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消防设备士制度”对我国消防工作的启示

2015-01-30 04:04吴英军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消防法消防设备消防工作

●吴英军

(济南市消防支队,山东 济南 250101)

“日本消防设备士制度”对我国消防工作的启示

●吴英军

(济南市消防支队,山东 济南 250101)

我国消防监督制度主要依靠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对社会单位“保姆式”监督,监督环节缺乏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消防部门无力实现对所负责区域内社会单位“全覆盖”、“无盲区”消防监督管理。而邻国“日本消防设备士制度”主要依托社会第三方力量实现,其制度体系完整、模块划分细致、实际工作中可行度高。介绍了“日本消防设备士制度”,并与我国推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进行比较,对于完善我国消防监督制度,推动我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消防设备士;消防监督;社会化消防;注册消防工程师

近些年来,我国消防工作得到了长足进步,全国火灾事故数量稳定,但重特大火灾仍然屡见报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这反映出我国目前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及消防管理水平低下,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督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缺少专业的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掌握专业消防技术的消防专业人员。这严重制约了我国消防技术人才队伍和消防社会化的建设和发展,也阻碍了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2012年9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这是我国消防管理社会化的一项重大突破,该规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社会消防专业职业资格评定制度正式建立。

我们的邻国日本很早就对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了以消防设备士为主要力量的专业技术队伍,定期针对防火建(构)筑物进行点检并出具报告。正是该制度的有效运行,日本国内火灾形势长期维持稳定,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鲜见[1]。了解和研究日本消防设备士制度,对于建立我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确立社会消防专业人员的职业地位,规范管理其执业行为,评价其专业技术水平,创新我国消防监督模式,促进我国消防社会化程度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日本消防设备士制度

日本消防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单位自我监督管理,自我监督管理的关键在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应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而消防部门只负责提供消防监督服务,从繁重的消防检查工作中解放出来。[2]日本《消防法》规定,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和日常维护必须由具备“消防设备士”资格的人员负责承担。所谓消防设备士是指具备进行灭火器、消火栓等灭火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烟雾传感器等报警设备、救助袋等安全疏散设施、消防产品的施工安装、检测和调试与使用中的日常保养和设备安装的能力,且具有日本国家职业专业资格者。日本通过执行这一严格的职业资格制度,有效保证了消防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建立了一支专业高效的人才队伍,使得各类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一)消防设备士种类

日本消防设备士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甲种可以从事消防设施设备、消防产品的安装、检测和日常维护及设备安装工作,并具体划分为甲种特等、甲种第一类、甲种第二类、甲种第三类、甲种第四类和甲种第五类等共六类。乙种消防设备士主要负责消防检测和日常维护及设备安装工作,不可从事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主要划分为7类,除去第1~5类与甲种设备士范围相同除外,乙种第6类专指灭火器,乙种第7类专指漏电火灾报警器。消防设备士只可在自己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设备、消防产品的安装、检测和日常维护等相关工作[3]。

(二)消防设备士评定

日本消防设备士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评定。这种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由独立法人机构“日本消防考试中心”组织进行,中心在日本全国设有46个考场,每年都会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消防设备士”资格考试。如果考试通过,该中心将以考试户籍所以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名义向考生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日本全国范围内均可使用。日本消防设备士资格考试十分严格,合格率不足40%,而且获得资格证书的消防设备士从事工作两年后,还必须接受一次再培训,往后每五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三)消防设备士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消防设备士一般受委托于施工单位和消防产品生产厂家。消防设备士需要遵照消防法规定,只可从事与其资格类别相一致的消防设备设计、施工、安装和消防设施的保养点检事宜。在对点检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点检时,如发现问题,设备士应及时向单位防火管理者报告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而防火管理者应及时落实意见消除事故隐患。受委托负责单位点检工作的单位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点检,消防部门对其点检报告予以认可后,如果在消防部门抽查中,发现报告弄虚作假,将会按照法律对相关单位进行查处,负责点检的设备士和其所在公司将受到严厉处罚直至终身取消其职业资格。

