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对教育资源整合的推进

2015-01-30 20:35王南雁
中国考试 2015年7期
关键词:助学学分教育资源

王南雁

就我国国情而言,教育资源整合始终应是教育部门必须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尤其是在终身学习已逐步为社会认可的当下,每一种教育制度的实施者都应审慎思考如何根据需要进一步发挥其职责和作用。自学考试制度发展到现在,可以说已逐步从一种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制度,发展到一种代表国家对各类学历教育进行水平认定和学习支持的教育考试制度。30多年来,我国累计有2.42亿人次参加自学考试,培养了专、本科毕业生1186万,[1]为国家节省了大笔的教育公共投入。近十年来,自学考试在与其他教育形式的沟通上探索不少,相当程度上推进了教育资源整合。可以说,这一教育考试制度充分发挥了灵活开放的独特功能,在统筹协调各级各类院校教育教学资源的过程中,将学习者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匹配起来,从大教育的角度看,其节约的成本和资源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制度对于推进我国在较大范围实现教育效益和公平有着积极的贡献。本文以浙江省自学考试为例,从自学考试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职业技术教育以及自学考试与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资源整合情况,尝试把握这一资源整合的脉络,分析整合的效果,进一步探索自学考试在新时期推进教育资源整合的新领域。

1 自学考试对高等教育资源的整合

自学考试从建立之时起,就作为一种高等教育形式存在,因此,这种教育制度对高等教育资源的整合,相对其他教育类型的资源整合更为充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就教育对象而言,凡我国公民,都可以成为自学考试的教育对象;在教育资源上,只要能满足不同学习群体的需要,经良好的组织协调,社会的所有教育资源都能在自学考试系统中发挥作用,从这一角度上看,其高度的开放性和社会性为组织各类教育资源、满足各类学习需求提供了制度前提。

1.1 以制度创新推进资源整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命题与辅导相分离”。因此,在自学考试制度体系中,其考试功能与其他教育系统(以学校教育为主要形式)的教学功能互为补充。宽泛地来看,自学考试中的“教”主要表现为,各类院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和个人就学习媒体进行的自学活动,这种自学是在现代社会所提供的教育条件下的个人自主学习,它要求的是,调动各种教育资源,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为个人自学提供尽可能好的学习支持与服务;自学考试中的“考”则主要体现在国家考试,也包括在国家考试机构监督下对全日制助学活动进行评估的学校考试。因此,教(辅导)考(命题)分离制的明确实际上为教考功能互补留出了空间,也为各类教育资源的沟通和整合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

自学考试在浙江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也逐步出台了不少有利教育资源整合的政策措施。例如,取消各类大中专在校生报考自学考试专业的限制。1994年,专科在读生可同时报考本科课程。将报名时必须交验的专科毕业证书时间调整为申请本科毕业时;撤除专升本的科类限制,以加考若干专业课程的形式以保证学科知识结构的完整。在学习条件上为各类教育与自学考试的沟通创造了有利机制。积极探求与其他教育形式沟通途径,搭建人才培养“立交桥”。2001年,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自学考试开始探索与中职衔接开设高职类专业。2010年4月,自学考试与社区教育、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沟通协作,联合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教育服务等。

1.2 以专业共建的形式推进教育资源整合

专业共建是自学考试与其他形式的教育资源整合沟通的一种较深入的形式,主要体现在学习体系的整合和课程的衔接。主要有两类,一是通过共同开设专业达到学制上的衔接,使学习内容系统化、完整化。1988年进行的成人高校与自学考试联合办学,是专业共建的最早尝试。通过这一国家教育考试形式,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等为学有余力者提供了更快更好的成才途径,满足了这部分学子日益增长的学习需求。从那时起,普通高校开始尝试设立主辅修制、第二学位、双学位制等的教学组织形式。以浙江工商大学为例,该校经批准修读本科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取得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课程合格成绩且符合学校双学位授予条例的,毕业时发给学校相应专业的双学士学位证书。2013年,在全国120所开设第二学位专业的高校中,浙江省仅占1所,可以说自学考试在这方面为浙江省高校的在校生开辟了第二专业学习的宽阔渠道。21世纪初,浙江省开始为中职学生开设高职自考专业、为高职学生开设应用型本科专业的试点和探索,通过专业共建把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整合在一起,架起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桥梁。2015年上半年,浙江省共有参加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学习的普通高校在校生约1.7万人。

