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民心回归

2015-01-30 16:00梁可君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机关行政法治

[内容提要]回顾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30多年,我们从“法制”到“法治”,从“人治”到“法治”,正是民心的理性回归过程。我国在经历了“无法无天”的“文革十年”,深受其害,民心涣散。如今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但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问题的存在,让民众从信赖到质疑再到伤心远离直至民心缺失。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因此面临人心回归,重新获取民众信任的挑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公民法治意识的淡薄、法治理念的消减都在质疑“法威何在?”而法治理念根植于民,法治建设取信于民,法治实施问政于民,法治监督归还于民则是民心回归的重要路径选择。

[D OI编码]doi:10.3969/j.issn.1674-6287.2015.0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87(2015)03-0095-03

[收稿日期]2015-06-30

[作者简介]梁可君,新疆新源县委党校,讲师。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雄厚的基础。回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30多年,我们从“法制”到“法治”,从“人治”到“法治”,从学习西方经验到形成独有的法律体系经历了很多的挫折和困难。如今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从而逐步走上了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

一、法治建设的探索及其实践——经验思维向法律思维的转变

一个国家的历史从发展的过程来看,一般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军事阶段,这从国家领导人的来源变化可以得到佐证。大多数国家的第一、二代领导人(即“打天下的人”)基本上都是军人出身,如美国的华盛顿、约翰·亚当斯,前苏联的列宁、斯大林,中国的毛泽东、邓小平等。

第二个阶段是建设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工程师治国。拿我们国家来说,第三代第四代国家领导人几乎都是学理工科出身(江泽民、李鹏、朱镕基、李岚清、胡锦涛、温家宝等等)。

第三个阶段是管理阶段,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平衡和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与矛盾,因此出现了学法律之人治国的现象。现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领导人都是学习法律出身的,美国从1776年宣布独立到现在的55届44总统中包括奥巴马在内就有25位是律师出身。这是因为在美国选民看来,法治是管理社会的最好方法,选一个懂法律的律师当总统总比选一个“法盲”要可靠得多。当然,在英美国家中,律师就是贵族,而且是掌握法律知识的那一部分贵族。

(一)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

1.所谓的小智治事,就是指一个领导人抓不住问题的关键,事必躬亲,在管理上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这种管理方法导致的结果就是:一个领导人始终疲于应付各种具体事务、被各种琐碎事务纠缠得难以脱身。形象地说,这样的领导更象一个“消防队员”。如果领导者长期高居“庙堂”,定会在群众的心里慢慢地神秘起来,所以领导人多“下去”走走,以树立亲民的形象。这也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对国家的管理有系统和科学的方法。

2、“疑人不用,用人不疑”这句话被作为成功用人的管理经验在中国无人不晓,这种所谓的“人性化管理”在中国大行其道,以至于成为中国政治家和企业家们谈成功经验时的一句口头禅。其实,作为现实中的具体的任何一个人而言,他总是神、兽的复合体,神是理性的、无私的,兽是自私的、贪婪的。一个人如果指望通过自己信任的一个或几个人实现自己的管理思想,往往会事与愿违。

3.所谓大智立法,就是知人善用。用“制度化管理”把有用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疑人要用,用人要疑”,这才是现代管理制度的真谛。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期,美国军方要求降落伞的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但对此厂商一直不以为然。他们认为,降落伞的合格率已经提升到99.9%了,能够达到这个程度已接近完美了,任何产品也不可能达到100%的合格,除非出现奇迹。但是军方认为,99.9%的合格率就意味着每1000名伞兵中,就会有一个人因为跳伞而送命。后来,军方改变检查质量的方法,决定从厂商交货的前一周对降落伞随机抽出几个,让厂商负责人分别装备上身后,亲自从飞机上跳下。这个方法实施后,奇迹出现了:美国军队降落伞的不合格率立刻变成了零。这个案例又同样告诉人们,人是靠不住的,只有制度才能靠得住。

(二)好制度能使坏人变成好人,坏制度能使好人变成坏人

西方自然法学家认为,把每一个人假设为坏人,制定出来的制度就是好制度,好的制度能够使坏人变成好人。《圣经》和《伊索寓言》是西方文化的两个源头。在《伊索寓言》中,我们会发现几乎每个故事都是教导人们如何防止坏的行为(而不是坏人)。而在中国文化中,如《山海经》和《庄子寓言》等,却都在教导人们如何做好人(而不是强调好的行为)。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行政机关在设计制度的时候,只能要求人们不干坏事,干了坏事要接受惩罚,而不能要求人们只干好事,没有干好事就要接受惩罚(干了好事应该进行鼓励或奖励)。如果行政机关设计的制度是没有干好事就要接受惩罚,那么这种制度就违反了“制度不应该惩罚好人”的法则。

