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影响因素的二维分类梳理与新探

2015-01-31 14:42傅新民
职教论坛 2015年9期
关键词:市州校企变化

□傅新民

校企合作影响因素的二维分类梳理与新探

□傅新民

对影响校企合作的诸多因素可以进行二维分类,即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必要性因素和支撑性因素、现实性因素和期望性因素。根据我们的研究需要,还可以将影响校企合作的因素分为非变化因素和变化因素。

校企合作影响因素;二维分类;非变化因素;变化因素

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但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开展得并不顺畅。对于校企合作的影响因素,人们从多种角度进行了研究,发表了不少研究论文,主要包括期刊论文和硕士论文。多角度的研究为克服校企合作的障碍、促进校企合作的开展提供了多方面的启示。这些研究中包括对影响因素分类的专门研究或在论述中涉及到影响因素的分类。各种分类都有其各自的意义,分类可以是多维的,也可以是二维的。本文力图归纳梳理现有研究中的二维分类,并根据我们的研究需要,提出另一种二维分类。即在省域内影响校企合作的因素是否随市州地区的变化而变化,将影响因素分为不随地区变化的因素(简称非变化因素)和随地区变化的因素(简称变化因素)。

一、主要的二维分类

(一)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作为合作双方的学校与企业,校企自身的属性、特征及校企间的相互作用属于内部因素;除此之外的因素皆为外部因素。

1.内部因素。(1)学校自身因素:学校对校企合作的认知,学校投入校企合作的力度(包括成本投入和努力程度),学校校企合作的基础,学校服务行业企业的能力以及学生规模、专业设置和专业性质、学校发展阶段等等。(2)企业自身因素: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对适切性人才的需求、企业技术改进和产品研发的需要、企业的性质和规模、企业文化特征、企业的顾忌等等。(3)校企相互作用因素:一次性或短时间内的合作,或许校企双方关键人物的个人感情起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长期、持续的校企合作需要有效的合作机制予以保障,校企合作机制主要包括驱动机制、沟通机制、分配机制[1]。驱动机制是促使学校和企业共同培养人才、进行技术创新、提升社会声誉等的动力源;沟通机制力求使学校和企业互通信息、形成共识、畅通情感,是顺利开展校企合作的润滑剂;若合作的成果产生了经济效益(如共同研发了新产品、获得了市场认可的专利),则合理的分配机制能够避免可能产生的利益纷争,使彼此得到应得的利益。

2.外部因素。外部因素包括社会文化环境,科学技术环境,经济环境(含区域经济发展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管理体制,行业组织等。社会文化环境主要由社会结构、社会风俗和习惯、信仰和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生活方式、文化传统、人口规模与地理分布等因素构成;科学技术环境是指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新技术手段的应用对社会进步所产生的作用;经济环境是社会经济条件及其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产业结构、交通运输、资源等情况;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如《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常州市教育局等八局)、常德市产学研结合创新网等;管理体制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教育管理体制、企业管理体制等;行业组织是行业自律的践行者,是行业成员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是行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者和协调者。

(二)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

宏观和微观一是具有方法论意义,宏观着力于整体的、系统的视角,微观着力于局部的、元素的视角;二是具有论及范围的意义,某一范围之内的属于微观,涵盖此范围的属于宏观。如:讨论湖南省校企合作时,湖南省域及以上地域(全省、中南地区、中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全国等)属于宏观,各市州地域、各院校等属于微观;讨论长株潭地域校企合作时,长株潭及以上地域 (长株潭地域、全省、全国等)属于宏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各院校等属于微观;讨论常德市校企合作时,常德市域及以上地域(全市、湘西北、全省、全国等)属于宏观,各县区(市)、各院校等属于微观;讨论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时,学校及以上范围(全校、全市、全省、全国等)属于宏观,各系各专业属于微观。

