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

2015-01-30 08:16:06蒋晓伟
政法论丛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治特色国家

【内容摘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中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论断,以及中外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都说明:法治社会为大,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没有法治社会就没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我们必须以“民主”与“和谐”为基本特征,抓紧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建设,同时着力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同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跨学科研究团队“城镇化与法律研究”(2014287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蒋晓伟(1953-),男,上海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制史。

改革开放以来,资本、劳动和土地创造了“中国奇迹”,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中国的速度”。在“中国奇迹”和“中国的速度”的同时,不可讳言,我们的国家也出现诸多社会问题,如社会结构失衡,社会深层次矛盾加剧,社会信仰缺失,社会道德滑坡,社会不稳定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加强社会建设,使我们的“社会”与“国家”发展相同步,使我们的“社会”真正成为“国家”的基础。正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大全国代表大会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 ①那么,怎样加强社会建设呢?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②即以法治社会来对应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以法治社会建设来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这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但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法治社会,只有“原始社会”、“礼制社会”和“臣民社会”。 ③要建设法治社会,而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任重而道远。因此,从理论上探讨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是十分必要的。

一、法治社会为大,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

社会是人们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按照血缘关系,或者地域联系而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有机系统。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是自然环境、人口和文化。国家是基于人口、领土和公共权力的社会共同体。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是人口、领土和公共权力。政府,即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广义的政府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代表着社会公共权力。但从十八世纪以后,世界各国随着民主制度的健全完善,以及服务政府的建立,大都将政府和国家分离,将政府视作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国家、政府三者关系中,社会为大,是国家和政府的基础。这不仅在于是社会孕育了国家和政府,更重要的是国家和政府产生以后,其运行和发展必须按照社会发展的轨迹进行,否则国家和政府不可能长治久安。

人类社会可追溯几十万年的历史,可国家形态的出现才几千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社会的运行和发展是靠社会自身进行的,是靠社会自身的组织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管理事务日益繁杂,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原始的社会管理不能实现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于是需要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机关,即国家来参与社会的管理。恩格斯说:“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 [1]P307-308国家产生以后,社会组织对社会管理的大部分职能,作为公共管理机关的国家是不能取代,也是取代不了的;社会管理的机制,即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社会化管理机制,也是作为公共管理机关的国家不能取代,也是取代不了的。如,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很多都来自于社会的道德、风俗和习惯。因此,国家的管理虽然凌驾于社会之上,但国家必须按照社会运行的规则进行,这样,社会的运行才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国家才能够长治久安。“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2]P187这是国家产生以后的几千年历史所证明的,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是如此。

例如,中国封建社会,优越的地理气候条件,使自足自给的、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十分发达;华夏大地在氏族社会向国家社会转变过程中,形成了宗法制度;宗法制度客观存在,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很大程度上的家族自治。我国古代有形形式式的“家法”、“族规’,国家一般认可它们的效力。这种家族自治的制度,扩大到国家,就是国家由全国最大家族的家长治理的专制主义政体,“国家一体”,“移孝作忠”就是中国古代社会性质决定国家性质,社会发展方向决定国家发展方向的真实写照。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封建社会历经两千余年而经久不衰的原因,农民大起义可以推翻旧王朝,但新王朝建立以后,却依旧是家族自治基础上的专制主义统治;中国历代皇族可以为争夺皇位而无情相残,甚至不惜调动全国力量持续数十年战争,但家族自治基础上的专制主义统治依然不断延续。

再例如,西方的欧洲大陆由于地理气候不及华夏大地优越,原始农业不甚发达,但海上交通发达,因此商品交换和工商业发展迅速,形成商品经济的社会;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就需要公开、公平的规则和新兴的平民阶层共同参与社会管理的民主制度,因此社会自治在西方国家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古希腊“从伯里克利时代到一个世纪以后的德摩斯梯尼时代,都是一种公民的自治体制”。 [3]P239中世纪时期,在北意大利、佛兰德、法兰西、诺曼底、英格兰、德意志公爵领地,以及欧洲其他地方,涌现了数千个新的城市和城镇”,这些大大小小的城市共和国作为主要的经济活动中心,商品生产和交换频繁在此进行;随着贸易的发展,作为城市主要居民的市民阶层逐渐产生。因此,西方中世纪以前的社会,是西方的市民社会决定了市邦政府和城市国家。“英、美为近代宪政楷模,然英伦乃一岛国,…又其先盎格鲁撒克逊人侵入英土,彼时即有村镇自治。……美国起源乃为十三州之联邦,此亦一种变相之地方自治。故知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皆由地方自治演进” [4]P40。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托克维尔也认为美国的民主制度是建立在美国的乡镇自治基础上的,他认为美国的地方自治、联邦制度和司法制度是维护美国民主共和制度的“三个基本制度”之一。 [5]P332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地方自治的社会制度是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与阶梯,它从古代一直持续到现代。

