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期刊论文不当署名现象及规避措施

2015-01-30 21:56高雪山钟紫红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2015年6期
关键词:资格贡献科技期刊

■高雪山 钟紫红

北京协和医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北京市东单三条九号 100730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同时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1]。作者署名是一个严肃而认真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的认定及权利,即署名所带来的荣誉及相关利益;还涉及到著作权人的义务,即对所署名作品负有政治、经济、学术、道德和法律上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学术不端事件的频频爆料,科技期刊作者不当署名及其作者贡献不透明和责任不明确已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科技期刊作者的学术诚信也受到了新闻媒体的高度重视。许多国际科技期刊学术团体,如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2]、美国科学编辑委员会(Council of Science Editors,CSE)[3]等都制定了作者署名规范,尤其是 ICMJE在2013年8月更名的“ICMJE建议”中对作者署名资格做了较大修订;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COPE)[4]也对署名争议、变更等问题给出了最佳实践指南及流程图,提供了直观、详实且可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虽然国内外一些学者对科技期刊论文不当署名现象进行了分析和阐述[5-9],但我国大多数科技期刊对不当署名现象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且未制定完整的应对措施,从而使不当署名现象频频发生。本文通过分析不当署名现象,参照国际著名科技期刊作者署名规范,提出我国科技期刊规避不当署名的措施。

1 国内外科技期刊不当署名现状

科技期刊常见不当署名包括影子作者、名誉作者及随意更改作者。

1.1 影子作者

影子作者(ghost author/writer)是影子写作(ghostwriting)的主体,又称捉刀人、幽灵作者、代笔者,指对所发表的作品有实质性贡献,但在作品中却未被署名者。

影子作者在医学领域广泛存在。Wislar等[5]对6种高影响因子的医学期刊——美国《内科学纪要》(Annals of Internal Medicine)、《美国医学会杂志》(JAMA)、《柳叶刀》(The Lancet)、《自然医学》(Nature Medicine)、《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和 PLoS医学(PLoS Medicine)2008年发表的896篇论文的通信作者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9%(49/622)的论文存在影子作者(较1996年报告的11.5%明显下降,P=0.023),其中论著占11.9%、综述占6.0%、述评占5.3%。Kennedy等[6]报道西方10种顶尖护理学杂志的影子作者高达27.6%。我国虽然没有有关影子作者的论文在科技期刊中所占比例的报道,但近年来论文枪手市场的火爆,已使科技期刊影子写作成为不争的事实。武汉大学沈阳副教授披露,买卖论文已在中国和世界成为一种产业,2009年中国买卖论文产值达到10亿,2009年产值是2007年的5.5倍[10]。

影子写作有悖于出版伦理道德。一是,医学影子作者多为受雇于医药企业的医学写作家,为了企业的利益及市场的需要,医学影子写作论文常常夸大产品的有效性,弱化产品的阴性结果或不良反应,从而会误导医生的临床决策,给患者带来危害。如主导骨关节炎治疗药物“罗非昔布”影子写作[11]的默克公司因刻意弱化药物心血管系统的严重不良反应,而受到了2500多起法律诉讼和225起集体诉讼,面对30 000人的索赔。二是,影子作者虽然创作了作品,对稿件“有实质性贡献”,但却不是署名作者,因而可以不对所撰写的影子作品的诚信负责,这也是造成近年来抄袭剽窃枪手作品泛滥的原因之一。

1.2 名誉作者

名誉作者(guest/gift/honorary author)又称署名赠予,是指不具备署名资格,即对所发表的作品无实质性贡献,却作为署名作者出现。Wislar等[5]对美国6种高影响因子医学期刊通信作者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17.6%(96/545)的论文存在署名赠予(与1996年报告的19.3%比较差异无显著性意义,P=0.439),其中论著占25.0%、综述占15.0%、述评占11.2%。Kennedy等[6]调查的护理学杂志中,高达42%的论文有署名赠予。Al-Herz等[7]调查PubMed一年内发表的所有论文,结果显示有署名赠予的论文占33.4%。可见,名誉作者现象相当普遍。

