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明楷
刑法学研究的五个关系
文◎张明楷*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会影响刑法学应有的理论指导作用的发挥。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当下特别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强势理论与弱势理论。强势理论是通说或者是多数说,弱势理论则是少数说乃至个别说。质疑强势理论、摆脱强势理论,使弱势理论成为强势理论,是学术研究的有效路径。刑法学的研究应当从弱势理论着手,而不必以维护强势理论为目的。
第二,真问题与假问题。刑法学中的真问题,应当是前提真实与客观存在,具有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并且能够寻找到答案的问题。假问题主要包括:问题的前提虚假或有虚假成分,使得基于该前提所提出的问题成为假问题;问题提法本身存在矛盾,因而无法找到完满的答案;问题对主体没有意义和价值;问题或许具有意义和价值,但不能在现实中找到答案;研究的对象并不存在,但研究者希望出现的问题。刑法学应当研究真问题,切忌将假问题当作真问题。
第三,前见与偏见。一切理解都必然包含着某种前见,如果没有前见,就不可能有解释。刑法解释只能从前见出发,并且随时准备对前见进行修正,而且必须消除自己的偏见。
第四,价值判断与逻辑结论。刑法学的判断主要是价值判断,而不是逻辑结论。不仅一般性理论探索得出的结论属于价值判断,即使基于客观事实得出的结论一般也属于价值判断。基于价值判断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一种假设。任何解释者都不能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当作逻辑结论,也不应随其所好地接受任何价值判断。
第五,学术批判与自我反省。刑法学研究主要是一种批判性思考。刑法学的争论仍然是必要的。法律的价值判断是并非仅仅涉及个人喜好,而是涉及一般人的利益,必须通过争论形成一般人能够接受的判断。当下的学术批判主要存在三个问题:没有理解他人观点或者没有明白问题所在就展开批判;从立法论角度批判解释论的结论;单纯批判而不善于倾听和借鉴自己所反对的观点。批判性思考并不只是批判他人的观点,还应包括对自己观点的反省。
(摘自《法学家》,2014年第6期,第77-98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100084]
[本栏目摘编宋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