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 于宏伟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重视法治建设,这已成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国家战略和鲜明时代特征。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深刻认识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意义和重要分量,准确把握新时期党中央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把法治政府建设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结合,把法治政府建设与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创新政府建设相结合,充分调动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升级版法治政府建设。
国家治理体系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体的多种社会规则综合体系。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领域如行政组织、宏观调控等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有些法律条文之间不协调、不衔接,有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够强等。越是强调严格执法,越要重视加强立法。推进严格执法,就必须使法律更符合实际需要,否则会使得立法纸面上的问题变成现实社会中的问题。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这一任务实际上更加急迫、更加重要了。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也是当前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实际上是“立法权”滥用,其危害性通常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更大,需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但备案审查工作实际上很难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仅靠备案审查还不足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还需要积极探索其他管理途径,比如大力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减少规范性文件制发数量等。
习近平同志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需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能只重一个方面,忽视另一方面。实现法治既要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靠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因此,应当按照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切实提高全社会道德素质水平。
国家治理理念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内在要求管理主体由政府转变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国家治理不仅是国家机关的职责,也是各个社会主体的责任。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要大力向市场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增强社会自治能力。要鼓励、引导、帮助社会组织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各方面规则体系,使社会自治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人类以什么样的方式生产,就会以什么样的方式竞争或战争。农业时代是“土地+人口”,工业时代是“生产线+矿产能源”。当今时代是大数据时代,要尽早预测、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风险挑战,发现各种发展机遇,离不开各种数据的采集、汇总、统计和分析,其最典型特征就是信息化。信息化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四化”之一。现代政府必须提高信息化能力,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实际需要,才能在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维护国家安全。电子化、智能化、网络化的政府管理和服务手段,能够重塑和倍增结构力、组织力、意志力、影响力等国家力量,把我们的传统大国资源有效整合集中成为现代强国实力。
许多学者认为,依法治国主要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强调法治政府建设要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这种理解当然有道理。但是,同时也要看到,法治政府也要是一个具有强大治理能力的政府。不能全面弱化行政权力,否则政府就没有执行力和公信力。商鞅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要得到有效实施,必须要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此要实行限权与强权相结合,在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规范的同时,要大力提高行政权力效能;在推进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在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同时,要强化规范管理。对于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各种突发事件,应当有强有力的应对和管控能力。对于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大事项,能够有效推进落实,不能一遇反对就匆匆下马。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的要求,应当予以准确领会和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党的伟大事业,要靠全党的共同力量,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过程和各方面。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现代政府是兼顾安全、公平、效率的政府。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职责履行,应当实现这三者间的协调平衡,而不能因其一而废其他,法治政府建设中应当体现这种理念追求和价值取向。
安全从来都是动态而非静态的,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安全不是没有发生问题,更不是没有发现问题,而是能不断解决问题。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是现代政府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不能把所有社会矛盾纠纷都推到法院去解决,也不能无视不管。要重视行政机关调解、裁决、复议等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当然还要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基本公平和切实可行,并且不能因此而妨碍其他行政职责的履行。
要提高政府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透明是降低监管成本和实现有效监管的有力措施。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对政府立法、决策、执法、服务等各类行为,都提出了公开的具体要求。应当积极探索各领域行政行为公开的可行措施,同时认真研究如何有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
相对于实体规范来说,近些年来立法、行政、司法越来越关注程序规范,强调实现公正必须要有完备的程序。但时间是一种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宝贵财富,没有效率经常就意味着不公正。因此,在加快完善各方面程序规范的同时,要特别注意不能因此而过度损害行政效率,否则一个事情上似乎实现了公正,而其他事情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实际上是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正总值。立法、司法特别是行政应当高度重视效率,低效率本身就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纠纷。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不能不重视行政效率问题,一定意义上说,行政的生命在于效率。
实现各种价值取向的协调兼顾很难,必须依靠不断创新。创新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试错。因此,创新首先要有一个好的环境。好的坚持,错的改正,不能扣帽子、抓辫子、打棍子。为了降低风险,减少损失,重大措施也可以先试点再推广。创新既要理论联系实际,也要实际联系理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需要两支队伍相结合,一支是联系实际的理论队伍,另一支是能够并且善于联系理论的实践队伍,特别是领导队伍。不从理论上找到问题的根本,孤立地研究一项具体管理制度是没有出路的,因此,应当大力加强法治政府理论研究队伍建设。不往下走,不在实践中检验,理论就不能得到完善,就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因此,还应当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