另一类是通过开设实践课程和考核,使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互补充,增强学生全面应用知识和技能的能力。各高等院校的实践教学条件不一,对大规模实践考核和培训而言,需要自学考试机构根据各地考生的实际情况对这些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统筹安排,使高校间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作为应用型本科专业的主考院校,这些年在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和培训上取得的成效使不少高校在实训基地建设和考核技术手段上异军突起,成为职业技术学院中的典范。

1.3 以学分互认的方式促进不同教育形式间的内容整合

作为一种教学管理制度,自学考试中的学分制有利于学习成果的转化和教育资源的重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计量和约定功能。即对教学(学习)内容、学习时间按一定标准进行合理计算后量化,经学科专家认可后设置。与我国大多数普通高校中的学年学分制不同,自学考试实行的是完全学分制,学习者可以自由选课考试,没有专业和时间上的限制。自学考试学分是参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应课程的授课时数,以及所需课外作业时数和各课程在考试计划中的地位酌量增减后确定。这样,学分就作为一种计量学习内容的参照,为相关的教育资源开展有效沟通提供了一定意义上的契约或规约。二是评价功能和互换功能。在约定了学分设定的标准之后,学分就可作为对学习结果进行评价的尺度,学分与学分间可以互换的方式表达出对学习内容、标准和结果间的相互认可。三是资源配套、分流和分类功能。在上述两种功能的基础上,如要实现对阶段性或系统性学习结果的评价,就可用学分积累的方式进行学习成果的累计,凭借学分互换实现教育资源的按需转移,从而完成教育资源的分流和分类。

认可自学考试学分的高等教育形式有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民办高等教育等。自学考试对其他教育形式的认可始于全国考委1989年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其中对高校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均有详细的免考规定。这些规定一直沿用至今,这是自学考试对其他教育形式中课业成绩(学分)认可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即认可公共课成绩(学分)和其他教育形式中高一层次(如本科)课程名称、要求相同的学分成绩。成人高等教育对自学考试的认可始于1988年,浙江省的《关于在成人高等教育中试行相同课程成绩互为承认的通知》中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国家学历考试。其单科合格证书,在教学要求相同的前提下,各成人高校予以接纳认可。”[3]此后,电大、函授、夜大、业余大学等成人教育均承认自学考试课程成绩。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拓宽终身学习通道”。需要指出的是,普通高等教育对自学考试的认可是学分互认的重要一步,这在近年开展的学分互认试点中有所突破。以浙江工商大学本科教育为例,在校期间由学校组织参加自学考试而获得通过的本科课程,如该课程与其在校应学的课程(含主修、辅修或本科双专业)学分数相当,且名称与内容经有关二级学院认定为一致或可以相代替的,在本科相关教学中该生可免修对应的应修课程。目前,该校实行与自学考试学分互认的课程约70门。浙江参加学分互认试点的学校共7所。

1.4 以机构建设和多样化学习辅导等综合措施促进教育资源整合

根据各地对高等教育的实际需求,自学考试机构逐步在城乡各级各地建点设站,使自学考试得以向广大农村和基层提供高等教育服务。

农村自学考试在浙江起步最早,主要凭借机构建设和学习服务支持体系的不断完善整合教育资源。机构建设对农村教育资源的整合主要体现在建立乡镇自学考试工作联络站,它是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企业举办的业余培训机构或乡镇其他学校教育资源为依托建立的,一般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中心乡镇,这样既有利于获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发挥乡镇的群体互动效应,又有利于农村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类教育的整合,提高教育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丰富农村教育的内容和层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成为自学考试的农村基层组织,既承担延伸高等教育的任务,又起到对农村成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作用。目前自学考试工作站已不仅限于乡镇政府或当地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还延伸到当地的民营企业,如浙江省海宁市曾有8家民营企业建有自学考试工作站。

农村自学考试学习服务支持体系的建设带动了助学网络的建设,推进了互联网技术意义上的教育资源整合。主要从建立县级助学中心、乡镇自考生学习活动室等基本单元做起,凝聚农村教育资源,引导并加强普通高校(主考院校)及城镇各类办学力量以巡回讲座、函授等方式开展自学考试助学,促进城市中各类高等教育(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与农村教育的联系,多方位满足农村高等教育的需求。自学考试在农村的延伸使农村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本土人才储备,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离农问题的解决。