署名赠予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署名者知晓自己不具备作者资格,但却被收买为署名作者;另一种是被署名者完全不知晓自己在作品中被署名。名誉作者大多为相关领域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如院士、知名教授等。施赠者为了获得名人效应,使同行审稿人、编辑或读者误以为名誉作者参与并对整个研究过程负责,扰乱审稿人、编辑和读者的判断力而可能做出错误选择。知晓署名赠予的作者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署名者明知自己对科学研究无贡献,不具备作者资格,但法律和道德意识淡薄,仅看到了作者署名带来的荣誉及利益,未意识到作者身份应负的责任与义务;另一种是人情关系,由于某种利益关系(也可能迫于某种压力),将某些不具备作者资格的人署名为作者。

署名赠予侵犯了署名权,也违背了科学出版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给学术欺诈提供了保护伞,如美国科学史上影响最大的“巴尔的摩事件”。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获得者戴维·巴尔的摩(David Baltimore)本人虽未造假,但因其是伪造研究成果的伊马尼希-卡里(Imanishi Kari)的合作作者并为其激烈辩护,而使此案反复了10年方得到官方定论。

中国生物化学界泰斗邹承鲁院士说:“论文署名首先是责任,其次才是荣誉”,为此他坚决拒绝论文署名“搭车”,坚决拒绝有偿宣传,决不接受不属于自己的“荣誉”[12]。

1.3 随意更改作者

随意更改作者主要出现在合作作品作者中,合作作者的署名及排序应该在投稿前,最好在研究设计阶段就确定下来,一旦确定,不应随意更改,但科技期刊经常遇到投稿后要求更改、添加或删减作者的现象[8]。

1.3.1 更改或添加第一作者

第一作者应该是科学研究的具体实施者,其熟知并具体实施整个研究过程,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对科研数据的把握精准,通常也是研究论文的具体撰写者,对科研论文的贡献最大,同时对科学研究的诚信度负有更大的责任。更改第一作者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第一作者后的作者变换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顺序后延,这种情况可能是在投稿前作者贡献大小未分清所致;另一种是直接将第一作者替换为投稿作者以外的其他人,第一作者身份后延,这种情况有可能因导师的人情关系或某种其他利益关系所致。后一种做法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亦违背了出版伦理道德。更改第一作者的另一种情况是将第一作者与其后的其他作者标注为“共同第一作者”或“与第一作者贡献一致”,若是大样本、多机构合作项目尚可考虑,但我国多数标注“共同第一作者”的目的是为了晋升职称、申请奖学金或某种奖励的需要,目前我国一些科研管理机构已不承认“共同第一作者”的身份。

1.3.2 更改或添加通信作者

西方国家的通信作者主要指与稿件有关的联系人;而我国通常将通信作者视为科学研究的设计者,对整个科学研究具有实质把控力的作者,许多科研机构还将通信作者的论文数作为研究生导师的评估指标。为此,我国随意更改或添加通信作者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将不具备通信作者资格的人署名为通信作者,或一篇论文标注2个甚至多个通信作者,后一种情况在西方医学期刊亦可见到,但均出现在大样本、多中心研究中,而不可能出现在同一个机构的作者中。

1.3.3 添加或删减其他作者

随意添加或删减作者,使不具备作者资格的人署名为作者,或将具备署名资格的人从论文中删除,这均有悖于出版伦理道德。

2 国际著名科技期刊规避不当署名的举措

近几十年来轰动世界的“学术造假丑闻”不断曝光,如20世纪80年代轰动世界的“巴尔的摩事件”、2005年韩国首尔大学教授“黄禹锡造假案”及2014年日本“学术女神小保方晴子论文造假事件”均对科学共同体神圣的行为规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挽救科学诚信岌岌可危的境地,国际科技期刊界在不断完善署名规范,以尽可能规避影子写作、署名赠予等不当署名现象对科技论文发表偏倚的影响。

2.1 医学期刊署名规范

ICMJE制订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Uniform Requirements for Manuscripts Submitted to Biomedical Journals,URM,统一要求)中有关作者署名资格(authorship)的认定,在国际期刊界具有十分广泛的影响,被国际科技期刊界视为署名规范的“金标准”,截至2015年2月底ICMJE网站已列出1827种申请采用其规范的期刊。ICMJE自1988年“统一要求”第3版开始定义“作者署名资格”,并在历次修订中不断完善。2013年8月ICMJE对“统一要求”进行再次修订,并更名为“医学期刊学术论文写作、报告、编辑及出版建议”(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onduct,Reporting,Editing and Publication of Scholarly Work in Medical Journals,简称 ICMJE建议)。“ICMJE建议”更加重视出版伦理问题,将“作者署名资格”从3项标准增加至4项,即将“对论文的诚信负责”添加为作者署名的必要条件。