(四)消防设备士的日常监督管理

为了保证掌握最及时的消防设施安装和维护方面的专业技能,消防设备士必须定期(首次领证后两年内,之后每五年一次)到指定教育机构进行再教育,再教育之后须参加相应考试,只有考试通过才可以继续申请消防设备士职业资格证书,而未通过考试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未通过和未按时参加再教育的人员将被取消消防设备士资格。与此同时,日本消防部门也会对消防设备士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如果认定某消防设备士不具备其应具备的执业能力时,可以直接停止其工作并取消其获得的职业资格,与此同时消防设备士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日本消防设备士制度与我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之比较

(一)法律保障

日本消防设备士制度下有一系列完善的消防法律法规,其中《消防法》、《消防法施行令》和《消防法施行规则》等几部法律法规相互完善,对日常消防监督管理中每一个部分都有明文规定,可操作性强。其中《消防法》规定了建筑物内消防设备的设置标准,《消防法施行令》规定了消防设施的安装和日常维护规范,《消防法施行规则》规范了对消防设备和建筑物的点检和报告的具体要求。此外,日本的法律还明确指出消防部门有权对消防设备士行使监督权力,并可对不合格的消防设备士依法进行处罚。

我国于2009年施行的新版《消防法》标志着我国消防专业技术工作职业资格制度正式建立,其中明确指出,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考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我国行政许可法》以及201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从事消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应当实行准入管理,通过法律化、规范化的手段来加强对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但与日本相比,我国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缺少如《消防法施行规则》一类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

(二)报考要求

日本消防设备士分为甲、乙两个级别,不同级别消防设备士对其报考资格也有不同的要求,其中乙种消防设备士报考资格较低,对学历和工作经验没有做特殊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即可报名。而甲种消防设备士需要大专以上学历或指定专业如土木、电气、自动化、消防等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乙种消防设备士资格并有两年以上消防设施管理经验者。

我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强调报考者需要具备实际工作经验,但不限制报考者学历及专业。但是考虑到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对不同专业背景的报考者,在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专业工作的年限做了具体规定。如当报考者是大学本科学历,消防工程专业报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要求工作满四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要满3年。而取得其他消防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者,要求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这是为了防止某些高学历、低水平的可能,在要求报考者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还需具备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

(三)职业管理和监督

日本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对进行点检工作的消防设备士及其公司有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对其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有权予以停职甚至吊销其执业资格。同时,日本消防设备士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引入违法行为扣分制度。如果3年内扣分达到20分,则没收职业资格证书,停止执业,触犯法律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故分数主要根据事故大小和人员伤亡来确定所扣分数。违法行为的分数计算公式为:基础分数+事故分数=违法分数。受委托负责点检工作的单位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点检,消防部门对其点检报告予以认可后,如果在消防部门抽查中,一旦发现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将会按照法律对相关单位进行查处,负责点检的设备士和其所在公司将受到严厉处罚。

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权利和义务

日本消防设备士主要负责建筑内消防设备方面的维护、管理,如果在建筑消防设备点检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单位防火管理者报告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而防火管理者应及时落实意见消除事故隐患。

我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从事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及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与我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相比,日本消防设备士从事工作单一,这是因为日本社会火灾防控力量完备,除了职业制消防队员,日本全国还有约88万名消防团员,同时还有100多万名消防管理者和25万多名消防设备士,不同力量负责不同的消防工作。从具体环节来讲,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由“防火管理者”具体组织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等方面的管理由“消防设备士和消防点检资格者”具体负责。

三、对我国消防工作的启示

(一)加强执法监督,采用记分制度

推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和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诚信数据库,数据库将包括消防技术服务公司及个人注册信息、诚信记录、处罚情况和执业资质等信息,对外发布诚信记录和处罚信息并供大众查询。并提供网上举报窗口,供公众对工程师进行监督。

同时学习借鉴日本消防设备士的累计记分制度,如果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群众举报经查实后对所在公司和个人进行处罚的信息将记入档案,并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扣除相应分数,记分周期为三年,一个周期内所有分数扣完则取消个人注册资格并吊销公司营业资格。诚信数据库建立和累积记分制度增加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及消防技术服务公司的违法成本,增强了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程度,有效规范其行业行为。

