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雪丽
(1.乌鲁木齐市消防支队,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2.武警学院 研究生队,河北 廊坊 065000)
●消防监督管理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吕雪丽1,2
(1.乌鲁木齐市消防支队,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2.武警学院 研究生队,河北 廊坊 065000)
消防产品是一类特殊商品,其质量优劣及使用是否正确合理,直接关系到其作用的发挥及防灾减灾能力。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是保证其质量及效能发挥的重要举措。系统分析了目前基层消防部队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中存在认识上有误区、内部工作衔接不力、监督执法力量薄弱、执法周期长等诸多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严格消防产品准入条件、加强行业自律、丰富联合执法形式、改进监督检查模式、提高监督员业务素质、严格审批监管、提高公众消防产品质量意识等解决措施。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产品质量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1],其应用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用于民用建筑中的产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如感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如消防水泵、洒水喷头、报警阀组等)、防排烟产品(如排烟风机、防火阀等)、建筑防火构配件(如防火卷帘、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另一类是应用于消防部队,即消防人员自身的防护装备(如头盔、防护服、消防员手套等)及抢险救援设备(如机动链锯、液压剪断钳、消防照明灯等)。可见,消防产品已分布于消防工作的各个方面,其是否完整好用直接影响社会单位抵御火灾隐患的能力和消防部队抢险救援的效能。本文主要就应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消防产品质量控制及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是消防产品进入使用环节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消防产品及其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重要工作。
(一)认识上存在误区
1.生产资质与合格产品的认识误区
目前所有的消防产品凭借《质量认证证书》、《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检验报告》进行销售,原件仅有一份,如果有复印件就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事实上这些证书只能证明生产厂家有能力生产合格的消防产品,并不能保证每批次产品都合格。但是有些基层消防监督员甚至消防中介机构、乃至建设方(甲方)、监理方、施工方都会认为只要持有《质量认证证书》、《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检验报告》的复印件,这个被使用的消防产品就是合格的,这是一个很严重的认识误区,是导致假冒伪劣产品长期以次充好,泛滥市场的重要原因。这样的认识误区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而不被发现,或者发现后很难改正。比如一项大型的建设工程,消防工程涉及到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系统、自动消防设施控制柜、安全出口、气体灭火系统等9大系统,消防产品多达十几种甚至几十种,数量巨大,在安装时把关不严或者疏忽大意,只检查《质量认证证书》《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复印件而不去送检确定,很难把握使用的消防产品是否全部合格。即使是有厂家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也不能一一保证拿来与进场产品核对。特别是隐蔽施工的管道、探头,预埋的线路、模块等,在安装好以后发现是不合格消防产品,将很难改正,特别是被封闭在建筑结构内无法取出的产品,改正将是一句空话。
2.产品质量和产品故障之间的认识误区
在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基层监督员往往会混淆产品质量和产品故障的概念,出现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依据与处罚条款错误的现象,从而导致应该办理消防产品处罚案件的办理了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应该办理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了消防产品处罚案件。消防产品质量,是指消防产品满足消防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和环保性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1]。消防产品故障,可以认为是由于外力或者其他非产品本身质量因素导致的产品损坏,影响使用功能。例如,一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其压力指示器上的指针在红色区域内,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第6.7.1.1条[2]规定,应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而不能判定此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故障,办理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如果该具灭火器因外力或者其他非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筒体凹陷、压力显示器指针掉落、喷射软管掉落等,应判定为该灭火器故障,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简单来讲,消防产品故障就是《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中未包含的部分。比如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因外力导致筒体凹陷、压力显示器指针掉落、喷射软管掉落等,防火门闭门器损坏、脱落,密封条缺损等。
(二)监督存在脱节现象
1.业务衔接脱节
