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职责的划分探讨

2015-01-30 04:17杨占勇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5年11期
关键词:环保法环境监测污染

杨占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环保局 内蒙古乌兰察布 012000)

1 引言

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环境的污染程度越来越大,生态系统的结构发生了严重变化,自动恢复功能逐渐下降,主要是因为人类活动不合理的开发资源、废气、废水的超标排放。旧的环保法已经不能满足做好环保工作的需要,新环保法应运而生,为当前的环保工作提供了有依据的法律法规,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状况。新的环境法把保护环境放在了首位,任何经济发展项目都不可以与环境保护冲突,生态保护是其他建设工作不可突破的底线,最后,明确了政府各阶层的环境监测职责,加大了对企业,个人的违法处罚力度。环境监测的职责要如何划分,有待相关人员进行深刻的研究和探讨。

2 环境监测的内容

环境监测是指连续或是间断监测环境中污染物的含量,分析其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环境监测的过程一般为接受任务,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监测计划设计,优化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的预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综合评价等。

2.1 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

把环境红线作为一切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定保护环境的法律政策,对保护环境的标准、资源开采规范等进行重新修订。为保护环境,制订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服务,根据资源的储量,有计划、有步骤、有顺序地合理开发利用。

2.2 寻找污染源,顺利开展保护工作

根据污染的程度和污染的分布状况,寻找污染的源头,对源头进行治理,通过实地考察,累积长期监测资料,把收集到的资料整理分析,制定保护计划,为施行监测管理、研究环境容量,提供事实依据。对典型污染事故加以重点调查,对污染源进行查处,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总结出现的问题,和可以运用的治理方法,依据生态承载力的可持续发展限度,做好调查、监测、评估等环节,对环境风险进行预测,落实好监测工作的具体事项。

3 环境监测的特点

3.1 综合性

首先,环境监测是一项综合性的监测项目,其手段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另外,检测的对象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存在的任何客体,像空气、生物、水。对监测数据的统计过程也要综合各方面的要素,总的来说,整个检测过程综合性很强。

3.2 连续性

环境监测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也不可以中断,因其具有时间和空间的变换性,必须坚持长期的测定,才能从其中总结出变换规律。

3.3 追踪性

污染不是静态不动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因此环境监测需要引入监测追踪体系,对污染进行实时监管测量,这样才能确保监测的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可参照性。

4 面对环境监测面临的主要问题的改善方法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管理机构的职责,在监测管理、防止保护、改善治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规定,但是在日常实践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环境监测系统不完善,人力物力短缺;各级检测机构发展不平衡;检测设备、监测能力落后等。因此,要加大改善力度,主要方法有:

4.1 市场机制与环境监测

改善环境监测体质,推进环境监测向市场化改革已迫在眉睫。首先,立法先行,通过立法建立起环境监测的依据和规范,使监测和数据收集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保证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要求企业自己配备检测设备,时时进行数据监测。这样企业和政府共同合作,建立起社会性的监测服务机制。其次,建立环境监测的市场机制要通过资质审核,要建立统一的审核标准一视同仁,不管是公里的环保部门,还是地方性的群众组织的环保机构以及环保热情搞得个人,都可以获得检测机构的认可,从事监测工作。还要把环境检测服务变成有偿服务项目,通过相关责任、义务落实市场主体的规范作用,确保环保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合理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以往政府直接投资,财政压力大,与市场衔接不紧密,灵活性差,因此,要运用政府和社会共同投资的策略,根据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进行灵活的投资,更好的展开环境监测工作,建立起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监测机制。最后,先通过局部试点,在大力推广。选取有代表性的试点,对其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治理措施,对后期效果验收,收集数据分析整理,通过签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可取的收益,逐步演化成一个商业行为,从试点探索社会化的环境监测的路径。

4.2 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

政府首先主动出击,做好预测防御工作,其次,减少行政干预,深入实际做调查,保证数据资料真实准确,最后,鼓励各级机构相互竞争比拼,增加工作热情。

5 结语

总之,环境监测不是某一方面的责任,而是社会、政府多方面的共同责任。环境监测体制设计的范围广泛,随着经济的发展,将会面临更多的阻力和挑战,因此,需要各方面根据国情和发展体制共同探索和努力。

[1]李国刚,康晓风,王光.“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职责定位的研究思考.中国环境监测,2014(3).

[2]朱德明.新《环保法》背景下的环境监测立法改革取向.环境监控与预警,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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