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应急机制的建立探讨

2015-01-30 04:17王文斌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5年11期
关键词:污染源预案重点

王文斌

(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福建厦门 361009)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长期的系统管理工程,它需要相关部门改变传统管理观念,从过去粗放的管理模式转向精细化的管理模式。其中环境应急管理就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程,它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切入点,要求管理部门在力求迅速见效的同时,还要注重长期实效,避免同质、同类的环境污染事件重复发生或反弹。当前,我国总体生态环境形势比较严峻,常有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其中,以PM2.5雾霾天气为代表的大气污染更是环境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力更是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更有效地开展大气污染应急治理,制定科学、高效、长期的管理模式是我国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

1 短期速效的应急机制的建立

1.1 强化重点与一般任务

环保应急管理要想取得速效,必须抓住主要矛盾点,集中主要资源,采取针对性措施。以北京的PM2.5为例,在长期观察、分析、采集其污染源过程中,发现其主要来源为:燃煤、机动车燃油、工业燃料、化学溶剂使用等。而前三个来源所占比重更大,所以须作为主要的控制、治理对象,进行有效管控,比如通过减少燃煤用量、限制车辆通行、降尘等应急治理手段来实现短期管理的目标。而其它几个主要污染源也应进行配合管理,协同进行管理,但不用花费过多精力。另外,各级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应对区域内的排放源进行摸排、分析、排序,详细编制排放目录,明确重点源和普通源,对重点源、重点区域、重点时间段(如秋冬季节、焚烧秸秆、节假日等)采用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重点管制,实时监测。集中资源,对重点任务重点督查,及时查摆问题,及时解决;对非重点任务视情况适时督查。

1.2 确保政策灵活处理各种应急事件

在日常环境治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紧急事件需要处理,而按照通常政策、措施是无法执行处理的,此时就要制定特殊状况时管理缺位的应急预案。比如在染污集中、严重、紧迫的地区设立应急指挥中心,集中精力、资金、技术、人员等资源实时监测,开展常规化密集型污染隐患排查,从而确保杜绝重大事件发生,严防事件继续扩展,减小事件损失和影响。另外,放权给应急中心处理小组也是确保处理应急事件的有效手段,必要时可以协助应急小组跨部门、跨地区协调、处理特殊问题,一定要保证应急措施的及时、有效、防止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而贻误问题处理时机。

1.3 强化管理,明确职责

针对应急事件的处理要“兵贵神速”,在应对不断急剧恶化态势的大气污染事件时,应采取临时的、紧急的、网格化管理预案。必须明确权责,分清职责范围,分片到人。明确省、市、县、乡、企相关责任人的责权范围,明确细化责任到个人。在特殊时期,可采取应急24h值班制,实时监控,方便快捷执行相关政策措施,做到有据可查,有人负责,一通到底,反应迅速。对那些重点污染区域,必须重点管控,甚至可强制相关责任人签订保证书和责任状,加强管理的约束性。

2 持续长效应急机制的建立

2.1 制定有效应急预案

为应对大气污染紧急事件,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长效机制,制定多种高效、快捷的应急预案。作为应对紧急大气污染事件的重要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但是预案也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积极、有效适应各种紧急事态的发生,根据事件的变化、发展适度调整、补充,使预案处于动态的变化调整状态,才能完全满足处理紧急事件的要求。如,2013年10月东三省发生极其严重的雾霾天气,经过调查分析,认为这是由于焚烧秸秆这一新的污染源有密切关系,而当地政府以前的应急预案中并没有考虑到这一新的污染因素,在后续的事件处理中,相关管理部门根据事态的进展程度,启动了调整、更新后紧急预案,加强了监测力度,增加污染源变化预判的技术支持,协调了各级部门的配合,有效控制了事态的发展,平息了一次大规模的大气污染事件。可以说,适时采取灵活应急措施和及时修改更新应急预案非常必要。

2.2 增强管理经济补偿措施

在要求部分组织或个人为全社会整体利益作出一定牺牲时,也应进一步更多考虑尽量避免局部或短期牺牲过大,过度挫伤生产者积极性,伤“经”动骨,引发全局性问题。例如,目前有些环境管理措施设计比较简单,只侧重考虑如何监督排放和关停、减少生产,忽略了经济补偿等设计。这种粗放的管理制度设计容易导致违法偷排等行为的发生。在现有财政体系没有大变的情况下,可考虑由中央财政设立应急专项治理资金或特别补偿基金等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给予及时补偿。具体程序可以是先由地方政府对因应急停产、限产的企业给予短期内税收减免,然后,中央适时根据地方政府的测算,从应急基金中及时调拨资金补偿地方财政损失。对于企业骗取税收优惠以及地方政府多领、冒领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可通过事后审计的办法加以管控。对于一些缺少经济来源而不得不从事高污染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则可以考虑及时加以就业疏导,为其解决经济困难。

3 结语

此外在非应急期间,政府应对其加强培训,发放一定津贴,协助政府对片区企业或个人进行调研、宣传和监督。此外,可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跨部门、跨地区交流,学习优秀管理经验,共同探索新的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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