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绍銮(福建省司法厅纪委书记)
监狱戒毒系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调研与思考
黄绍銮(福建省司法厅纪委书记)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描绘出新的蓝图,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其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导向更加明确,部署更加科学,要求更加具体,也对各级党委纪委切实担负起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为了全面掌握全省监所单位党委纪委履行“两个责任”的情况,从3月下旬至4月上旬,福建省司法厅纪委对全系统2个厅局31个监所单位履行“两个责任”的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对全省监所单位党委纪委履行“两个责任”的情况有了较为直观的了解。
从调研情况看,全省各基层监所单位党委纪委履行“两个责任”总体情况较好。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更加到位。通过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倡廉一系列重要论述,绝大多数监所单位党委纪委对履行“两个责任”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升。班子成员特别是一些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普遍感到“担子重了”,“责任大了”。“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思想更加重视,行动上也由过去上级要求做变为主动抓主动做。二是工作更加自觉。不少监所单位在履行“两个责任”的过程中,突出规范权力运行这一重点工作,在监管执法、干部选拔任用、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生产经营、基建工程等重点敏感领域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监狱系统还对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从过去过多过细参与业务部门具体工作中解脱出来,进一步厘清纪委工作职责,聚焦监督检查执纪问责的主责主业。三是成效更加明显。通过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考评检查,各监所单位抓“两个责任”落实的氛围更加浓厚。特别是2014年,省司法厅对监狱系统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6个单位进行了严肃处理,让大家感受到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责无旁贷。2014年年底,省厅对监所党委纪委履行“两个责任”的情况进行考评,31基层监所单位,24个单位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对党委班子落实“两个责任”的民主测评中,满意率在90以上的单位达26个。
从调研情况看,各监所单位党委纪委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认识偏差导致担当不够
从座谈和问卷情况看,个别监所党委领导对“两个责任”的认识仍有不小的偏差。有的认为“中央提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主要目的是打老虎”,监所单位没有什么“老虎”,按老办法做就行,没有必要强调履行“两个责任”;有的认为“党委重在领导,不是做具体事,自己是领导主体,不是工作主体”,思想自觉不够,缺乏主动担当的责任感。有5.2%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单位党委书记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一般或不够积极主动,只盯住分管领导具体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很少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挂帅多、出征少”。座谈中有人坦言,自己对什么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什么主要内容和要求了解不多或不了解,工作基本上按原有的模式运行;不少领导甚至是个别主要领导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纪委的事”,“加强领导”、“四个亲自”、“一岗双责”的要求挂在嘴上、写在纸上就是落实不到行动上。调研中有单位反映,不少业务部门不敢主动担责,对纪检监察的依赖性强;纪检部门的人员自身职能不清晰,主业不突出。
(二)“一手硬一手软”导致合力不足
个别党委班子在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缺乏“一盘棋”思想,班子成员不能很好地履行“一岗双责”,“重分管的业务工作、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对自己分管范围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了解掌握不多,关心过问也不够,对与自身分管业务工作相关的廉政制度建设和执行都不够重视。平时跟主要领导汇报工作,一般也只汇报具体业务工作,业务工作的分管领导“理直气壮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氛围远未形成。此外,把履行“两个责任”的要求与监所的具体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得不够。“党风廉政建设和具体业务工作基本上是‘两张皮’,你讲你的,我做我的”。在研究解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时,分管领导主动献计献策不多;对一些可能涉及廉政问题或群众利益问题的决策,有的领导只要不是自己分管的业务,往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一些决策可能有错,也不愿意说,怕其他分管领导不高兴。
(三)机制不顺容易出现监督真空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监所单位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党委,而党委的权力主要集中在书记身上。目前对监所党委的监督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厅局党委的监督,这种监督来自上级机关,有效果但由于种种原因难以监督到位;另一方面是本单位纪委的监督。由于监所的纪委书记为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室为监所内设机构,纪检监察的人、财、物及纪检干部个人的成长进步、评先评优等,都受制于单位或监督对象,往往导致一些纪检干部不敢监督、不想监督、不愿监督。这种监督体制,监督实效往往受制于党委书记个人的胸怀与修养。党委书记开明、没有私心,纪委书记及纪检监察室干部的履职就比较顺畅,监督的效果就比较好;反之,监督和被监督就是“猫抓老鼠”,而且猫还经常被老鼠戏弄,监督就流于形式。调研座谈中,有人说:“在一个单位,只要党委书记想做的事情,几乎没有做不到的”,“党委书记想做的事情,谁都拦不住”。比如,省厅要求监所主要领导“六个不直接分管”,但个别“一把手”名义上不直接分管,实际上对分管领导的工作,介入较深较细。在干部人事、招标采购等重大决策中,很少听取副职意见,自行拍板决策,搞“一言堂”。“一把手”如果自律不严,言行不一,甚至违规违纪,那主体责任落实的效果就大打折扣。
(四)追责不严导致压力传导衰减
监狱戒毒系统长期警力不足,民警超负荷工作的问题十分突出。系统上下各级领导比较体恤基层民警辛苦,对民警队伍中发生的违纪问题,多数的案件只处理当事人。“一案双查”,追究相关当事人主管或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做得不多。加上监狱戒毒系统长期相对封闭,个别老单位关系错综复杂,对个别违纪问题干部的惩戒上,常有人“打招呼”,让个别单位党委难下大决心,处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导致“一岗双责”等要求难以落实,“两个责任”落实的压力传导层层衰减。
(五)队伍素质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
从调研情况看,多数监所单位反映纪检监察室人员配备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当前日益繁重工作的需要。监狱系统监察室普遍只配备4~5人(含监察室主任),与审计科的干部一起使用,勉强能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戒毒系统虽然干部和戒毒人员都相对较少,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目前,戒毒系统纪检监察人员普遍只有2人,数量明显不足。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他们疲于应付,能完成基本工作己属不易,根本没有多余的精力来考虑创新或改进工作等问题。除数量不足外,所配干部中,多数年龄较大,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仅占总数的14%,戒毒系统仅占8.5%,年龄结构不尽合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58%的纪检监察干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时间不足5年,执纪监督的知识和经验均有欠缺,特别是一些从原来科长、监区长、教导员等岗位转任到监察室工作的干部,对相关的制度规定不够熟悉。这些年,监管执法、场所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任务日益繁重,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与能力素质无法满足日益繁重的监督工作需要。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反映,由于自己相关领域如基建、数字化等方面的知识不足,在监督工作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监督起来底气不足;就执法工作方面,目前监狱系统关于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政策变化很快,有时纪检干部把握不准确。由于种种原因,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成长进步与其他部门或单位相比,空间相对较小,速度相对较慢。一些单位把那些年龄相对较大,个人成长进步空间已经不大的科长、监区长或教导员交流到纪检监察室担任主任科员,这些干部交流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后,不免有“越交流越没地位”的想法,工作热情减退。
