境性的、简历性的、数据性的、反映性的事实,这样就能使正在发生的新闻事件更加明白易懂。”解释性法制新闻这种报道形式主要在于其解释性,而解释主体又不能自身解释议论,那么对事件的关注就必须从事件所在的环境搜索资料,从当事人与相关人处尽量获得双方的观点与态度,必要时还需要从数据、历史、地理、立法目的等角度完整的呈现出事件的过程。

二是写作时关注事件背后的新闻,即法制新闻事件出现是事态发展的一个冲突呈现的激烈状态与表象,而事件来龙去脉以及社会影响才是事件真正获得生命力的源泉。因此关注事件背后的新闻才能发掘解释性的功效与魅力。而这背后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法制新闻事件发生的原因、法制新闻事件对各方面的影响、法制新闻事件的发展趋向、法制新闻事件的含义及本质这些方面,所以这对于法制记者提出了很高的素质要求,采访的难度也相应的增大,但无疑这些方面信息的获取将使得法制新闻的写作更富有质感与分量。

三是借助权威专业人士的口吻。很多法制新闻的解释性报道,往往通过借用专家学者之口将条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新闻核心点或争议点解释出来,将这一核心点或争议点与关系社会民生的利害关系予以阐释,同时将这一新闻要素涉及到的法律能不能在现实中得以有效实施以及将会带来哪些困难进行剖析。新闻报道者通过学者之口,用举例子、国外先例等将一些难以体察的法律问题或事件直观的表现出来,还通过地域差异、风俗习惯以及现实情况等方面来解释这些法律规定能否真正发挥法律的效用且达到立法的目的,从而将报道由一个点向全局散发,引申到立法的原则问题,即注重原则性与特殊性的结合,考虑不同地域的实际状况。通过专家分析为公众与司法理论、实务界设置一个议程,引导受众不只知道什么,还隐约地制造适当的兴奋点与争议点供各界讨论,进而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就逐步培养起来了。而不是仅仅将法制新闻做成一则纯消息。

(三)法制新闻解释性写作常见问题

解释性报道要求报道者量力而行,需要具备“解释”的条件。在我国法制新闻解释性报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素养低下。有一些新闻记者捕风捉影,甚至把一些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作为法制新闻进行报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一些非议和麻烦。消息的真假、报道的客观应是新闻记者应有的素养,基本的法律常识则是法制新闻记者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二是在法律新闻解释性报道中会出现“媒体审判”的倾向,“妄下结论”是我们经常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发现这样的结束语:如“某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事实上这样的结论必须要通过法院的终审判决来实现,而不是由新闻报道人来判断,更不能下倾向性的判断。毕竟审判是司法机关的事情。也就是说在解释性报道中法制新闻所提倡鲜明的倾向性,并不意味着法制新闻工作者可以任意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来描述事实,作者更不能离开事实去胡乱发表评论,任意批评。

三是解释性新闻的时效性问题。解释性新闻应在新闻真实性的前提下顾及时效性。因为新闻事件在客观上往往不会给予报道者十分充裕的时间去深入挖掘、精雕细刻。在不十分充裕的时间范围内,要完成解释性的深度报道而又不损伤其新鲜性与时效性,常常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对一个即时的法制新闻,保持足够的敏感,并利用知识储备迅速判断出是否需要作出解释以及如何作出解释是一个法制新闻从业者必须时刻关注的问题。

总之,法制新闻作为一种日渐独立的专业报道类型,因其事件性、冲突性、贴近性等特点日益受到受众的关注和青睐。随着法治化的进程日渐加速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升,社会对于法制新闻的需求将不仅仅满足于新闻性信息,而是试图去理解法制新闻或法制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将可能对社会造成的或深或浅的意义。这就导致了法制新闻专业化的发展方向,但过于专业化又会使得受众因专业局限而产生理解困难。因此,解释性方式的运用无疑是一种容法理与常识的有效路径,解释性法制新闻报道会增添法制新闻自身内在功能性资源的开发与挖掘,增添法制新闻自身的可读性。

(本文系教育部委托项目“法制与公民意识教育”的部分成果)

(作者单位:重庆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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