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林(江苏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论社区矫正的家庭参与*
王春林(江苏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拉丁法谚有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①何鸣:《执行实务与创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版。”社区矫正与监狱犯人改造和教育的最大不同在于其很大程度上是在开放的社会进行矫正,因此如何发挥社会志愿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是社区矫正能否获得成效的关键所在②谭恩慧、卫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引导及参与路径研究》,《生产力研究》,2011年第4期。。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是社区矫正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其中,家庭是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个人来说则是情感归属的依托,也是团体生活的基础表现形式,对人的成长发展有着非常重要和特殊的作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发挥家庭作用,构建社区矫正多元化主体。通过亲情教育感化社区服刑人员,使社区服刑人员在家庭的氛围内得到心理和行为上的矫正。浙江、江苏、山东、北京等省市尝试着将家庭引入到社区矫正主体中。浙江省在监督考察工作中加入了家庭成员。江苏省南京市幕府山司法所力求发挥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的作用,与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签订了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协管责任书,对社区服刑人员做到 24 小时全天候管理。江苏省建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并与社区服刑人员近亲属签订了社区服刑人员监管责任书。山东省莒县东莞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建立以司法所执法监管教育为主,社区总支为基础,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居)为辅助,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网络。2002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把新西兰的“家族议会”教育模式介绍到了中国,在北京社区矫正工作中进行了试点,吸收了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及各自家庭进行交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最后的效果很好,社区服刑人员都顺利回归社会。可见,社区服刑人员融入家庭是其融入社会的第一步。现阶段家庭参与社区矫正尝试尚未达到其应有的效果,必须重视家庭参与社区矫正的作用。
(一)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罪犯回归社会
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其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家庭是每个社会成员的第一生活环境,在社区矫正中,家庭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社交需要是人的一种精神需要,也叫归属与爱的需要,个体具有在自己所属的群体中产生出强烈的“我群体”的需要,即归属感。③章瑛、方燕飞:《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主体模式的构建与完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犯人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入或重归社会生活中去,恢复家庭关系④[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社区服刑人员也有对家庭温暖的需要,也渴望得到家庭的关怀、爱护和帮助。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矫正的整个过程中,家庭是最重要的支柱。亲情是最牢固的情感,如果得不到满足,特别是在人陷入困顿艰难时期,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就会受到较大的影响甚至严重损害,缺少亲情的关怀将给罪犯的矫正带来不利的影响。社区矫正强调在社会中服刑和改造,不与社会和家庭隔离。在社区矫正中合理地运用犯罪人对家庭的归属感,不仅能够恢复犯罪人的家庭关系,而家庭成员的鼓励还能增强当事人参加矫正的积极性。家人的支持和鼓励,往往能够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克服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使他们重拾生活的信心。这样,来自家庭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使社区服刑人员获得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满足,将会加速他们尽快适应和回归社会⑤章瑛、方燕飞:《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主体模式的构建与完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同时,根据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的观点,家庭的两项主要功能就是初级社会化和人格稳定化。其中,所谓初级社会化,就是儿童学习诞生其中的那个社
会之文化规范的过程;所谓人格稳定化,即指家庭在情感上对于成年家庭成员的协助⑥[英]安东尼·吉登斯著,李康译:《社会学》(第五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面。。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对社区服刑人员最为了解,获得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的支持,能够帮助社区矫正机构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及时获取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信息,随时应对矫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
(二)有利于节约资源
司法的生命源泉是公正,但司法工作也要注重效率。司法工作的效率表现为司法活动所得到的保卫社会和恢复社会秩序等收益总和与司法活动所投入的人力、时间、金钱等纠错成本的比例。家庭参与社区矫正能够以较低矫正成本投入,取得与监禁矫正同样的甚至大于监禁矫正的收益,创造更多的矫正效益⑦王志红:《社区矫正之效益分析——基于经济学成本-效益的分析》,《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18期。。家庭参与社区矫正,有效节省社会资源和刑事司法资源,提高了矫正效率,体现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
(三)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惩罚犯罪、预防和控制犯罪经验总结。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求适度把握好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对纷繁复杂的刑事犯罪情况要区别对待,既要做到有力打击,以此震慑犯罪;又要做到宽严相济,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行社区矫正,实际上就是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犯罪是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犯罪人反社会性人格不是与生俱来,而是在后天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受不良因素的影响而逐渐形成,实行社区矫正有助于矫治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的方式方法较为温和,教育改造环境宽松,使罪犯在社区承担刑事责任时尽可能减少其今后犯罪的可能性,其中让家庭成员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是宽严相济的表现形式之一。当然对社区服刑人员要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罚,真正做到宽严相济。