马克思认为,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是从属性的、第二性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则是决定的因素,是第一性的东西;有什么样的市民社会,就会形成什么样的政治国家。“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 [6]P532“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 [7]P252“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 [7]P88

当然,在中外历史上也曾出现过脱离社会的国家,这样的国家都不可能长治久安。

中华民族的西周时代,是实行井田制的家族自治社会,武王和文王试图建立实行礼治的联邦制国家,不久引起社会动荡,国家由此进入社会大变革的春秋战国时代。

苏联在1922年以后,长期实行高度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 [8]P587并建立了高度集权的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模式,“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的雇员。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 [9]P258这种无视社会的存在,无视私权的存在的国家和社会合一的模式,也是苏联仅存89年而覆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外历史发展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以及马克思关于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论断都说明:社会是国家的基础,社会决定国家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不管你是否喜欢这个社会,社会是客观存在的,它按照其自身的规律产生和发展,它是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这就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基于这种朴素而深刻的道理,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三者关系,是法治社会为大,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建设好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为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

二、历史告诉我们:没有法治社会就没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

中外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告诉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社会决定国家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在于法治社会;没有法治社会,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

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40年代的西方,经过宪政革命和工业革命,由强调契约自由、实行地方自治的市民社会,进入了践行法律、保障人权、积极履责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没有坚实的公民社会,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公民社会对于民主和法治实现的重要意义,中外学者多有论述。奥地利学者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说:“所谓地方自治是分权和民主这两种观念的直接和周密的结合。” [10]P346英国政治学家詹姆斯·布莱斯认为,“地方自治是民主主义的摇篮”。 [11]P6法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认为,社会自治是“民主共和制度的三个基本制度之一” ④“只有地方自治制度不发达或根本不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才否认这种制度的好处。” [5]P107-108我国民国学者对中国传统的社会自治和西方的地方自治多有研究,黄哲真先生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地方自治的功能意义,“地方自治的实施,对于人民的福利,国家的兴盛,民族的繁荣,关系非常重大。在消极方面,既可以摧毁一切失却健全的和不合时代的恶制度和潜势力,或是补救种种的缺陷;在积极方面,又可以得到下面种种的利益:一,增进政治的功能;二,训练四权行使;三,团结民族精神;四,解决民生需要。” [12]P6-9马克思认为,当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或专制权力的束缚中挣脱出来获得独立存在时,代议制民主就获得了坚实的基础。 [13]

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西方法治国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要有一个社会基础,这个社会就是践行法律、保障人权、积极履责的社会。而中国近代社会以来的两次宪政革命告诉我们,没有法治社会的基础,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

中国的第一次宪政革命发生在清末和民国初年。1840年鸦片战争的中国,当时的专制主义统治和其经济基础——自足自给、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都已经高度发达,使两者都失去了前进的动力,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羁绊,直观的表现就是它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主与自由思想。这时候,古老的农业文明遇到了西方新兴的工业文明,在西方工业文明的商品、资本和武力侵略、逼迫下,中国社会发生变革,中国逐步走上工业化的道路;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传统小农经济相适应的专制主义政体呈逐步土崩瓦解之势;从戊戌变法、清末新政、钦定宪法大纲,直至辛亥革命,中国社会的第一次宪政革命,历时七十年,是一个时不我待、痛苦抉择的过程,为了改变落后挨打的现状,中国的先贤先烈们尝试了改良、洋务运动、最终选择了维新立宪和宪政革命等方式,其中有智慧、有奋斗,但更多的是流血牺牲。可是结果却是大军阀袁世凯把持朝政,复辟帝制,中国进入北洋军阀时期。究其原因,是中国社会还沉浸在传统的专制主义的家族社会之中,社会还保持蓄辫子、戴瓜皮帽、扎女兜、缠纤足,兴跪拜等风俗,并没有形成民主和人权的风尚,更没有形成践行法律、保障人权、积极履责的公民社会。正如陈独秀所说,“数年来,创造共和、再造共和的人物,也不少。说良心话,真正知道共和是什么,脑子里不装着帝制时代旧思想的,能有几人?”“我们中国多数国民口里虽然不反对共和,脑子里实在装满了帝制时代的旧思想。这腐旧思想布满国中,所以我们要诚心巩固共和国体,非要将这班反对共和的伦理文学等旧思想,完全洗刷得干干净净不可。否则不但共和政体不能进行,就是这块共和招牌,也是挂不住的。” [14]

