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房产所有权纠纷还是宅基地纠纷?
1989年,某村村民王建国(化名)在本村取得一处宅基地,共4间房屋。王建国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王亮(化名)在市里工作(户口为“农转非”),小儿子王涛(化名)在家里务农,一家三口与王建国居住在一起。
1999年,王涛的儿子王小光(化名)到了分户的年龄,王涛以三代同堂居住紧张为由,向村委会提出重新划分宅基地申请。情况核实后,村委会同意了王涛的申请,在村里另批了一块宅基地。房屋建成后,王涛一家三口于2001年搬进新房。
2006年王建国去世,2008年王涛因车祸去世。2011年王亮退休回家,想在老宅基地上拆旧建新,王涛妻子李花(化名)不同意,她认为王建国一直同王涛居住,他留下的房子理应由孙子王小光继承。但是,王亮不予理睬,2013年将老宅强行拆除,准备翻建新房。无奈之下,李花以王亮是城市居民,无权在农村宅基地上盖房为由,向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诉求,要求王亮返还该处宅基地,并确认此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归王小光享有。
问: 国土部门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安阳市文峰区一读者)
特约法律顾问陈战杰本案案情简单,一是政府或者法院均尚未受理或者做出行政行为,与政府方面尚无瓜葛;二是本案诉求的应当是房产所有权归属。国土局的同志们法律素养比较高,不打算收回该宗宅基地,这是十分正确的。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不是私产,不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产属于私产,私产可以继承,房产继承人自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村民王建国去世后,其房产属于遗产,两个儿子都有权利继承。房子不是灯笼,不能挂在天上,必须占用土地,所以,房产属于谁,谁就同时具有了房产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本案不是宅基地之争,而是房产之争。
村民王建国1989年取得一宗宅基地,与两个儿子共同生活。大儿子后来入了城市户口;小儿子王涛成家生子,在儿子达到婚龄后分家另过,并另外取得一宗宅基地。宅基地都是合法取得的。
本案将房产所有权继承纠纷偷换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了,这是本案焦点,应予澄清。
对大儿子来说,由于房产没有进行遗产分割,所以,大儿子王亮2013年将老宅强行拆除,显然侵害了弟弟的合法份额。正确的做法是先与弟弟一家就父亲房产进行分割,然后,才能在属于自己的房产上进行翻建。现在,在尚未分割的情况下,就将老房产当成自己一个人的房产,随便处置,明显不当。
对二儿子妻子李花来说,其认为老大是城市户口,无权使用宅基地,则是侵害了哥哥的房产继承合法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国家保护公民在原籍的房产权利,以及因房产权属自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法规对宅基地的管理都是指新申请宅基地而言的,对新土地法施行前的宅基地,一般都遵循“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在判断老宅基地使用权时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单独提出宅基地权属纠纷是没有意义的。
行政机关无权参与对公民遗产分割,无权认定老大擅自全部拆除老房子侵害弟弟继承权的责任,所以,本文对此不宜展开论述。
对父亲遗留的房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村委会主持分割,老大拆除老房子损害了弟弟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适当弥补,只要双方认可,签订协议,就是公平;二是走法律程序,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