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 锐
「变假为宝」还须法律求解
● 舒 锐
3月15日,珠海市质量监管部门再次开展销毁假冒伪劣产品活动。包含汽车配件、箱包皮具、服装、手机配件和食品等物品所值320万元遭销毁处理。有人大代表致信南方都市报,表示此举是在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对于部分资源,完全可以再次利用。(据《南方都市报》)
集中销毁大批被没收的假冒伪劣产品,能够展现执法成果、震慑不良商家,同时,单就执法环节而论,这既透明、又节约了其他执法成本。可是,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理念深入人心,逐渐有声音对这种略显“粗犷”的执法方式提出不同意见,主张用更节约资源、珍爱环境的方式处理。类似主张显然代表着未来的方向。
须指出,在现行法律中,对于假冒伪劣产品,销毁也并非唯一方式。《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国家工商总局也曾在一份官方回函中答复,《商标法》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虽然这并非正式的执法解释,但也体现出一种权威解读。
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假冒伪劣产品确实有法律依据,遗憾的是,国家立法层面并未对“其他方式”予以具化。一些地方政府也通过地方行政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对“仍有一定使用价值、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可以采取拍卖、捐赠等方式进行处理。这未尝不是一种尝试,可是,却也面临上位法依据不足,具体方式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执法伦理悖论等尴尬局面。
笔者建议,可以总结各地的实践探索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最大限度地尊重人民群众,尤其是实际侵权人的权利,参照垃圾分类处理的一些先进经验与办法,在全国立法层面对“其他处理方式”予以具化,给出多重选项,并对每一种选项的适用条件、具体程序、监管措施给出明确模板,以供各地参考。各地再根据上位法提供模板,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立法模式。模式可以多样,但对正义的不断追求则是永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