“ICMJE建议”指出,为了确保对论文作出实质性智力贡献者得以署名,并知晓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建议基于以下4条标准确定作者署名资格[2]:

(1)研究课题的设计构思,资料收集和数据分析、解释;

(2)撰写初稿,或对论文重要智力性内容做出关键性修改;

(3)同意最终修改版稿件发表;

(4)承诺对论文各部分内容负责,保证在实施研究课题和解决研究问题时的准确性和诚信。

此外,除了对本人的工作负责外,作者还应清楚地了解合作作者对其他部分工作的贡献,并确信合作作者对其贡献的诚信。

作为署名作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上4条标准,而所有满足以上4条标准者都应该署名。有贡献但仅能满足以上4条署名资格中部分标准者,如获取研究基金、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督导或一般性行政支持、给予写作帮助、技术或语言编辑、核对校样等者则不具备署名资格,但应予以致谢。

ICMJE同时还规定,通信作者是指在投稿、同行评议及出版过程中与期刊联系的主要责任人,通信作者应确保所投稿件达到期刊编辑政策的要求,并提供署名作者的详细信息、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文件、临床试验注册文件、利益冲突公开声明等。通信作者在整个投稿和同行评议过程中应能及时回答编辑提出的问题,论文发表后能对研究工作的评论予以回复,一旦论文受到质疑,应积极配合期刊编辑提供原始资料或附加信息[2]。

ICMJE对作者署名资格的新标准表明,署名不仅意味着荣誉及其所带来的利益,也表明了责任,即所有署名作者均有义务对所发表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生学术造假、抄袭剽窃、重复发表、不当署名等,所有署名作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2014年3月日本“学术女神”小保方晴子论文造假事件曝光后,其共同作者美国科学家查尔斯·瓦坎蒂教授于2014年9月辞去了哈佛大学附属布莱根妇女医院“麻醉、术前和疼痛医药科”主任一职[13]。

2.2 作者贡献声明

为了使作者的贡献透明,规避影子写作和署名赠予等不当署名,西方著名科技期刊均要求作者在投稿时填写“作者资格和责任声明表”(authorship form)并签名。如《美国医学会杂志》(JAMA)要求作者在“作者资格和责任声明表”中保证稿件的原创性、无一稿多投、无重复发表;确保对稿件任何部分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果需要,配合编辑审查,如数据的获取及提供;同意并支持通信作者的工作,如与编辑部联系、核查被编辑的稿件及提供证据等。同时,要求说明作者贡献,如是否进行科研设计,数据收集、分析或解释;稿件起草、重要内容的修改校正;统计分析,获得基金支持,获得管理、技术或物质上的支持等[14],并将每位署名作者的具体贡献刊登在每篇论文后,以供读者查阅。

英国《柳叶刀》(The Lancet)与 JAMA一样,要求作者署名必须满足ICMJE的4条标准,并要求所有作者及贡献者(包括医学作家和编辑)亲笔签名,指明通信作者并注明每位作者的贡献,即使所有作者贡献相同也要予以说明[15],并在论文结尾处详细刊登每位作者的贡献。

《自然》(Nature)[16]和《科学》(Science)[17]对作者署名的原则和要求与《美国医学会杂志》和《柳叶刀》相似,均要求作者对其稿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说明其对稿件的贡献。

2.3 变更作者声明

西方科技期刊遇到论文投稿或发表后要求删除或增加作者的情况时,编辑会要求作者给出充分的理由,并要求提供所有署名作者及将被删除或增加作者共同签名的声明[2]。

2.4 公开利益冲突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当署名对发表偏倚的影响,西方科技期刊大多要求作者在投稿时公开利益冲突,其中包括是否有企业赞助和影子写作等问题,并会随论文发表而公开署名作者的利益冲突。ICMJE于2013年12月设置了“利益冲突公开声明”模板,供其成员期刊使用,同时也鼓励其他期刊采用[2]。

