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敏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坚强领导
何小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能部门。检察机关要依据宪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坚强领导,这是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前提和坚强保障。
我们常听到“党大还是法大”的议论。尤其是西方媒体和一些人热衷于炒作这个问题,显然是别有用心的。“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首先,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国家体系中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这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依宪执政。在当今中国,没有大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是最高的政治力量。党的坚强领导是做好各项工作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中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我们在司法工作中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这种把握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因此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再次,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201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两办规定”),是制止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作出的重要规定,这是把党对司法工作领导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
对“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对,并予以揭穿。但是,对于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讲,“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严肃问题。对此,我们要加以深刻认识、正确把握。
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可以看出执政者的权力观对权力的行使影响极大。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认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可以造福人民。相反的,如果权力在法治外运行,则会祸国殃民。这决不是耸人听闻的说教,而是无情的历史事实。
在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头脑里存在着扭曲的权力观。有的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奋斗得来的;有的认为权力是千方百计拉关系找靠山弄来的;有的则认为,权力是花钱买来的,过期作废,不用白不用,等等。这些错误的认识若不加以彻底纠正,必然误党误国,也会断送领导干部自身前途。
我们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就是要克服扭曲的权力观。与此同时,用法治制约权力。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前已论述的“两办规定”,是防止权力干预司法的“防火墙”,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具体举措。总之,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应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不是可以
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真正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守卫住,这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坚强领导的内在要求。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坚强领导。首先,坚持党的领导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思想路线保障。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并起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现阶段,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政治保障。因此坚持党对检察等司法制度的领导,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实践证明,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保证检察工作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使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同时,党通过检察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武装干警头脑,使广大干警端正思想路线,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治觉悟,有效克服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作风和各种错误思想意识的干扰,保证检察队伍永葆纯洁的本色。
其次,坚持党的领导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有力组织保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队伍和人才是关键。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能够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当前检察机关处在履行公正司法任务的繁重期和关键期,迫切需要“建设高素质法治队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能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从组织上加强检察机关的干部配备,充分发挥检察系统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真正把信得过、有本领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这是检察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人才保障。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作用,加强对检察权行使过程和检察队伍的监督,运用纪律和法律手段从严治检,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促使检察干警自觉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坚持党的领导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宪法和法律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人民的意愿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循和价值规范。宪法和法律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我国检察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而设置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它是宪法和法律的产物,也是贯彻党的意志的产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是说,检察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由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产生的。检察机关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它的监督。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且民主法治传统相对缺乏的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主心骨。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凝聚全体人民的力量和意志,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提高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整体水平。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排除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营造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维护司法的统一和权威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五,坚持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有机统一的。从根本上讲,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在性质、目标上是一致的。从性质上看,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是全中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忠实代表。检察机关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我国检察机关带有鲜明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属性,与党的领导属性是一致的;从目标上讲,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途径是通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来实现的。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以法律监督为主线的,从其目标上看,是为了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平衡、有序的发展,最终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所以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奋斗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本文作者:福建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张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