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闵春雷
以审判为中心:内涵解读及实现路径
文◎闵春雷*吉林大学教授[130012]
“以审判为中心”是针对我国“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现实提出的极具时代意义的理论命题。“审判中心主义”的缺失危害极其严重:第一,在“侦查中心主义”模式下,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被追诉人失去了寻求司法保障的权利和机会。第二,刑事诉讼结构欠缺,科学合理的诉讼样态始终难以形成。第三,法官过于依赖侦查卷宗,无助于法官能力的提升和责任心的养成。
以审判为中心是保障人权的根本需要,是回归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以审判为中心”应以审判活动为中心,而不是以审判权、法官或以审判阶段为中心。基本要求包括:第一,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只能由法院经由庭审活动作出。第二,对关涉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的采用亦应接受司法审查。第三,应强调以证据为核心。第四,应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为重心。
侦查、提起公诉等活动应围绕审判进行并接受审判活动的审查和检验,其重心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以审判为中心”通过“庭审中心主义”得以实现,即要实现三个转变:第一,从庭外裁判到庭审中心,关键在于破除“卷宗中心主义”的庭外裁判模式,避免“先定后审”。第二,庭审证明的形式化到实质化,最为关键的是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第三,事实认定由一人独揽到多人裁决,要求改变原来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审理方式,将案件事实的裁决形成在法庭、说理在法庭。因此必须对现有合议制及陪审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造,使得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真正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及认定。
(摘自《法律科学》,2015年第3期,第35-43页。)
[本栏目摘编宋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