中国的第二次宪政运动,发生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国共两党围绕实行什么样的宪政,发生了分歧,展开了斗争。国民党政权答应实行宪政,但坚持1936年制定的“五五宪草”完全合法,并坚持有关宪政的言论,只能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大纲、训政纲领和国民党总裁的指示以及国民政府公布的有关宪政法令为依据,并规定曲解宪政者一律取缔之。1939 年10月2日和12月1日,中共中央两次向党内发出积极参与宪政活动的指示,并且提出了关于宪政问题的一系列重要主张。中国共产党在继承孙中山“三民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概念,即“新中国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新民主主义政治下的国体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是民主集中制。” [15]P677中国的第二次宪政运动,随着抗日战争和四年的内战而付之东流。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胜利,成立了新中国。不可否认,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中国的长期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包括人治主义法律文化的影响,我们在实现四个现代化,以及建设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的、与民主共和政体相融合的法治国家的进程缓慢,并走过弯路。中国的第二次宪政运动失败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依旧是我们没有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我们的人民普遍没有深厚的人民当家作主而实现民主、共和的思想,社会也没有普遍形成公民自治的机制。直至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初期,仍然有许多民众自发地拥护血统论、 ⑤坚持个人崇拜等封建主义观念,这就是很好的例证。

三、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具有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

法治国家的理论和中外法治国家建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我们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设一个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匹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首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我国法治社会的经济基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睿智地首先对传统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建立在高度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1978年至1984年,我国进行了国有企业扩大自主权的试点,1984年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我国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1992年中国共产党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 ⑥而后的宪法修正案,也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不同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平等发展,需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需要确立新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人们在实现这些公平竞争、平等发展的经济权利的过程中,自然需要在政治上实现表达的权利、参与的权利、管理的权利、监督的权利等,否则就谈不上平等的经济权利。而要实现这些权利,自然需要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就是法治社会的形成。人们通过法治社会中的各种自治组织,表达自己的意愿,协调各方的立场,实现自己的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众多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又有可能为法治社会的各种自治组织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我国法治社会的经济基础。

其次,国家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是法治社会形成的政治基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中央拨乱反正,果断地纠正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平反了自1959年“反右”斗争和阶级斗争扩大化以来大量的冤假错案,并确立了“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 ⑦党和国家同时积极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完善各民主党派各爱国团体的政治协商制度,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制定并实施包括82年宪法在内的大量的法侓和法规。随着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家迫切需要民主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1998年国家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⑧广大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中包括广大人民在形成法治社会的平台上,通过各种社会自治组织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法治社会的平台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能够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最有效的方式,形成区域间平等、正义、包容、和谐的社会秩序。譬如,2007年11月,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研究小组,经过一年多的多方调查研究、论证比较,形成《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国家发改委从11月9日至15日,将这一方案在人民网、新华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以及新浪、搜狐等网站上予以公布,开展民意调查。公众积极参与,短短一星期,网上发表意见的民众达150余万人。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在新闻媒体上介绍了此次网上问卷调查的结果。《国家法定假日方案》最终在此基础上形成。所以说,政治体制的改革,促进法治社会政治基础的发展。

再次是全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改革开放,使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地健全和完善,使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深化,也使法治理念在全民不断普及和提高。全民的民法意识,即契约观念、权利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空前增强;宪法意识,即公民的主体观念、参与观念、表达观念、监督观念、控权观念逐步树立和增强。INTHER网的普及大大促进了人们的思想交流和社会热点问题的探讨和协商。所有这些思想意识领域的发展和变化,使人们觉悟到,人民当家作主,其中直接和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以自己的社会组织,形成一个法治社会来管理社会事务,从而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来兼顾各方利益,协调各方关系,解决民间纠纷,监督公权力行使,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因此全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推动法治社会思想基础的形成。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我国法治社会的经济基础;国家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促进法治社会政治基础的发展;全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推动法治社会思想基础的形成。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虽然我们在发展和夯实法治社会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社会自治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空间还不足,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也没有给社会自治组织更全面的法律地位;我们的社会自治组织自身并没有形成足以立足社会、堪当治理社会职能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机制;全民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还待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因此,当前我们必须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建设中国法治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克服阻碍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形成的制度障碍,并且从政治、经济和思想意识等各方面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进一步形成和发展。