根据新修改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4],建筑工程根据规模大小分为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各公安消防支队也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细化了审核、验收、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权限。由于技术力量的差别,公安消防支队承担绝大部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把设计审核合格的工程施工检查工作委托辖区公安消防大队进行,这就产生了衔接问题,设计审核合格的工程在施工,但是辖区公安消防大队未接到消防支队委托或者根本不明确该工程是否在施工,从而导致消防产品进场时的监督空白,为日后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埋下隐患。
2.监督力量与任务需求脱节
一是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薄弱。这在全国消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单位承担着日常监督检查、开业前检查、处理举报投诉、火灾调查、建筑工程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施工检查、指导辖区街道、派出所等工作,工作量大且繁杂,顾此失彼的现象时有发生。以乌鲁木齐市消防支队高新区(新市区)消防大队为例,该大队辖区326 Km2,下辖13个街道、1镇4乡,18个派出所,2014年共列管466个重点单位,共有监督员11名,平均每名监督员管辖近30 Km2,43个重点单位。据不完全统计,该辖区2014年新开工的建筑工地200余个。平常业务性及检查重点单位、施工工地工作已经非常繁重,加之安全保卫、勤务、会议及配合政府其他职能部门间联合执法等,基层执法力量显得捉襟见肘,腾出专门力量办理消防产品案件显得力不从心。
二是消防监督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目前,基层消防执法单位人员构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部队院校毕业生干部、地方大学生干部。由于所学专业不同,对相关规范、规则、法条理解上有所不同,加之工作经验、年限、业务培训时间等因素,导致执法队伍内部人员业务素质存在偏差,执行起来标准不一,有时难以服众。业务素质过硬的老同志由于提职、转业等原因,在岗位上的时间不长,“传帮带”的作用发挥有限。
3.相关规定调整较大导致监督工作质量滞后
2012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规范》《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相继发布,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程序、方法及文书使用全部进行了调整,较以前变动较大。特别是在法律文书的使用及填写上,基层消防监督员基本是处于摸索阶段,下发时较为慎重,致使消防产品监督效能下滑。
(三)执法周期过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5]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不难看出,如果一个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了不合格消防产品,监督员须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判定消防产品不合格情况并记录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上,如果被检查人认同消防监督员对消防产品现场判定结果,即可下发《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如果被检查人质疑监督员对被检查消防产品是否合格的现场判定结论,可以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对检验结果存在质疑的还可以要求复检,这就导致监督员在收到首次不合格检验报告时难以确定《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期限:如果被检查人认同检验报告的结论,监督员即可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如果不认同,还可以要求复检(复检以一次为准),那么,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时限必须包含复检的时间。然而复检的时间往往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决定,除去必要的检测时间,收样品时间、排队时间、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将无法掌握,这就导致一个消防产品案件,从监督检查之日起一直到该产品是否是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确定日期中间间隔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使消防产品案件办理周期过长,效能低下。进而导致消防监督员着眼于常见消防产品的常见问题,并且着眼于被检查人对现场判定结果无异议的产品入手办理产品案件,出现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水平长期处在一个较低水平,进步缓慢。另外,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间与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时间间隔太长,在执法考核中只能勉强解释,在监督系统中也无法操作(显示超期录入)。
(四)中介机构管理混乱且效能低下
1.中介机构形同虚设
监理单位负责为建设方监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但在现行体制下,监理单位的收入由建设方承担,这样可能出现监理单位为了迎合建设方的建设要求,不对进场消防产品进行监理、检查,或者明知有问题依旧不管不问,有的甚至与施工方串通一气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诈骗建设方工程款项,监理机构形同虚设。
2.中介机构缺乏监督
消防中介机构在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出具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出具消防产品检测报告等方面意义重大。然而在现实商业竞争和缺乏有效监督的环境下,中介机构的某些不正当行为往往导致工程存在先天的严重火灾隐患。比如在申报消防验收材料时,有的消防中介机构使用一部分真的消防产品资料进行申报,然而大部分有缺陷的消防产品不列入《消防产品供货证明》中;或者涂改、伪造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者送检合格消防产品,工程中偷梁换柱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不去现场检测就出具合格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等。
