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反腐败理论中的传承与转化

2015-01-30 04:43孙志勇
中国法治文化 2015年10期

文/孙志勇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反腐败理论中的传承与转化

文/孙志勇

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建设我们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也是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的重要泉源。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的“特色”,在于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价值理念、历史智慧及国情风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独树一帜的灿烂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胸怀自信,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学习、传承、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注入中华基因、中华智慧,进一步提升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境界、新水平。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廉洁”、“有为”等价值理念的传承与转化

“清正廉洁”、“刚健有为”、“竭忠尽智”、“恪尽职守”等,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例如,为政者要“廉洁”。从西周开始,我国统治者便十分重视对官吏“廉洁”的考核。《周礼·天官·冢宰》曰:“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从考核官吏政绩六条标准来看,条条离不开一个“廉”字,体现了“廉洁”是为官之本和考核之要的基本精神。孟子认为“廉洁”就是不取身外之物、不贪不义之财,在《孟子·离娄下》中有:“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庄子认为“廉洁”就是不要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在《庄子·杂篇二》中有:“人犯其难,我享其利,非廉也。”晏子认为“廉洁”是为政的根本所在,在《晏子春秋》中有:“廉者,政之本也。” 韩非子认为“廉洁”就是“不贪财”,在《解老第二十》中有:“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

又如,为政者要“有为”。“有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是摒弃那种“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生活状态。《诗经》上说:“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孔子认为,君子应“敏于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有为”是对责任的坚守和道义的担当。“在其位,谋其事”,这是为政者的责任和使命。“尸位素餐”,是形容那些居官不为,拿工资吃白饭的人。孟子认为,既然身居官职,不能尽心公务,就应该辞职,在《孟子·公孙丑下》中有:“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为”是顽强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孟子说:“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发出了“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呐喊,激励人们奋发向上、刚健有为、自强不息。“有为”是为政者处世安身、不计个人得失、孜孜不倦的人生追求。我国历史上许多志士仁人胸怀“浩然正气”和“修齐平治”的志向,以天下为己任,“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等观念和事迹,都融入了中华民族发奋进取、不屈不挠、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体系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关于“廉洁”、“有为”等价值理念的同时,与时俱进地赋予了新的丰富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在干部廉洁方面始终强调,当官要当端端正正的官,当清官,不要当庸官贪官,被人戳脊梁骨。只要能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就能守住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守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在“有为”方面提出了“大奉献”观念,我们共产党人讲奉献,就要有一颗为党、为人民矢志奋斗的心,有了这颗心,就会“痛并快乐着”,再怎么艰苦也是美的,再怎么付出也是甜的,就不会患得患失。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宁德工作时提出“为官四要”:为官之本在于为官一场,造福一方;为官之理在于讲奉献;为官之德在于清廉;为官之义在于明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五个好干部”的标准,即“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这些都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当代转化。

中华民族特有的聪明智慧的传承与转化

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中的“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疏导”与“围堵”、“德治”与“法治”等范畴和内涵都凝聚了中华民族在医治疾病、治理水患中的聪明才智,凝聚了中国古代军事家、政治思想家在军事战斗、社会治理中的卓识睿智。

一是标与本。标本理论是中国人民千百年来在与疾病作斗争中总结、积累的智慧。“标”本意为树梢。“本”本意为草木的根。标是现象,本是原因。中医治病强调辨明标本,辨证施治,“凡病有标本,更有似标之本,似本之标。若不明辨阴阳逆从,指标为本,指本为标……医之罪也”。《黄帝内经》提出治病“有其在标而求之于标,有其在本而求之于本,有其在本而求于标,有其在标而求之于本,故治有取标而得者,有逆取而得者,有从取而得者”。中医强调“辨证施治”,就是在辨别病位、病因的基础上而采取相应的治疗方法。有的病,先治其本,本病愈则标病自解。有的标证甚急,可能危及生命,此时当先治其标,待病情缓解后,再治其本。有的病标本俱缓或俱急时宜标本兼治。中医所主张的“治病必求于本”以及“急则治标”、“缓则治本”的治疗方法,包含着抓主要矛盾或矛盾主要方面的思想以及丰富的辩证法观点,对于治理社会领域问题具有重要方法论的意义。比如,在治理腐败问题上,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猖獗的势头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已经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治标和治本的关系,体现的是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坚持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以惩促治,由表及里,标本兼治,努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取得了明显成效。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在反腐败问题上对我国传统治标与治本理论的借鉴与运用。