四、以“民主”与“和谐”为基本特征,抓紧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建设

21世纪的中国社会是建立在工业文明和生态文明基础上的社会,是不断改革开放的社会,是正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中国的现代社会是与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传统紧密联系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就是“民主”与“和谐”。民主是在一定范围的民众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制度。和谐是社会关系协调和匀称的状态,其强调全体民众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最终达到“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社会目标。中国特色法治社会体现民主与和谐统一,这就是社会管理最重要主体是广大市民和村民,广大市民和村民在管理社会事务过程中,通过协商民主、票决民主等方法来协调社会关系、分配公共资源、解决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并对公权力行使实施有效监督;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多数人需要更多地包容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并为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寻求可能的存在空间;同时要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等;使社会关系更为协调和谐。

建设“民主”与“和谐”的途径,就是市民和村民首先要修养好自己的道德情操,建立高尚的人生观;并治理好自己的家庭,因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也是社会最重要的主体。中国传统社会强调个人修养、注重家庭是非常科学、非常先进的。一个健康的、积极向上的家庭是社会进步的基础。1992年1 月27日,邓小平视察珠海江海电子有限公司,在谈到人才和创新问题的同时,谈到了家庭问题。他说:欧洲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没有家庭不行,家庭是个好东西。我们还要维持家庭。孔夫子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单元,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 ⑨治理社会必须先从修养自身、治理好家庭开始。这是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科学途径。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这个道理。

从“民主”与“和谐”出发,中国特色公民社会应当体现:崇德与法治的统一、自觉与自治的统一、传统与现代的统一、一元与多元的统一。

崇德与法治的统一。崇德就是崇尚道德,以道德感化教育人,其重点在于人的内心世界;通过人们内心世界,信仰的力量,达到行为的高尚;再以这些高尚的行为,成为社会的楷模。《礼记·大学》说:“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法治就是用人们认同的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服从法律,从而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中国特色法治社会要做到崇德与法治的统一,即既要发挥道德教化的柔性功能,又要发挥法律治理的的刚性功能,使刚柔结合,知性适度,得到最佳的社会治理效果;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做到崇德与法治的统一,还要体现在:法治社会在制定和认可社会规则时,需要比照较高的道德的标准,从而指引社会朝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做到崇德与法治的统一,还要针对“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的客观现实,不仅要注重提高执法者、管理者的道德水平,而且要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从而使人人遵守法律,人人服从法律。

自觉与自治的统一。自觉就是自己有所认识而主动去做,公民的自觉集中体现在公民意识之中,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公民意识就是践行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勇于为人民担当,为社会担当,为国家担当。公民的自觉意识推广到法治社会建设,体现在社会自治方面:一方面是要依靠自治组织中的积极参与者、组织者和领袖,如商人、退休官员、专家、公共知识分子、普通市民等;另一方面,全体市民自身要尽可能做到自立,自理,并自觉遵守和执行社会规则,减少社会矛盾,使社会运作顺畅和谐。中国特色法治社会自觉与自治的统一,就能调动全体市民的主观能动性,发掘社会各方面资源,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从而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最有效地满足民众的大多数公共品需求,并充分体现市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

传统与现代的统一。新时期,公民要践行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勇于为人民担当,为社会担当,为国家担当。公民的基本素养必须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结合起来,因为中华民族有悠久的文明和文化,这些文明和传统深深地烙印在我们的思想里,体现在我们的行动中。比如传统社会的行为准则“仁、义、礼、知、信”和“温、良、恭、俭、让”,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美德和崇高精神。今天,我们要让“仁”的爱人,“义”的正义,“礼”的守法,“知”的智慧,“信”的守信,“温”的温和,“良”的善良,“恭”的恭敬,“俭”的俭朴,“让”的礼让,也成为中国社会行为准则的一部分,从而使我们新时代的公民有更深厚的素养,更坚实的“担当”;使新时代的社会规则更富有传统,更富有美德和精神的内涵。

一元与多元的统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就是“民主”与“和谐”,从“民主”与“和谐”出发,中国特色公民社会是:民主与和谐统一、崇德与法治的统一、自觉与自治的统一、传统与现代的统一。从这一共同特征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公民社会是一元的。但中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民众会形成社会独特的“个性”。如有的区域崇尚习惯,有的区域崇尚乡规民约,有的区域崇尚道德;有的区域是四合院,有的区域是石库门,有的区域是巴洛克;等等。这样形成的社会状态是不同的,不仅是形式的不同,内涵也有差异,这就形成了格局多元的社会。格局多元的社会是有“个性”的社会,是生动活泼的社会。格局多元的社会之间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从而促进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五、着力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

中国特色法治的基本要素,就是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它是由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法治社会的各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是我们当前需要着力建设的部分。