1.宏观因素。就湖南省而言,全国性和全省性的有关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方式、产业布局及结构、文化传统等等属于宏观因素。但是,并不一定湖南省或以湖南省名义所做的涉及校企合作的所有事情都是宏观因素,如果某位领导人出于个人偏好或情感对某所学校的支持,由于不是着眼于整体和系统,当不属于宏观因素。就长株潭而言,除开全省、全国性的宏观因素外,湖南省政府提出的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城市群经济发展与城市发展规划、便利的交通条件、众多的产值在百亿元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相近的方言和习俗等等属于宏观因素。就常德市而言,除开全省、全国性的因素外,常德市与全省全国同质的相应因素(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布局及结构、文化传统、教育发展规划)以及常德职业培训教育集团、常德市产学研结合创新网等等属于宏观因素。

2.微观因素。就全国而言,各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与全国同质的相应因素,如法规政策、管理体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方式、文化传统以及各省独特的条件、举措和各院校、各企业等属于微观因素。就湖南省而言,各市州与全省同质的相应因素以及各市州独特的条件、举措和各院校、各企业等属于微观因素。就某所学校而言,学校章程、规章、全校性的举措等属于宏观因素,但若学校或以学校名义不从学校大局出发,只因为某种原因而迁就某个院系的做法,不属于宏观因素。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专业校企合作计划、各院系规章和举措等属于微观因素。

(三)必要性因素和支撑性因素

校企合作长期持久地开展涉及多种因素,其中有些因素是必不可少的,而有些因素的缺失,对校企合作是否开展不具备决定性作用,主要是影响合作的成效。前一类可称之为必要性因素,后一类可称之为支撑性因素。在学校以及校企合作发展的不同阶段,必要性因素和支撑性因素可能会发生转化,比如初级阶段的某一支撑性因素,到了高级阶段时可以变为必要性因素。如初级阶段,法规政策属于支撑性因素,当全国、全省的校企合作水平达到较高级的阶段时,法规政策就成为了维持高水平校企合作的必要性因素。

1.必要性因素。从学校的角度看,主要包括:①关于校企合作的意义、内涵等的理性认识是校企合作得以开展的思想基础。否则,校企合作或流于形式甚或徒有虚名,或感性随意,或只顾眼前,或行为单一(顶岗实习)。②学校、院系对于有关行业企业的了解是甄选、寻求合作企业的必要信息。③校企合作的专设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是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得以延续和日常事务得以及时处理的保证。④校企合作的专项经费或适当的物质提供是校企合作必不可少的开支。

从企业角度看,主要包括:①企业认识到并愿意承担职业教育实习实训的社会责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个企业,其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的“天然”责任外,还有诸如保护环境、促进文化教育、发展慈善事业、保障职工健康等社会责任。现实中不是所有企业都理性地认识到并愿意承担社会责任,那些愿意承担、已经承担了社会责任的企业可以称之为好的企业,不愿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可以称之为不良企业。对于不良企业只有在居于自身眼前利益考虑,才可能借校企合作之机、假校企合作之名,一时性地进行所谓的校企合作。②基于校企互赢的合作动机。诸如解决用工荒等着眼于企业眼前考量的短视动机,达不到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起码要求,学校有过这样的体验后会主动放弃这样的合作。③企业具备校企合作的基础条件,如能够满足学生实习的工位和实习指导教师(师傅)。

2.支撑性因素。一切有利于校企合作的开展、能够提高校企合作成效的方法、举措和环境,都属于支撑性因素。例如:①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国家层面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散见于 《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等中。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制定了校企合作的专项法规,如《山东省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技工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件》等[2]。②国家和地方政策措施。国家层面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如《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地方政策措施,如上海市《关于本市推进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常州市《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常德市产学研结合创新网等。③政府建立的校企合作协调机构以及企业建立的有关校企合作工作机构,如医院的科教科等。④行业组织对于校企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⑤学校制订的有关校企合作奖惩措施。⑥社会重视职业教育的氛围等等。

(四)现实性因素和期望性因素

校企合作的现实性因素指已经客观存在的影响校企合作的各种因素。期望性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存在,但不尽人意有待改善的因素。如我国现行的涉及到校企合作的法律 《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与世界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比较,系统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足,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和推动校企合作的开展。

