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立新 王毅纯
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文◎杨立新*王毅纯**
近年来,出现大量的机动车代驾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代驾人与机动车主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成为讨论的热点。
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为代驾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则为被代驾人。以被代驾人是否向代驾人给付报酬为标准,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类型。有偿代驾的性质为承揽合同,理由如下:其一,雇佣合同通常是劳动合同之外的一种劳务合同。其二,代驾合同不符合委托法律关系的特征。其三,代驾合同和承揽合同都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且代驾人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相对于被代驾人和定作人而言,都具有独立性。现实生活中的无偿代驾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间,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存在情谊、从属、利益等方面的关系。根据当事人之间有无合意进一步区分为情谊行为和无因管理。
对于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机动车保有人,各国所采取的认定标准是基本一致的,以“运行支配+运行利益”的“二元说”为判断的一般标准,即均将损害发生时对机动车拥有实际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作为核心根据加以把握。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中,应以法律关系的类型为框架进行分析。在承揽合同型代驾中,作为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归属的代驾人,应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在情谊行为型代驾中,作为运行支配人并享有一定程度运行利益的代驾人,应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对于无因管理型代驾的责任主体认定,应根据适法的无因管理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两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但是,当被代驾人存在过错时,还涉及其与代驾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分担问题。在承揽合同型代驾中,应当按照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规则,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在情谊行为型代驾和无因管理型代驾中,其与代驾人之间的责任形态则为单向连带责任。
(摘自《法学论坛》,2015年第4期,第84-93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