(二)创新监管模式,促进社会消防

我国现行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为“包揽式”微观监管模式,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需要负责繁重的消防检查任务[4],而且社会单位缺少专业的消防管理人员,从而将防火管理寄托于消防部门的检查,当消防部门检查后一段时间,又会出现新的火灾隐患。所以当前主要任务是由“查找社会单位的不行”向“让社会单位知道怎么样才行”转变。将消防评估市场化,鼓励第三方力量参与进来,尽快推动消防社会化进程。完善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组成,使其具备向社会单位提供设备检测、消防设计咨询、日常消防管理、监测监控等消防管理及技术服务,让有意将消防工作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的社会单位的不同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同时也可使消防机构从繁重的消防检查中解脱出来,将自己的工作重心放在消防监督上来。推动社会消防发展的同时,除了要对社会单位的消防监督进行抽查,还需要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监管,建立淘汰机制,迫使此类机构在压力下不断自我完善推动技术实力不断提高,使其能胜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将消防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开来,社会消防服务机构负责技术审查,而消防部门将工作重心放在消防审批上,防止“自查自审”的怪相。[5]

学习日本消防设备士制度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通过建立和完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推动和发展消防执业技能评定工作,努力培养技术精湛、分工明确的综合性社会消防服务队伍。

(三)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专业队伍

开展执法业务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支队业务技术骨干和大队主官,职务晋升需考虑考核成绩,并严格推行末位淘汰和岗前考核机制,对业务工作不精通的干部不可安排在业务岗位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为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执法样本案例,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参考。下大力气解决执法突出问题,要划定执法行为“高压线”,尤其要让执法人员明确一些容易出现违规执法的行为。强化执法制度落实,切实增强执法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严格兑现奖惩,落实执法责任,充分调动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总队对基层大队主官业务分工进行明确规范,避免因分工不清造成执法过程不清。[6]

四、结束语

消防注册工程师制度是自2007年国务院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制度以来的五年时间里第一个准许建立的职业资格制度,可见建立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该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社会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质量,在推进社会化消防,创新消防监督制度,增强全社会综合抗御火灾能力等许多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日本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管理体系完善,细致而全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为其执业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护和技术支持,划分清晰的执业范围和细致具体的执业流程为其执业提供了明确的执行标准,而具体量化的记分制度则有效的提高了执业人员责任感。因此,在我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刚刚起步之时,积极借鉴日本消防设备士制度和消防管理的经验,对保障我国注册消防工程师队伍顺利发展和改革创新社会消防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 王宝伟,邱培芳. 日本消防点检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4,(9): 1072-1074.

[2] 王宝伟,李彦军,吴华,等. 对日本消防工作考察的启示[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2,(5): 523-525.

[3] 马玉河.中日消防管理比较研究[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

[4] 尹伟巍. 谈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辽宁警专学报,2006,(3): 42-44.

[5] 黄龙仁. 由一起火灾事故谈对消防监督工作现状之思考[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2,(9): 1011-1014.

[6] 杨梅兰. 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探讨[J].吉首大学学报,2013,(Z2): 76-78.

Fire Prevention Equipment Officer System of Japan and Its Inspiration to China

WU Ying-jun

(Ji’nanMunicipalFireBrigade,ShandongProvince250101,China)

Chinese fire supervision system mainly relies on “nanny” supervision from public security fire departments, without third-party forces from society, so it’s difficult for the fire department to achieve overal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for units in their jurisdiction. But in Japan, its fire prevention equipment officer system is achieved mainly relying on third-party forces from society, and it has many advantages, such as: complete system, specifically classified module and high possibility in operation.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Japan’s fire prevention equipment officer system which has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fire inspection system and the promotion of certified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 development, compared to the system of certified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 in China.

fire prevention equipment officer; fire supervision; socialization of fire defense; certified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

2014-12-15

吴英军(1981— ),男,山东东营人,助理工程师。

TU998.12

A

1008-2077(2015)02-007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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