二是当下不存在,但为了促进校企合作的顺畅和持续发展,在借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有望形成的各种措施。如各地方政府依据地方特点,制订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更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校企合作实施细则。目前全国有的地方政府(如宁波市、深圳市等)已出台了校企合作法规、实施细则,但绝大部分地方政府的校企合作工作力度还不及这些地方。再如学校可以收集所有合作企业的信息,编写《校企合作企业介绍汇编》[3]。由此让学生在入学之初就对将来可能实习、就业的企业情况、企业文化有所了解,增强学生专业学习的动力。

二、非变化因素和变化因素

就全国范围而言,变化因素和非变化因素可根据影响校企合作的因素是否随省域的变化而变化来划分。就省域范围而言,变化因素和非变化因素可根据影响校企合作的因素是否随市州(或其它同级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变化来划分。变化和非变化具有时间的相对性,如果对时间不做限制,任何因素都是变化的。只不过有的因素的变化具有明显的时间节点(如某项法律的出台或修订),有的因素没有时间节点而是时间的累计效应;有的随时间变化缓慢,有的随时间变化较快。

结合我们的研究需要,我们将着重分析探讨湖南省范围内,影响校企合作的因素中,哪些是不随市州变化的因素(非变化因素),哪些是随市州变化的因素(变化因素)。并且,我们的比较是在同一时间截面,这样在讨论校企合作影响因素时就可以不考虑时间维度。

影响校企合作的因素繁多 (有的影响直接些,有的影响间接些),我们侧重分析影响因素中各种文献上提及较多的几种因素,是否随市州变化。

(一)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必要说明的是,下文提到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均系与职业教育有关。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适应于国家范围内的所有地方 (除非有特别说明),别说市州,省、直辖市、自治区也一样,即具有普适性。所以国家法律法规属于非变化因素。而国家政策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全国通用的政策,属于非变化因素;但对于地方针对性的政策,如果涵盖湖南省的某个或某几个市州,则此项政策属于变化因素,如国家一系列针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就湖南来说涵盖了湘西自治州。若政策虽具有地方针对性,但没有涵盖湖南省的市州,则此项政策仍属于非变化因素,如曾经对四大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施行的优惠政策。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逐渐完善,后面一类特殊政策会越来越少。

2.湖南省法规政策措施。湖南省法规和面向湖南省所有市州的政策措施属于非变化因素,针对市州的政策措施或者特别说明某市州例外的政策措施,属于变化因素。如湘政发[200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株潭产业一体化规划〉的通知》,是针对长沙、株洲、湘潭的文件,属于变化因素。

3.市州法规政策措施。每个市州的法规政策措施,包括与省配套的政策措施,都是针对本市或州的,对其他市州没有效力,属于变化因素。如常德市2007年发布的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常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二)经济发展状况

一般来说,经济发展包括三层含义[4]:①经济量的增长,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产品和劳务的增加,它构成了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②经济结构的改进和优化,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收入分配结构、消费结构以及人口结构等经济结构的变化;③经济质量的改善和提高,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效益的提高、经济稳定程度、卫生健康状况的改善、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以及政治、文化和人的现代化进程。经济总量越大往往也标示着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越旺盛——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学校培养的毕业生质量越关注,对培养过程越可能有参与的动力和行为。职业教育的专业主要是按照职业分工与职业岗位群对专门人才的要求而设置[5],因此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会导致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变化和调整。经济质量对职业教育专业的稳定性、人们选择专业的理性、社会对待职业教育的态度和认识等产生一定影响。

国家和湖南省的经济发展是对全国和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宏观层面的整体影响,湖南省各市州的经济发展虽也会通过影响全省的经济发展而间接影响其它市州的职业教育,但对本市或州的影响无疑会直接得多。对于与地方经济社会联系紧密的高职教育来说,前种影响对本市或州的作用甚微,后者影响起决定性作用。所以市州经济发展状况可以归为变化因素。