3 我国科技期刊规避不当署名应采取的措施

目前,我国一些科技期刊已开始重视作者署名规范,如中华医学会杂志社于2014年10月8日向其131种系列杂志重申了“关于论文作者署名要求的规定”,《中国科技期刊研究》、《现代图书情报技术》、《图书情报工作》等也开始在每篇论文后刊登作者贡献。然而,我国多数科技期刊尚未认识到不当署名对期刊学术质量及诚信的影响。高晓培等[9]研究显示,截至2011年ICMJE网站列出申请采用2010年4月修订的“统一要求”的中国医学期刊39种,其中25种在其稿约或投稿指南中列出了ICMJE署名规范,除一种期刊外,其他期刊均要求署名作者需满足ICMJE 3项署名资格;另外14种期刊在其稿约或投稿指南中并未提及ICMJE署名规范。虽然这39种医学期刊宣布采用ICMJE署名规范,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为了尊重作者的署名权,规避作者不当署名带来的不良影响,弘扬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精神,建议我国科技期刊应参照国际规范,尽快制定相关编辑政策。

3.1 规范作者署名

首先,应加强作者署名规范的宣教,使作者了解署名资格的4条标准;第二,在期刊网站及稿约中明确注明作者署名要求;第三,监督作者规范署名,一旦发现不当署名,及时与作者或作者单位沟通,使署名作者不但享受了荣誉,还能真正对论文的诚信负责。

3.2 合作者需注明贡献声明

近年来,多学科、多机构、大样本合作研究越来越多,然而仅从作者署名尚无法判断每位作者对研究、资料收集分析和论文写作做了哪些贡献,为此有必要要求每位作者说明其具体贡献,并要求署名作者亲笔签名,承诺对稿件的诚信负责。

3.3 明确通信作者的职责

据报道,SCI统计显示一位作者发表论文的世界纪录是948篇/年,平均2.6篇/天,其中绝大多数是通信作者[18]。我国通信作者的论文亦常多达100至200余篇,而我国通信作者多为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有些还挂有行政头衔及学会职务,如校长、主任、理事长、主委等,很难想象他们是否确实对研究实施及论文的撰写做出实质性贡献,并能对稿件的诚信负责[15-17]。目前,已有多篇论文指出我国科技期刊滥用通信作者现象,如随意标注通信作者、赠送通信作者、为了某种利益标注共同通信作者等情况[18-20]。为此,我国科技期刊应在期刊网站及稿约中明确说明通信作者的署名资格,并可在稿件出版前后有意识地与通信作者联系,使通信作者的职责真正落到实处。

3.4 变更作者需所有署名作者知晓并同意

针对我国科技期刊作者投稿后,更改作者的现象比较普遍,建议效仿西方科技期刊的做法,要求说明变更作者的理由,并要求所有署名作者,尤其是被更改作者的亲笔签名。如不能获得所有署名作者的声明,应暂停稿件的审理或出版过程,直至所有署名作者达成一致意见。

3.5 致谢

某些对科研工作有大量贡献,如科学指导/顾问、研究方案的审阅修订、获取研究基金、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督导或一般性行政支持、为研究提供病例并照料患者、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参与稿件撰写或编辑等,不具备署名资格者应予以致谢。致谢是承认他人贡献的一种方式,也可能意味着被致谢人认可研究数据及其结论,因此通信作者必须从被致谢者处获得书面同意[2,14],并在稿件的适当位置附有致谢者的具体贡献。

4 小结

科技期刊论文作者署名是一个严肃而认真的问题,作者不仅应享受其带来的荣誉及利益,还应对稿件的内容,尤其是原创性研究论文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为科研的公信度、透明度及诚信度负责。为营造一种良好的学术氛围,本文通过分析科技期刊不当署名的现状,借鉴国际著名科技期刊规避不当署名的举措,提出我国科技期刊应尽快制定论文署名规范,监督并执行作者署名权的行使,一旦发现不当署名,可参照制定的署名规范进行相应的处理。通过加强规范署名,增加科研的透明度,增加结果的可重复性,避免或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净化科研环境。

致谢:感谢《中国医学科学杂志》编辑部何煜编辑对本文英文摘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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