针对监所单位在履行“两个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当前要着力从四方面做好工作,促进和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
(一)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在党委班子党委书记心中打下深刻烙印
履行主体责任是各级党委班子的份内之事、应尽之责。各位党委班子成员“没得推,没得脱”,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观念。党委书记是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出问题,首先要问责的就是党委书记。因此,要在党委班子特别是党委书记心中打下深深的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的烙印。让党委书记切实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之责、学习教育之责、监督管理之责、检查考核之责、以上率下之责和为纪检监察部门撑腰壮胆之责。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使党委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熟悉并掌握履行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增强履行主体责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制定落实主体责任相关文件。建议结合监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将省委印发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使党委班子、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班子成员在履行主体责任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更加明确,工作的内容和工作要求更加具体,同时建议由政工部门牵头制定《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办法》等制度规定,使“一岗双责”要求更加明确。要强化对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考评,进一步完善考评内容,改进考评方法,增强考评的科学性。强化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不仅要纳入年度评先评优工作,还要作为监所领导个人进退留转的重要依据。
(二)逐步探索和建立顺应监所“两个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
要着眼于权力的规范运行,围绕监所的干部选拔任用、基本建设、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监管执法、生产经营等重点敏感领域,从有利于落实“两个责任”,提升工作水平,防范廉政风险出发,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并保持这些制度规定的相对稳定性,同时加强监督检查,狠抓相关制度的落实。对各监所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开展检查考评,针对存在问题,完善《党委议事规则》《行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监所主要领导“六个不直接分管”》等制度规定,进一步细化决策环节,强化对决策权及决策环节的监督,力求使重大决策更加民主、科学。要抓住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机遇,全力推进监所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改革,建立起符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有利于加强厅党委对监所单位落实“两个责任”的领导和强化压力传导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一是探索省纪委监察厅向司法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司法厅向监狱局、戒毒局派驻监察室,监狱局、戒毒局再向监所单位派驻监察室的分层级派驻机制。二是加强省厅党委纪委对全省监所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当前,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和全省各监所单位均设立党委纪委,省司法厅纪委协助厅党委加强全省监所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两局和基层监所党委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将来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如果省纪委监察厅向省司法厅派驻纪检组,不再设司法厅纪委,那么,派驻纪检组除履行其他派驻纪检组的职能外,鉴于省司法厅承担的领导和管理全省监狱戒毒工作这一特殊职能的实际,派驻纪检组还应该把基层监所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起来,解决“两个责任”落实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的问题。三是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制度。即落实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由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提名考察的相关规定。
(三)着力打造一支忠诚担当、精明能干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按照中央提出的“以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的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保证“两个责任”落实的重要基础。一要进一步深化“三转”。要按照履行监督责任要求,推动各级纪委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责,真正回归到监督检查、执纪问责的主责主业。二要整合监督力量,强化业务培训。进一步整合全系统纪检监察力量,探索就相关干部人事、监管执法、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数字化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建立若干个专家组,就专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强化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重点加强政府采购、基本建设、数字化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及时更新纪检监察干部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升做好监督工作的本领。三要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养力度。要“严把入口”,把那些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干部选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对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要及时“疏通出口”,不断改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加强干部交流轮岗力度,落实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由上级纪委提名并会同政治部门考察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成长进步通道。此外,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从严教育管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四)切实把强化问责作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利器”
“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要把“两个责任”的要求落实下去,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责任追究工作。要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党委班子成员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要强化问责,“对症下药”,针对当前监所履行“两个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强化责任追究,特别是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致使本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党委书记的责任。对协助监所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单位民警发生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追究纪委书记的责任。要强化“一案双查”,实行责任倒逼、压力传导,督促各级领导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坚持问责以上级纪委为主,确保问责的权威和力度,防止在同级问责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对问责情况的通报,促进监所党委纪委切实履行好“两个责任”,“管好自家人,看好自家门”。
(责任编辑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