二、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特权挑战是导致民心缺失的重要根源

2003年孙志刚事件,终结了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促成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施行。代价是孙志刚年轻的生命。由此让我们看到中国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使我国的法治建设面临极大的困境和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极大减损了社会法治的权威,我国法治建设面临严峻的挑战。

法律,因其在人们心目中的特殊作用——维持公平正义而神圣不可侵犯,也因其依靠国家强制力而让人心生畏惧。无论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这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但是,特权的存在和对执法的干预,让法的权威一再减弱。恶人得不到惩治,好人被冤屈,也常因程序的繁琐和人们的质疑而被拒之门外,依法行事反而成为无奈之举。法律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故意被规避,越来越少的存在感,让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岌岌可危。因此,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公民意识成了法治无力的代名词。但这并不代表人们不关心法治建设,而是一种敦促,亦或是失望之余的期盼。

1952年刘青山、张子善的公审大会,让人们看到了法的威严。1998年赵作海案因被害人“复活”,服刑11年终被无罪释放,2010年5月9日赵作海释放日被定为河南全省法院“警示日”。倘若被害人没有“复活”,是不是赵作海就要一直将这个牢坐到头?错案的屡屡出现,让人们开始质疑法律的权威。2006年彭宇扶老人案的扑朔迷离更是让人凉透了心。2014春晚小品《扶不扶》中一句“人心要是倒了,咱想扶都扶不起来了!”依然震荡在人心。大家期盼着有一天法治时代的真正到来,人人都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打击非法。要让法律从高高的庙堂之上回到人间不仅需要勇气,更多的则是担当。

三、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民心回归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求。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思维的转变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在国家层面,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与“以礼治国”、“以德治国”、“以人治国”不同的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要求一个国家在多种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在个体层面则意味着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一)提升公民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根植于民

法国杰出启蒙思想家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人民心里。”将法律从高深的理论殿堂,交由人民去把握,进入民心,使人们自觉的依法行事,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标志。但法律不会为公民所自觉地接受,法律的生活化即公民法治理念的形成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的过程,需要多方做出共同的努力,使法律真正成为公平与正义的使者。目前我国普法途径和方式都很单一并有所偏重,造成普法人群的部分缺失,普法理论的高深难懂,普法实践的形式主义。遇事信访、信权、不信法的现象较为普遍。普法之路任重道远。

(二)行使行政行为要准确、充分、科学、符合逻辑要求——取信于民

准确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行为的性质要有正确的判断,哪些行为是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的,哪些行为行政机关是不能实施的。充分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必须应当有确定的、直接的、足够的信息依据。科学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能够经得起考验。符合逻辑要求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凭空想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能够自圆其说。

当今世界的形式,因网络的出现已经改变了整个状态。世界已不是椭圆形的,而是平面形的了。在强大的网络舆论面前,一切皆有可能。网络媒体监督目前已经成为人民行使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一个没有公信力的政府事实上已失去了其存在的正当性。另外,一个没有诚信的政府也不可能真正为人民服务。因此依法行政是取信于民的最好方式。

(三)以公正程序接近公正实体——问政于民

虽然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排除有接近公正实体的可能性,但是由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都与增加或减少具体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所以,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应当让具体的行政相对人知悉、甚至征得他们的同意,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另外换一种角度说,如果行政机关即是行政行为的执行者、又是行政行为的决策者,那就使行政机关为所欲为,所谓的公正实体也就荡然无存了。

有的官员认为“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想、可以干”。其实这句话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私权利与公权力的最大区别在于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公权力是“法无授权不可行”。因此,官员的行事准则应该是“法无授权不可行”,而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基于此,“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这样的准则,只能适合于民众,却不适合于官员。

(四)归还人民监督权——监督在民

不能用公权力剥夺人民的监督权。在法理上讲,“官员”的公权力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既然能授予“官员”公权力,也就能监督“官员”对公权力的行使、甚至收回公权力。如果人民因为行使自己的监督权而遭到“官员”用公权力的报复,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专制社会而不是民主社会。

如陕西绥德的妨害公务案,该县职中校长去找县长签字,而县长要去参加一个会议,心急的校长追着县长并打开车门,希望县长签完字再走,没料此举给自己带来麻烦。当日绥德县教育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校长停职,向县长赔礼道歉,并被要求做检查。公安部门随后也以妨害公务为由将该校长行政拘留。当然,在我国发生这种案件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原因是与我们有些地方的公共权力私有化有关。我国长期以来对干部进行的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但上级的监督能力总是有限的。从根本上而言,我们监督的主体不能缺位。开放的社会需要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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