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国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南昌 330029
江西省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状况分析
刘新国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南昌 330029
本文依据2014年定配眼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和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对江西省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了分析,重点分析了两次监督抽查所抽查产品出现的不合格项目、可能造成的不合格原因及可能对佩戴者眼睛造成的伤害。
江西省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
配装眼镜分为老视成镜和定配眼镜。定配眼镜是目前公认的矫正屈光不正的一种较为安全的工具,眼镜店是定配眼镜的主要生产商,他们根据顾客的视力状况,通过验光确定定配眼镜的处方,并根据处方的要求,经过包括从元件(镜片、镜架)准备→加工制作→检验→校配等步骤,将眼镜片与眼镜架装配起来,并使其适合不同佩戴者的要求。
验光和定配眼镜的质量涉及到千家万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现有眼镜专业门店4万多家,有四亿多人佩戴眼镜,以二年更新期计算,每年配装眼镜的需求量高达2亿副。配装眼镜的质量对广大消费者的视力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使得“能配上一副质量好的眼镜”这一话题被社会和广大消费者所关注。国家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发放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历经7年的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有效促进了验配眼镜产品质量的提升,国家监督抽查抽样合格率从生产许可证实施初期的百分之八十几上升到近几年的百分之九十几,这也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眼镜产品加强质量监管的结果。自2012年10月起国家取消了验配眼镜的生产许可证,由各省采取适当方式对验配眼镜生产企业实施监管。
目前江西省配装眼镜专业门店大概有1千家左右,主要集中在南昌市和鹰潭市。南昌市大大小小的眼镜店有200家左右,鹰潭市眼镜店有70家左右。自国家取消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管理以后,江西省对配装眼镜产品没有进行过省级监督抽查和省级定期监督检验工作。
配装眼镜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为GB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其中涉及镜片光学和几何性能、安全性能和镜片透射性能的相关引用标准有GB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QB2506-2001(2009)《光学树脂眼镜片》和GB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涉及镜架技术要求的引用标准为GB/T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GB1351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为2011版,于2011年10月31日发布,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对GB13511-1999的修订,修改采用ISO 21987:2007,技术要求上与国际标准完全一致。该标准的引用标准(GB10810.1-2005、GB/ T14214-2003)分别采用ISO 8980.1和ISO 12870,眼镜架标准GB/T14214-2003已完成修订上报国标委,由推荐性标准变更为强制性标准,已经在待批过程中。
在历经7年的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之后,有效地促进了验配眼镜产品的质量提升。国家质检总局自1998年(抽查合格率仅为53.7%)起就对定配眼镜产品进行连续的国家监督抽查,最近几年的国家监督抽查抽样合格率分别为2006年的88.0%、2007的86.9%、2008的97.2%和2011年的97.5%。
2014年分别受国家质检总局和江西省质监局委托,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作为承检单位于2014年二季度和四季度分别进行了定配眼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和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根据国抽实施方案安排,我院负责对我省南昌市、九江市、鹰潭市定配眼镜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了18家企业的18批次产品,经过检测,有16家企业的16批次产品合格,2家企业的2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企业合格率和产品合格率均为88.9%。根据省抽实施方案安排,我院负责对南昌市配装眼镜生产企业(不含2014年国抽受检企业)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了50家企业的50批次产品,经过检测,有48家企业的48批次产品合格,2家企业的2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企业合格率和产品合格率均为96.0%。
对两次监督抽查的所有检测项目的测试结果进行统计,所抽查产品出现的不合格项目包括: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柱镜轴位方向偏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和标志。其中,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柱镜轴位方向偏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是涉及到安全和产品使用性能的极重要质量项目,标志是涉及到产品使用性能的重要质量项目,这些检验项目均属于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项目。
4.1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不合格:两次监督抽查我省68家企业的68种产品中,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检验项目有1家企业的1种产品不合格。一般来说,只有当光学中心与人眼瞳距相符时,人眼才会感到舒服,二者不符时,佩戴者眼睛就会产生棱镜效应,戴上这类眼镜,观察到得物体影像就会出现位移,佩戴者不得不通过自身的调节功能进行调节,加剧眼睛疲劳,如长期佩戴,就会影响眼睛调节功能,使视力下降,严重的还会发生斜视。可能造成的不合格原因:一是部分企业配装人员对加工设备技术掌握不好,对加工环节把关不严;二是某些企业质量意识差,出厂检验把关不严; 三是部分眼镜店操作和检验人员对标准的理解不到位,不能正确确定标准的技术要求,结果造成其产品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