我们要着力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制度要素。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制度要素就是确立社会管理最重要主体是广大市民和村民的体制。市民和村民通过自己的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全过程,包括事务性管理和决策性管理,行政性管理和专业性管理,社会性管理和政治性管理。社会组织、市民和村民能解决的事情,由社会组织、市民和村民依照自治组织规章加以解决,尽量减少公权力的介入和参与。社会组织同时要参与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有效监督,以避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违背民众的意志,损害民众的利益。当然,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也有一定的边界和范围;宪法和法律应该对国家、政府以及社会组织对社会的管理作出明确的分工;并使国家、政府以及社会组织对社会的管理互相配合、协调,从而达到最优化。

我们要着力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机制要素。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机制要素就是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形成自我发展、堪任社会管理职责的机制。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如社区自治组织、行业自治组织、职业自治组织等在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自身要形成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机制;并能够按照规定,有效地承担协调社会关系、参与公共资源分配、解决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和谐、对公权力行使有效监督的责任,同时注重培养社会自治环境和社会自治人才的成长。用规则来保障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形成自我发展、堪任社会管理职责的机制是十分重要的。公民个人对社会的管理职能,是在自立的基础上进行家庭自理,即个人或家庭在公共生活中自己料理而不需要他人帮助,其中还要“修身”,即修养自己的品行,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从中再主要通过社会组织对社会和国家进行治理。以达至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礼记·大学》)。

我们要着力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社群要素。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社群要素就是以公民意识为主导,加上公民勇于担当的社会实践。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公民意识就是践行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勇于为人民担当,为社会担当,为国家担当的意识。公民意识要体现在实际行动中,不仅体现在社会的危难时刻,而且更多体现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每一个公民都要践行勇于“担当”,为人民担当,为社会担当,为国家担当的公民意识;这一担当是有内涵的,内涵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遵循,即用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来实现自身的“担当”。因此公民意识的“担当”是理性的,是法治的。社群要素是由国家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传统决定的、由公民意识主导而付诸于公民的实际言行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我们要着力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规则要素。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规则要素就是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规则体系。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规则体系不仅有制定法:宪法的、法律的;而且有非制定法:道德的、行规的、习惯的、约定俗成的等等;非制定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无论是制定法,或者是非制定法,不仅应当体现协商民主或票决民主的公平正义,而且应当是民众真实意志的反映,应当是从民众中来、到民众中去的,约定俗成的、贴近百姓生活、惠及百姓、给百姓幸福感的。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规则体系,应当是权利、责任和程序的有机统一。

综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社会决定国家。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与之相匹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否则中国的法治国家是不可能建成的。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所以我们必须抓紧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建设,克服阻碍中国特色公民社会形成的制度障碍。我们要把握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这就是“民主”与“和谐”,从“民主”与“和谐”出发形成:崇德与法治的统一、自觉与自治的统一、传统与现代的统一、一元与多元的统一。我们还要从制度要素方面加强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建设,使之确立社会治理最重要主体是广大市民和村民的体制;我们还要从机制要素方面加强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建设,使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形成自我发展、堪任社会管理职责的机制;我们还要从社群要素方面加强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建设,使之基于公民意识而付诸于公民勇于担当的实际言行而形成社群意识;我们还要从规则要素方面加强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建设,使之形成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规则体系。

注释:

① 参见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18日,第16页。

②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汇报2014年10月29日第2版。

③ 原始社会(约前170万年--公元前21世纪)是人类从猿类分化出来之后所建立的第一个共同体,也就是人类历史的第一阶段;是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社会。礼制社会通过“上下有别、尊卑有序”的礼仪定式与礼制规范塑造人们行为与思想,从而维护礼制的绝对权威。中华民族的西周时代,武王和文王试图建立实行礼治的联邦制国家,不久引起社会动荡,国家由此进入社会大变革的春秋战国时代。臣民社会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民众与皇权同构,并臣服皇权(世俗、宗教)的社会。在臣民社会里,皇帝被称为“天子”,享有绝对权力,“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官僚帮助皇帝统治民众,形成了一个臣服、拥戴皇权并依附于皇权的社会。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臣民社会。

④ 参见:[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32页;另两个制度托克维尔认为是联邦制度和司法制度。

⑤ 血统论,一种主张以祖先长辈的血统和身份决定个人前途命运和发展方向的政治思想,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发扬到了极致,社会充满了“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等级制和阶级斗争思想。

⑥ 参见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人民出版社1992年10月。

⑦ 参见《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人民日报1978年12月24日。

⑧ 参见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10月.

⑨ 参见《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下),中央文献出版社第13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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