(三)企业群体状况

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愿意与学校合作,也不是每个企业都具备合作的条件。但不管是合作企业,还是非合作企业,作为一个地域的企业群体会对校企合作产生或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一项实证研究表明[6],企业规模、企业所有权结构、企业文化特征和企业对新员工的入职培训时间等因素对企业是否采取参与校企合作的决策有显著影响。企业规模越大,参与校企合作的可能性越大;政府拥有或部分拥有产权的企业倾向于参与校企合作;创新和成长型的企业文化特征越有利于参与校企合作;企业对新员工的入职培训需要时间越长,参与校企合作的可能性越大。

譬如,作为中西部较发达的省会城市长沙,汇集了众多的大中型企业,这是常德市、湘西自治州等市州无法比拟的。对于每个市州的企业群体状况,有的可能比较相似或接近,有的可能差异较大,也有的相去甚远。总之,市州间企业群体状况的差异总是存在,而这种差异会导致校企合作的差异。因而,市州企业群体状况属于变化因素。

(四)行业组织状况

对于市场经济体制来说,有一些领域是仅凭政府或市场都无法解决的,需要行业组织等社会中介组织传递双方之间的信息,制定相应的运行规范,行使政府或企业都无法履行的职责[7]。各地行业组织的发展不一,主要居于两个方面的原因:①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经济改革逐渐推进的过程中,不同地域和领域的市场化程度不尽相同,与此相关的是行业组织的发展程度有别。譬如,在市场经济化程度较高的温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较好。一是行业协会覆盖面广,基本涵盖了各个行业和企业;一是职能较全面、运作较成熟。②不少地方政府对行业组织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探索,表现了管理体制的不尽相同;各地行业组织的整体结构、每个行业组织的构成状况不可能一样。结构决定功能,行业组织状况不同,由此对校企合作的影响随之不同。即行业组织状况对校企合作的影响会随市州的变化而变化,属于变化因素。

(五)高职院校

作为校企合作主体之一的高职院校,没有哪一所高职院校不具备校企合作的动力、不希望校企合作开展得有声有色。从校企合作的动力来说,任何地方、每个市州的高职院校没有什么差别。从学校内部的实体因素来说,学校和院校的主要负责人、学校领导层、学校的机构设置、有关校企合作的规章制度、学校的人力结构(含师资结构)、专业设置等都会对校企合作产生影响。这些因素如果说也受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政府影响,甚至制约的话,那已经变成地方经济社会、政治等对校企合作的影响了。这意味着对特定的学校而言,其对校企合作的影响不因市州的变化而变化。基于此分析,可以认为高职院校属于非变化因素。

(六)校企相互作用

学校和企业一旦进行了合作,就产生了相互作用,不论作用的强度和方式如何。从校企双方互利互惠的角度,据鲍洁等的研究,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可归纳为5种[8]:经费-服务、报酬-服务、学生-报酬、服务-服务、其他。选择哪种机制或者实际上运行于哪种机制,取决于合作的两个特定主体——学校与企业。如果说和其它外部因素有关的话,也是通过两个主体而起作用,此时其它外部因素已不属于校企相互作用因素了。这说明校企相互作用属于非变化因素。

综上所述,在分析的几种校企合作因素中,湖南省内归为非变化因素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全国通用政策、湖南省法规和面向所有市州的政策措施、高职院校、校企相互作用等;归为变化因素的是涵盖湖南省市州的地方针对性国家政策、湖南省地方针对性政策措施、市州法规政策措施、市州经济发展状况、市州企业群体状况、市州行业组织状况等。

[1]邱璐轶.高职校企合作的影响因素分析[J].教育探索,2011(4):156-157.

[2]尹庆民,等.校企合作研究——基于应用型高校的模式及保障机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137-164.

[3]林润惠,等.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方法、策略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163.

[4]经济发展[EB/OL].baike.baidu.com,2013-10-20.

[5]刘春生,等.职业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113.

[6]张利庠,杨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中国职业教育,2008(33):56-59.

[7]徐家良.互益性组织:中国行业协会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8.

[8]鲍洁.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现状研究[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2:215.

责任编辑蔡久评

傅新民(1962-),男,湖南津市人,常德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湖南省教育科学校企合作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专项课题“湖南省其他地区与长株潭地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比较研究”(编号:XJK014BJD034),主持人:杨文明。

G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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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518(2015)09-0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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