二是疏与堵。疏堵理论体现了中华民族治水的智慧。鲧治水,用土木堵塞以屏障洪水,逢洪筑坝,遇水建堤,采用“堙”的办法,结果九年而水不息。大禹治水,改鲧的“堵”为“疏”的治水方法,凿山疏流,通九泽,决九河,将水引入东海,为古代先民解除了洪灾水患。春秋战国时期管仲“绝水潦、通沟渎、修障防、安水藏”。北宋范仲淹在江苏沿海治水中的“修围、浚河、置闸,三者如鼎足,缺一不可”。识水性,查水势,堵中有疏,疏中有堵,疏堵结合等治水理念,充满了科学和哲学的思想内涵,积淀为中国人民谋事治国的方略和才智。“锐者避其锋,因势利导;弱者塞其虚,筑堰封固。”因势利导,疏堵兼用,也成为反腐败的重要手段。比如,在解决“裸官”问题上,成功地运用了疏与堵的办法。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在特定岗位任职,不得任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岗位,以及这些机关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这就是“堵”的办法。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与其谈话,由其配偶(没有配偶的由其子女)主动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和长期居留许可,或调整其现岗位。这就是“疏”的办法。疏堵结合、禁准并用、进退有据,使群众反映强烈的“裸官”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三是攻与防。攻防理论体现了古代兵家博弈致胜的智慧。《孙子兵法》说:“不可胜者,守也;可胜者,攻也。守则不足,攻则有余。”战争的胜负取决于攻与防。“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故能自保而全胜也。”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指出,“中国国内战争和任何古今中外的战争一样,基本的战斗形式只有攻防两种。”红军之所以胜利,就在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依据中国革命战争特点,从全局上把握“进攻”和“防御”,确立了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等作战原则,总结和提出一整套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攻中有防,打防结合的策略同样可以运用到反腐败斗争中去。进攻是最好的防守,惩治是最有效的预防。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采取积极主动“进攻”的态度,持续不断地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通过加强纪律审查,开展全覆盖巡视,严惩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了有力震慑。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立行立改推出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务实有效推进防治腐败工作,收到了打防结合、惩防兼备的效果。

四是德与法。我国古代主张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体现了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家社会治理的智慧。德治与法治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两种手段,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儒家重“德”,主张“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政”、“刑”的效果有限,只有“德”、“礼”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家重“法”与“刑”。商鞅劝告国君:“不贵义而贵法,任法而治。”韩非子说:“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儒家重“德”,但并没有抛弃“法”。法家重“法”,但并没有抛弃“德”。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盛世”、“治世”,往往是统治者儒法并用,把德治与法治有效地结合起来,在巩固皇权统治的同时,客观上保障了社会的繁荣安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精华,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在查纠用人不正之风方面,我们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贯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五个好干部标准,坚决纠正干部人事领域里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着力刷新吏治,重构政治生态。在抓作风建设方面,强调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惩治腐败方面,与时俱进地提出了“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反腐败工作方法,严厉惩治腐败,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赢得了党心、民心。可以说,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传承转化了我国古代为政以德、礼法相依、德主刑辅等历史经验和思想,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注入了历史智慧和文化营养。

中国古代廉政措施和制度的传承与转化

在皇权至上和人治条件下,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和廉政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历代封建王朝的腐败问题,但在整饬吏治和巩固封建统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后世积累了不少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国特色反腐败道路,在惩治腐败、作风和纪律建设、巡视等反腐败实践方面,在改革纪检体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方面,传承转化了不少我国古代廉政措施和制度。现择要列举如下:

一是重典治乱、惩贪肃贿。中国封建统治者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结党营私等腐败行为,历来采取不赦态度和严惩措施。秦汉时期将贪污受贿列入《盗律》,规定贪污“十金”即十万钱以上者为重罪,处以死刑。北魏孝文帝惩治贪官十分坚决,即使是亲戚也不讲情面。孝文帝“遣使者巡行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食禄者跽 ,赇谒之路殆绝”。由于法严,官吏个个小心谨慎,贪赃受贿几乎绝迹。我国历史上有赦免制度,但无论是大赦最频繁的唐朝,还是最优待文官的宋代,都反复强调“受贿者不赦”。明代犯赃罪不仅不许举荐,而且连借贷都不允许。如果知道贪污行为而不举报,或者贪污数额巨大而行政监察官茫然不知,就要追究他的失职罪。明初,实行“重典治吏”,严厉打击贪污分子,明朝《大诰》规定,贪污六十两银子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朱元璋统治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惩处贪官污吏最严厉、杀戮贪官污吏最多的时期。自明开国至洪武十九年,因贪污受贿被杀死的官员有几万人,全国十三个省从府到县的官员很少能够做到满任,大部分都被杀掉。朱元璋采取挑筋、断指、断手、削膝盖等酷刑,并创“剥皮实草”刑法,震慑贪官。他还拟定《大诰》,要求平民百姓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约束,甚至号召、鼓舞和奖励百姓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明朝统治者用“身死而家灭”的高压政策使官吏“不敢为非”、“念为廉吏”,赢得了一百多年吏治清明的安定局面。

