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易延友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基本立场
文◎易延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100084]
现代人权概念起源于启蒙时代的自然权利观念。人权应当是一种所有人平等享有的反抗性权利,因此它应当是个体人权、消极人权和普遍人权。这是我国对人权应当具有的基本立场,也是确定刑事诉讼人权涵义的基本原则。第一,刑事诉讼人权理论应当是具有普世价值的人权观,不因文化、地域、国别、经济发达程度等因素的差异而有所变化。第二,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应当是消极人权而不是积极人权。第三,刑事诉讼人权是个人人权而非集体人权。人权这一概念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仍然是个人如何对抗政府的问题。
人权清单应在平等自由主义原则指导下确定。刑事诉讼作为一个追究被指控人刑事责任的程序机制,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皆毫无关系。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当仅包括其中的程序部分。刑事诉讼人权的基本含义特指正当程序权,具体应包括无罪推定、不受任意逮捕拘禁、不受任意搜查和扣押、由中立而无偏倚的法庭审判、迅速审判、公开审判、被告知指控性质及原因、获得律师帮助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对质权、强制程序取证权、反对双重归罪等12项权利。
既然刑事诉讼人权仅包含正当程序权,其持有的主体当然也就仅限于刑事被追诉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刑事诉讼人权主体的限定性,自然也就不存在被告人人权和被害人人权进行权衡的问题,因此主张在被告人人权和被害人之间进行权衡的观点无疑是错误的。又由于人权的基础性、消极性和无比重要性,它应当被作为个体抗衡社会的最后防线,因此人权也不受所谓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多数人利益的权衡。
(摘自《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第15-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