另外,由于国家自学考试是一种目标终结性考试,因此,学习过程的辅助意义重大。浙江省注重发挥高校优势,以网络信息技术助学等多种途径加强自学考试的过程性辅导考核。1998年,自学考试网站建成,提供自学考试相关信息服务,如专业计划、课程教材说明、考试大纲、考试时间安排、报名时间信息等。2002年,网上助学一度全面开展。一方面,高校教师负责网上课程答疑,涉及课程700余门;另一方面,开启了以网络为依托的过程学习考核试点。这样,自学考试中的一次性终结考试改为多次过程性考核,学习过程辅导得到强化,教学双方互动加强。

2 自学考试对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的推进

自学考试对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与自学考试专本科教育在课程学习上的衔接,即中职、高职在校生通过自学考试高一层次的专业课程考试完成职业教育的一贯制学习。此外,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在岗位职业资格证书教育考试方面的合作也是推进职教资源整合的重要方面。

2.1 中等职业教育与自学考试专科教育的衔接沟通

在自学考试专科教育中开展与中等职业教育的衔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自学考试高等职业教育与中职的衔接,另一种是自学考试学历教育与中职的衔接。2001年,浙江省根据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趋势,下发了《关于开展高教自学考试与中职衔接开设高职类专业试点的通知》,这一衔接主要指各中职学校组织本校学生统一参加自学考试专科学历教育。这一做法确定了在自学考试教育形式中增辟中职教育通向高等教育的通道,形成多种教育形式横向沟通、纵向衔接的开放型职教办学模式。例如,2014年,浙江省嘉善县共有1000余名中职学生参加自考,其中参加修身类课程学习和考试的有800余人。[4]

2.2 高职高专教育与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衔接沟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主要是指各高职院校或大专院校组织本校专科在校生统一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学历教育。

2003年,浙江省明确提出要“积极加强与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沟通,扩大与普通高校学分互认试点,探索与高职相衔接的自学考试本科试点”,下发了《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全日制专科教育衔接试点的通知》,对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沟通进行了有组织的引导和规范化管理,当时即有浙江工业大学、杭州职业技术学院等7所高校加入试点,2007年增至近30所,试点专业37个,报考人数达2万余人。[5]

截至2014年,前两种模式中,衔接类学生规模已达7万余人,共有33所高校参加试点,其中,浙江工业大学拓展专本衔接合作办学,已先后与16所高职院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6]

2.3 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沟通整合

从1999年起,在行业部门委托考试机构开设专业时即有学历与职业技能证书捆绑开考的模式,参加此类专业学习的自考生,在通过专业计划中主要的几门证书课程考试后,可获得行业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继续学完专业计划后可获得相应专业的学历文凭。这一模式为规模化培养行业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充分调动了行业系统、高等院校的积极性,使高校教育资源、行业助学组织在考试机构的组织下充分协调运作起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人才供需平衡。

行业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与自学考试有关的教育培训中,行业部门统一组织的技能等级证书教育考核可代替自学考试部分实践课程的学习考核。例如,浙江省在自学考试与中职衔接开设高职类专业试点工作中规定,获得省级教育、劳动、行业等部门统一组织的技能、职业考核的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可作为免考相应专业技能课和取得学分的依据。行业系统举办的技工学校与自学考试的沟通也正在进行中,这类学校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有进一步提高的需要。因此,与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相结合,其学习需求能得到较好的满足,其知识体系的全面性可得到提高。

3 自学考试对社会力量办学资源的整合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开展的助学活动指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为使自学考试助学走向有序和规范,原国家教委在1995年和1997年发文实施助学许可证制度和助学年审制度。21世纪初,自学考试的报考规模不断扩大,据2004年统计,全国有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共有合格助学组织957个,其中,普通高校281个,占28%,成人高校96个,占9%,民办高校160个,占16%,部门委托办学148个,占14%,其他社会助学组织331个,占33%。[7]从浙江省2005年助学单位年审统计情况看,年审合格的自学考试助学单位达到144家。[8]

社会力量办学形式多样,本文主要探讨自学考试制度与社会力量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民办高等教育的资源整合情况。