二是崇廉尚俭、以上率下。纵观中国古代历史,大凡君主注重节俭、勤政重民,社会就能相对安定,出现经济繁荣、天下大治的局面;如果君主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贪利残暴,就会导致天下大乱。孔子曾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董仲舒说:“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 《盐铁论·疾贪》说:“夫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故贪鄙下率不在下,教训在政不在民也。”历史上很多有作为的君主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因而对自己的言行时刻注意,以身作则,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汉文帝说:“廉吏,民之表也。”意指榜样的作用十分重要。东汉光武帝刘秀“长于民间,颇达情伪,见稼穑艰难,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官,还汉世之轻法。身衣大练,色无重彩,耳不听郑卫之音,手不持珠玉之玩,宫房无私爱,左右无偏恩”,这对东汉初年廉洁风气的形成产生了极大的作用。隋文帝杨坚“务存节俭,令行禁止,上下化之。开皇、仁寿之间,丈夫不依绫绮,而无金玉之饰,常报率多布帛,装带不过以铜铁骨角而已”。唐太宗也认识到:“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朱元璋更是经常劝诫属下治人必先自治,正己以率下。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五代上》中说:“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历代政治家、思想家都深刻认识到,官吏自身的廉正是社会得以治理的关键。治民必先治官,治小官必先治高官。廉洁风气的形成在官吏而不在百姓,在高官而不在小官。

三是失职问责、弃责同罚。各级行政长官对下属的廉政情况具有督察考课之权,同时对下属的贪赃枉法行为须因失职失察而负连带责任。比如,秦朝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部属犯罪,主官知情而不检举处理,是为公然违法的行为;主官如若不知情,则是不胜任、不称职的表现;主官知情而不敢处罪,即为不公正;此皆大罪也。汉桓帝还明确规定:“长史臧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两千石以纵避为罪。”《唐律》针对官员对犯罪的了解程度,把职务犯罪分为知情不举和不知情两种情形。如官吏对属下犯罪“知而听行”,则获罪与属下官吏相同;如果官吏对属下犯罪“不觉”,可减罪一等。这些制度明确了上级主官对下级官吏廉政情况所承担的责任,有利于促进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管理。

四是“御史制”、监察百官。中国古人较早意识到,让“利异而害不同”的官员监察百官,是符合人性的举措。随着中国政治的成熟,监察权逐步与行政权分离,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成为“耳目之官”,是皇权的一种延伸。皇权、行政权、监察权构成中国政治史上最有意义的一组关系。秦朝初设监察官,其职权并未与行政相脱离,居副丞相职,受到丞相的统制。魏晋时,御史台脱离少府,成为专门的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分离,最高长官御史中丞由皇帝直接领导。唐代御史台系统健全完善,所属台、殿、察三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此后历朝中央监察机关均为独立部门,与行政互不统属,监察机构直接向皇帝负责,地位特殊,对中央和各级官吏实施监督和纠察,弹劾国家机关中官吏违犯朝廷纲纪法度的行为。元世祖忽必烈有一句名言:“中书省是朕的左手,枢密院是朕的右手,御史台是为朕医治左右两手的。”道出了统治者对御史地位的重视,将其作为制衡文武百官、维持纲纪尊严、巩固中央集权的关键力量。

五是巡视制度。巡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尧、舜、禹时期的天子巡狩制度,即天子对各地进行自上而下的巡察。如尧命舜摄行天子之政,舜即开始巡视东南西北四方,确立了“五岁一巡狩”制度。巡视制度,形成于汉代,完备于盛唐,强化于明清,历代相沿,久盛不衰,一直是统治阶级强化其统治地位的有效监察手段。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先后五次“巡行”,以巩固统治。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部,每部设立一名刺史,共十三名刺史。刺史的首要任务是“周行郡国,举刺不法”,自成系统,不受地方干涉,不用本籍,一年一任,不得长年连任。唐朝将全国划分为十个监察区,也叫“十道”,由中央派遣十道巡按在各自的监察区内行使职权。明成祖朱棣确立御史巡按制度,以省划分设立十三道 ,配备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古代巡视官员具有很大的权威性,汉代刺史的秩位只有六百石,却能监察两千石的地方长官。他们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拥有完善的巡视制度规定,如汉代《刺史六条问事》、隋代《刺史巡察六条》、唐代《巡察六条》。包括巡视人员的选拔、任命、任期、巡视时间、职权,巡视机构的组织、归属等。唐朝派监察官员潜于“人间听察细事”,以提高了解情况的真实性。古代巡视内容涉及文武官吏的荐举纠劾惩戒、孝义的旌举、孤老的存恤、人才的培养、刑名的理断、庶政的考察、利弊的兴革以及各种不正当事体的禁止等。

六是回避制度。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回避制度确立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古代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并保证官员任职期间公正地履行职务,免受人际关系的干扰。官员回避制度在不同朝代其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地区回避,凡为官者不得在本地做官,即回避本籍。东汉时期出台“三互法”,即“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对相监临”,地方官回避本籍,范围日益扩大。二是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以避免职务连带关系。尤其是监察官对任职者有特别的要求,必须回避。如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和谏官,避免出现“政有得失”、“使子伦父”的局面。三是要宦子弟回避,对高官子弟亲属任官作出规定,如子弟近亲不得于京都郊县任要职。四是诉讼回避,即主审官凡遇有亲属诉讼案件,或主审官与当事人素有仇隙,此案须更换他人去审。违反回避规例,本人应该声明的而没有据实说明,或“故意掩饰,希图规避”等,分别要受到革职、降级和罚俸等处分。有关主管官员若有“徇私瞻顾”或“讳饰隐匿”、“扶同捏报”者,亦应受到革职、降调、降级留任等处分。

(本文作者系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监察学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