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项目负责人须对工程质量终身担责

2015-01-30 07:54
质量探索 2015年12期
关键词:承包单位南昌市分包

实施项目负责人须对工程质量终身担责

南昌“最严”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从12月1日开始,《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表示,这可以称为南昌市“史上最严”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规定》共有6章41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与建设许可、发包和承包、质量和安全、诚信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制定了明确处罚办法。

建设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内容应当与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致,并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违反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建设责任认定方面,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建设人员,《规定》明确,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其他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规定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每人次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此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违反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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