3.1 与社会力量举办的成人教育的沟通与合作

自学考试机构主要通过验收性考试和联合办学实现与社会力量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沟通。1987年8月,国家教委决定对少数“未经国家教委审定备案,但在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的审批权限下放地方期间(1983—1985年),已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正式行文批准,同意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的少数社会力量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采取由各地自学考试委员会抽考若干门主要课程的办法认定其学员的学历”。[9]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也规定,省级自考委可以“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10]这样,通过考试认定质量就成为省级自考委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对经济管理函授联合大学、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中国纺织政治函授学院进行的抽查验收考试中,这一职能得到实施。同年,浙江省教委尝试就经济管理类专业进行成人高校和自学考试联合办学,具体办法是:将经管类和机电类专业的课程分为两段,即基础段和专业段。基础段设5~10门通用基础课,由各成人高校利用广播电视、函授和业余辅导等形式进行教学,自学考试机构负责考试,专业段由成人高校负责教学与考试。从一定意义上说,自学考试与成人高校联合办学,开启了后来全国试点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思路。

3.2 对民间办学力量的组织和促进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就开始对民办教育进行扶持。通过自学考试的途径对民办高校办学质量进行验收是其一个重要方面。90年代后期开始通过国家考试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质量,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这一试点“是对民办高校的重大扶持措施,是广开学路、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对民办高校实施管理、对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检测、促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11]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这一试点工作推广到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这一试点民办高校达到400余所。虽然此项试点工作已结束,但这一举措事实上也深刻体现出国家考试对民办教育资源的优化和整合作用。

自学考试的建立和发展,还使一些专门举办自学考试辅导班的社会力量办学规模化,浙江省由此产生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自学考试专修学院,并呈良好的发展态势。例如,浙江三联专修学院就是一所以全日制自考助学为特色的民办高校。学院创办20余年,开设自考专业20多个,2013年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有1691人。[12]其他助学院校如新世纪经贸专修学院、嘉兴秀水经济信息专修学院等的起步与发展也与自学考试息息相关,他们的全日制自考班也已具相当规模。

4 结论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任何一种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势必带动相关的事物产生变化。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可以溯至20世纪80年代初,那是普通高校严重匮乏的年代,自学考试这一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为没有机会上大学的大批有志青年提供了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补充形式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总体来看,自学考试在组织国家考试对学习者个体的自学成果进行学历认定的过程中,不断整合、优化着诸多高等教育资源。30多年后的今天,高等教育发展的局面已不可同日而语,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大学林立,成人高校、远程教育、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海外高校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渠道大大增加。在这种新的背景下,作为一种开放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自学考试应该怎样发展或者说怎样利用自身的制度优势进一步整合各类教育资源,才能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为国家培育更多人才、为终身学习社会作出贡献?笔者认为,从浙江省自学考试对各类教育资源的整合分析中可以看出:第一,要有发展的思路和战略眼光。建立继续教育、终身学习体系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这一体系的建立需要各级各类教育不断沟通、互联、整合。发展会推动改革和创新,会带动资源迅速实现优化和整合。教育资源的整合是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二,要坚持“教考分离、宽进严出”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使自学考试独立于其他学校教育和成人教育形式关键所在。唯有保持教与考的严格分离,保证严肃的考场纪律,才能保证国家考试的权威,从而保证人才质量和诚信的坚守。第三,要挖掘潜在的教育需求。要推动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和整合,必须根据各地教育实际情况,开辟新的人才培养通道,把握好人才培养的方向感和灵敏度,才能不改这一制度建立的初衷,才能在落实终身学习思想上作出应有的努力。可以看到,自学考试在不断发展的未来,还将带动其他领域教育资源的整合,这些未知的领域就是自学考试改革和创新的方向所在,值得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思考、研究并行动起来。

[1] 冯成火,张超然.坚持与创新自考教育制度[N].光明日报,2015-03-17.

[2][3][9][10] 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自学考试文件选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

[4][6]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教育考试简报(内部资料)[R].杭州,2015.

[5]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教育考试统计年鉴(2006—2014)(内部资料)[R].杭州,2014.

[7] 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国教育考试年鉴(2005)[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31.

[8]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计汇编(2000—2005)(内部资料)[R].杭州,2005.

[11] 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浙江省自学考试文件选编(1998)(内部资料)[R].杭州,1998.

[12]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事业统计资料(2013年)(内部资料)[R].杭州,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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