澳大利亚在社区矫正制度探索方面重视社会建设性,秉持团结理念,以“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为核心价值。其中,“社区司法会议”最能体现“恢复性司法”的特点——在官方机构人员的主持之下,吸纳被害人与犯罪人以及双方家庭成员、社区成员参与的和解项目,其追求的目标是社区服刑人员在尽量弥补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的同时,受到教育和惩治,从而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在南非,社区矫正不单单是矫正机构的责任,而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矫正发生的基本层面,家庭参与社区矫正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的“家中监禁”制度也是家庭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之一,它实际上是一种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监外软禁措施,即经过一段时间后,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到外面去工作或从事其他正当活动,但允许外出的犯人一般要求晚上和周末待在家中。家中监禁适用危险较小并有相对稳定居住条件的罪犯⑧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6期。。为帮助罪犯改造后回归社会,新加坡在2000 年5 月开始施行家庭监禁计划,即让罪犯在家里服刑。该计划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4 个星期以上监禁刑的罪犯,最长期限为12 个月。罪犯是否适用此项计划主要看其在监狱改造期间的表现和进步状况,以及他的家庭能够给予多大程度的支持,同时该罪犯已经在监狱服完一半以上刑期。对具备以上条件的罪犯颁发一个临时释放证,让其在家里服完剩余的刑期,由家庭参与对罪犯的改造。新西兰通过立法规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其中家族议会制度(Family Group Conference)是典型代表。一般由社区工作者和族长来负责组织和协调未成年罪犯的矫正工作,并通过矫正对象利用休息日打工赚钱等方式,给被害人予以赔偿。新西兰的家族议会制度开始推行于1989年,随后,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国也开始实践并通过立法不断加以完善。美国非营利性组织家事司法(Family Justice)曾做过相关调查,指出通过以家庭为中心的矫正方法,累犯和非法使用毒品者的比率从 80%降到了 42%,同时增加了犯罪人的家庭福利。这个组织致力于将家庭带入到罪犯矫正过程当中,以家庭为中心的矫正模式是一种有效、低成本的将犯罪人从监狱过渡到社会的矫正模式⑨Margaretdi Zerega, Carol Shapiro:《Asking about Family Can Enhance Reentry 》,Corrections Today, Vol.69 Issue 6(Dec2007), p58-61.。国外家庭参与社区矫正制度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一)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参与机制
矫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矫正的质量,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与社区服刑人员家庭进行各方面的沟通,制订出一套适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方案,将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纳入监管网络,从而达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全方面的监控。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应做到:经常与社区服刑人员沟通思想,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汇报思想,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生活、交友等情况,发现有不良苗头或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定期走访、组织召开恳谈会等方式,加强与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的交流,就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思想、生产、生活等情况进行交流,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服务记录档案,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在参与矫正工作中的业绩,对业绩突出者授予一定的荣誉甚至给予物质奖励。
(二)加大家庭参与社区矫正宣传力度
首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社区宣传栏以及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社区矫正帮扶工作宣传。宣传的内容要具体生动,可以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从而增进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对社区矫正知识的了解。其次,要向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宣传参与社区矫正帮扶理念,使他们认识到社区矫正帮扶是国际刑罚人道化、人性化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⑩李光勇:《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现状、困境与对策调查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4期。。再次,宣传社会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提高他们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及参与意识,同时,需要让社会公众了解社区矫正帮扶包括哪些内容、流程与要求,让他们熟悉如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注重对家庭成员矫正技能的教育培训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要向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讲解具体的监管规定和家属的监管职责、发生突发状况时的处理措施,使得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对社区矫正有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能够更好地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法治观念以及对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并积极改造。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社区服刑有可能使其家庭成员产生心理问题。因此,社区矫正机构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对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因社会和家庭原因产生心理障碍的,引入心理干预,缓解当事人心理压力,转变心态,恢复心理健康11。要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教育培训效果,需要建立起专业的教育培训队伍,该队伍由犯罪学、刑法学、心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高的专业人士组成,为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进行相应的科学理性引导。随着电视、电脑、手机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普及,我国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教育培训。
(四)加大对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帮扶
社区服刑人员中一部分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对这部分人而言,解决家庭经济困难问题,是他们能否安心接受社区矫正的前提。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时刻关注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生活状况,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应对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进行排查、筛选,对其中经济拮据家庭启动帮困扶贫机制。对于无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组织有关人员与他们结成帮扶对子,进行结对帮扶,为他们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并牵线搭桥安排就业,将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重新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对家庭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积极为他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将遭遇严重临时经济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畴,使他们体会到社会的关爱。此外,家庭作为个体初级关系网络,是个体获得基本社会支持和资源的基础平台。家庭关系的恶化甚至瓦解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有着重要影响。为此,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面临的不同家庭问题开展不同的帮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志愿者要经常到一些家庭关系紧张的社区服刑人员家里走访,帮助其建立良性家庭互动模式。
(责任编辑 张文静)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社会资本理论视阈下的公民参与社区矫正研究”(11YJA8201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