4.2 柱镜轴位方向偏差不合格:两次监督抽查我省68家企业的68种产品中,柱镜轴位方向偏差检验项目有4家企业的4种产品不合格。其误差表现为镜片在装配时与人眼的轴位方向不符,误差大时,会出现重影,视物高低不平。这样配出的成镜,直接影响佩戴者矫正眼睛屈光不正的效果,会引起佩戴者视觉疲劳,还容易引起眼轴、角膜曲率变化。可能造成的不合格原因:一是部分企业配装人员的配装操作技术不熟练、操作技术水平低; 二是某些企业质量意识差,出厂检验把关不严; 三是部分眼镜店为了节约成本,一副吸盘使用多次,造成吸盘的吸力下降,在磨边过程中镜片产生转动,造成加工柱镜轴位偏差不合格。
4.3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不合格:两次监督抽查我省68家企业的68种产品中,光学中心垂直互差检验项目有1家企业的1种产品不合格。光学中心垂直互差,是指两镜片光学中心高度的差值,即左右两镜片的光学中心的高度不一致,其中一个偏下,一个偏上。对人眼的影响主要是棱镜效应,长时间佩戴这样的眼镜使人眼容易造成斜视,还可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头晕、恶心、视力下降等不良影响。不合格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配装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加工能力较差,在镜片定中心磨边时产生偏离; 二是某些企业质量意识差,检验环节未严格把关; 三是部分眼镜店操作和检验人员对标准的理解不到位,不能正确确定标准的技术要求,结果造成其产品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
4.4 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一)、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二)不合格:两次监督抽查我省68家企业的68种产品中,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一)、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但我院承检的国家监督抽查所抽查产品中,有外省2家企业的2种产品不合格。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一)、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二)也是涉及到安全和产品使用性能的极重要质量项目,均属于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项目。主要反映为眼镜的顶焦度与佩戴者需要矫正的屈光度不一致,达不到矫正视力的目的。可能造成的不合格原因:一是反映出还有“充片”现象;二是某些企业使用劣质镜片; 三是部分企业为节约成本,购买性能较差验配设备,未配齐计量检测设备;四是某些企业使用焦度计检测时未考虑仪器误差,未使用检定证书中给出的误差修正值;五是部分企业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加工能力较差。此外,有的企业质量意识差,眼镜配装前后未严格进行质检。戴上这种眼镜将直接导致视力欠矫或过矫,会造成眼部肌肉疲劳,导致眼胀、模糊、眼内疼痛或额部疼痛等疲劳现象,长期使用,会使人体的自身调节能力下降,视力变差,严重伤害佩戴者的视力健康。
4.5 标志不合格:两次监督抽查68家企业的68种产品中,标志检验项目有2家企业的2种产品不合格。有2家企业的2种产品执行标准标注错误。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发布2年多,仍有部分企业对新标准认识不到位、不重视,配方单上的执行标准仍标注旧标准。另有1家企业的1种产品未标注企业生产地址。
对于那些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我们建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质量法规,对不合格企业进行有效跟踪,对连续出现问题的企业进行严格处罚管理,督促企业纠正错误,牢固树立产品质量意识,重视公众和社会利益,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公布一批抽查产品质量较好的企业名单,为广大消费者选购产品提供可靠的信息,促进配装眼镜行业的发展和提高。
眼镜镜片和镜架是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对于部分眼镜店经营销售无证产品的行为,坚决按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进行查处;对从事经营配装眼镜的眼镜店,虽然国家已取消了生产许可证管理,但因为配装眼镜产品是关系民生健康的产品,所以应加强监督力度,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督察;对抽检不合格的眼镜店及时处理;对眼镜计量器具到期未送检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仍在使用的眼镜店,也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加强对眼镜从业人员在质量管理和技术标准方面的培训,特别是眼镜店的主要管理人员,提高其专业能力以及对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正确认识;严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进行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监督,避免无证人员上岗。
通过2014年定配眼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和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反映我省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状况总体还可以,这是政府监管、市场竞争、企业努力的结果。但仍有少部分企业质量意识差、出厂检验把关不严、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加工能力较差、对标准的理解不到位、未配齐计量检测设备、某些企业使用焦度计检测时未考虑仪器误差等,造成配装眼镜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伤害佩戴者的视力健康。
[1] GB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S],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
[2] GB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S],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3] QB2506-2001(2009) ,光学树脂眼镜片[S],轻工业标准化编辑出版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2001.
[4] GB10810.3-2006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S],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
[5] GB/T14214-2003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S],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
作者介绍:
刘新国,男,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产品检验工作,E-mail:liu92213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