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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要求落实有关政策,帮助解决省部级以上劳模基本生活困难。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民政部办公厅3月30日下发了关于做好生活困难的省部级以上劳模社会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5〕16号),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活困难的省部级以上劳模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省部级以上劳模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全力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强化救助制度衔接,研究制定帮扶办法措施,切实解决贫困省部级以上劳模的实际生活困难。
3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2015年,民政部将继续支持选派10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国家确定的中部和西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覆盖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困难团场,以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和受灾人员为重点,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同时为这些困难地区培养5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养老产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发展改革委办公厅4月7日印发了《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4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文件,就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做出部署。这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全文约7000字,共分5个部分19条,包括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
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3月3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并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不仅明确规定50万最高偿付限额为99.63%存款人全额保护,而且较征求意见稿增设7日偿付时限以进一步保护存款人利益。
作为我国终结养老金双轨制政策的重要一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4月6日正式发布。办法明确提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转移,而单位缴费存在记账方式和实账积累两种情况。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规定》提出了“八个必须、八个严禁”: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