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金阳 刘 楠/文
庭的组成人员,设立调查官、心理辅导人员、跟踪回访记录人员等,提高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最后,对少年法庭组成人员尤其是法官的考核评价制度应当独立于普通法官,探索出更加合理的评价途径,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规定
网络媒体促进职务犯罪预防与惩治的发展
●时金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73500]刘楠**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干警[473500]/文
摘要:内容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网络新兴媒体也不断涌现。网络媒体借助网络平台的独特优势,使它的到来为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工作带来了一些新变化。本文试图就网络媒体的兴起对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的影响做一简要的分析,并就反面效果提出解决措施,旨在促进网络媒体条件下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的健康发展。
[2]参见李亚学:《少年教养制度比价研究》,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
[1]参见刘建利:《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青未成年人犯罪问题》,2013年第2期。
注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有了一定的规定,但不够完善,且十分概括,不利于实践操作,还需要做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完善司法机关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程序规定,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和权利,增加未成年犯罪人的非刑罚处理措施等。
关键词:网络媒体职务犯罪影响解决措施
新时期,网络媒体的兴起与发展,给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工作带来了一些新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总会带来两面的效果,网络媒体在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众多负面的因素也接踵而至,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改革和完善,来促进网络媒体下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是犯罪主体的自我保护能力不断增强。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一方面,犯罪前他们打着“公平”、“合法”执行职务的身份进行,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犯罪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行的支持。另一方面,犯罪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进行开脱罪责,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追诉难度。
二是犯罪主体开始向低龄化方向发展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易显露。前一时期,“59岁现象”较为普遍,反映出老年国家公务人员在即将退休的最后几年心理不平衡所产生的犯罪心理。近几年,20岁—30岁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现象已开始大量产生,从根本上反映出社会消极因素对年轻的国家公务人员思想的长期侵蚀作用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年仅28岁的乔红程,在中石化工作1年就因受贿6万元人民币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则新闻一经报道就引发社会的关注。
三是作案手段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中的漏洞,以权谋私的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在收取贿赂或获取利益后也擅于隐藏其非法收入,通过各种变通以掩盖犯罪的实质,逃避法律的制裁。
由于新时期职务犯罪所呈现出的这些特点,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为载体的网络媒体依据自身的独特优势为我们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带来了新的便利:(1)网络媒体为公众营造了一个平等、开放、自由的话语空间;(2)匿名的特性为网民的自由交流提供了便利;(3)信息的链式扩散和即时互动性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尽管网络媒体对于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的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网络的匿名性致使的网络虚假、不实信息泛滥以及容易造成“舆论审判”的特点也不能忽视。
首先,匿名性容易致使虚假信息泛滥,以致影响人们的判断。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交流空间。“法不责众”、“无处可寻”的这种匿名状况,使网民可以在网上大胆发言,肆无忌惮,甚至也会出现一些别有用心的举报人因利益关系而进行恶意的攻击和诋毁,影响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正确判断。因网络具有传播快、覆盖广等特点,虚假的信息一旦发布,经过传播和发酵,不仅会对我们的干部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更容易在全社会引发“信任危机”,后果极其严重。
其次,网络媒体开放的环境容易滋生非理性言论,影响社会环境。举报人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发布案件相关的线索和信息,其内容有些是提供案件线索,有些是局中人直接披露职务犯罪的细节,因其内容都是负面的、不积极的,所以经网络平台开放的环境讨论后,极易滋生非理性的言论。
对于“嫉恶如仇”的网民来说,客观理性地分析很可能会在这种激动情绪中淹没,非理智的因素容易凸显。更有甚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士会借此机会散播不良的言论,混淆视听,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更是影响了社会稳定。
再次,网络媒体的自由言论容易导致“媒介审判”。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体,具有社会舆论的引导、舆论监督的功能,这是实现社会民主、和谐,预防和抑制腐败的重要途径。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更是表现得“游刃有余”然而,网络言论的过分自由,使舆论监督后还带有批判,甚至出现代替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给正常的司法行为带来压力,影响司法公正。
第一,加强自律,营造理性的网络交流平台。理性的、正确的信息有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然而随意的、错误的甚至违法的言论则会带来诸多负面的影响。因而网民要加强自律,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营造健康的公共话语空间。
不仅仅是网民,网络媒体也应加强自律,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媒体具有社会监督的功能,而这种监督并不是“媒介审判”,更不是误导受众、混淆视听。媒体要做的是在传播客观、真实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上下功夫,使其良性发展。
第二,强化媒体舆论导向作用,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效开展。
首先,利用网络舆论的引导和塑造功能,在全社会建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价值体系,对抗消极的价值取向。扭转个别党员干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名义上是人民的“公仆”、实则真正是衣食取之于人民的“父母”等错误的价值观念,坚决剔除拜金主义、物欲横流的资产阶级腐朽没落文化的影响。
其次,利用网络舆论的引导功能在全社会建立起弘扬公平、正义的思想体系。建立公民“主人翁”的意识,对抗官本位、权力至上等消极思想,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
最后,应强化“意见领袖”的引领作用。“意见领袖”作为一种旗帜,在社会导向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在网络媒体下,可以设置更多权威的声音、理性的视角来分析和引导舆论。另外政府、企事业、社会团体等部门也应进一步畅通信息传播渠道,同时借助网络媒体发表自己的声音,用官方的正确的言论来消除社会上的不确定、错误的因素。
第三,网络媒体也要加强把关力度。由于网络媒体相对开放、自由,信息的把关较为艰难。对此,要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把关的力度,提高信息的准入门槛,进一步完善网民个人真实信息的注册,在保证网民顺畅交流、表达发言的同时,做到不枉不纵。目前在许多的网络媒体中,已经开始了真实信息注册,微博的实名认证就是其中一例。
畅通网络渠道,利用网络平台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提升办案数量和质量的良好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健康、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新生事物总是有利有弊,需要我们与时俱进、调整思路、加强管理,不断促进网络媒体下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