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 平
锅炉配套燃烧器被假冒该如何处理?
■文/刘 平
2014年9月9日,L县质监局行政执法与安全监察人员,在对辖区内G工业有限公司(简称G公司)正在安装的锅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台正在安装的由S锅炉有限公司(简称S公司)生产的W N S1-0.7-Y Q卧式全自动燃油/燃气蒸汽锅炉配套的标注为B A L T U R B N G120P型燃气燃烧器,无型式试验合格证,并且该燃烧器与《产品购销合同》所附该台锅炉配置单中所列燃烧器不一致,其生产厂名、厂址为国外某公司,该燃烧器配套的电动机功率也与燃烧器标注参数不符。L县质监局向G公司下达责令停止安装的通知,并对该燃烧器进行了调查。通过向S公司和国外某公司驻H市代办处发函调查,S公司复函证明该燃烧器不是其公司产品,国外某公司驻H市代办处复函称本公司自2007年起就已经不生产该型号的燃烧器了,所标注的产品序号也不属实。而再进一步调查证实该燃烧器是S公司驻X市办事处业务员从H市Q机电有限公司(简称Q公司)购进的,涉案产品金额为2.1万元。事实证明,该燃烧器存在冒用厂名、伪造产地的违法行为。
在案审会上,案审人员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G公司与S公司签订有《产品购销合同》,但S公司未按《产品购销合同》要求提供锅炉主要配件燃烧器产品,提供的却是冒用厂名、伪造产地的燃烧器。S公司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S公司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B A L T U R B N G120P型燃气燃烧器与S公司出具的相关技术资料《安全附件、仪表、阀门图》中设计并通过审查的R S70型燃烧器存在明显差异,仍将该燃烧器用于锅炉配套销售、安装。不符合:1、T S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2燃烧系统第2项的要求。2、T S G Z2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附件第6条第1、2项“《材料、零部件控制》的要求。因此,S公司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S公司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S公司虽然与G公司签订了锅炉购销合同,但是,燃烧器是由S公司驻X市办事处业务员从H市Q公司购进的,有Q公司对G公司出具的发票为证,所以,Q公司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之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Q公司进行处罚。同时按程序将案件移交H市质监局,追查假冒燃烧器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该案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发表意见。
(作者单位:湖北省老河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