(五)违法主体难以确定和取证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在工程现场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施工单位推说是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导致,监理单位推说建设方要求使用,建设方推说设计方如此设计,设计方推说施工方擅自更换确定的产品品牌,导致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互相推诿扯皮,加之消防施工检查滞后,违法主体难以确定。
(一)严格消防产品准入条件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要求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只有两个:一个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另一个是技术鉴定。强制性认证部门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客观公正的出具认证证明,对认证结果负责;对于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客观公正的出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对结果负责,同时对经技术鉴定的产品实施跟踪检查,对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消防产品,应当依法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以公布。
(二)加强行业自律
中国消防协会在2005年制定了《中国消防产品行业自律公约》,从各方面规范了各生产企业的商业行为。另外,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一是消除恶性竞争。不要一味的为打开市场使用价格手段,不恰当的缩减成本,导致产品安全性能降低,使用寿命缩短;二是共享成熟技术。一项技术的发明到使用,经历使用-改进-使用-再改进-再使用直至技术成熟的过程,各生产企业应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改进产品,直至该项技术成熟,从而推广至整个行业,提高本行业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更好地为消防安全服务;三是逐渐消除企业间技术壁垒。如果各企业想长期存活,必须消除技术壁垒,达到技术共享,降低维修成本,实现零部件通用、技术通用的要求,进而消除消费者关于维修难的顾虑,达到行业内良性竞争的目的;四是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议由中国消防协会牵头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用于监管各行业市场行为及信用程度,并分级评定,评定级别与产品抽检次数及数量挂钩,对屡次出现信用危机或者产品缺陷的企业进行降级处理,对多次评价较好的企业升级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三)完善和改进消防监督检查模式
一是在消防监督系统中加入和调整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模块。在录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以后,对于被检查人对现场判定不合格产品有异议的,不计入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前的执法期限;二是调整检测机构出具监督送检产品检测报告的时限。要求监督送检机构优先检测各级消防机构监督送检的消防产品,以缩短执法周期,使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效能升级;三是扩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知晓面。将此《规则》全面下发监理单位、消防中介机构并进行宣贯,扭转检查的被动局面,使“被动迎检”转变为“主动自查”,同时也可作为建设方、施工方、消防中介机构之间互相约束的执行标准,一效多能。
(四)丰富联合执法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按照其职责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内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一是加强现场检查。多部门联合执法最直观的就是现场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应定期并形成良性循环,如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或者借力政府联合大检查完成;二是建立定期质量通报制度。将消防机构掌握的本地生产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借助其执法力量及公示系统达到定期向社会通报生产企业守法情况的目的;三是建立定期销售信用通报制度。将消防部门掌握的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提供给工商管理部门,借助其营业执照等职能审核其销售资质及销售产品质量,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提高公众消防产品质量意识
消防产品的质量关系到每个人的公共消防安全。要对社会公众的消防宣传中融入消防产品安全理念,引导公众形成“每时每刻都在消费消防产品”的意识,即任何场所都有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场所的消防安全,公众进入这个场所,就在消费消防产品的安全性能,如果场所不能提供一个安全的消防环境,该场所的负责人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而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度,从而提高对消防产品的关注度,达到全民关注消防安全,全民打假消防产品的目的。
(六)严格审批监管
一是严格审批中介机构资质。积极联系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机构,规定监理单位等级与消防产品监理相挂钩,对消防产品监理出现重大过错的监理单位进行相应处罚。各级消防协会应严格审批消防中介机构资质,应根据机构人员构成及技术力量配比确定级别;二是建立中介机构考评机制。各级消防协会应建立以消防中介机构服务单位为对象的,综合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率、检测合格率、检查合格率、行政处罚、发生火灾等因素的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与审核中介机构资质挂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约束中介机构不规范的执业行为。
(七)提高监督员业务素质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特别是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实践培训应加强,提高现场判定结果的可信度;二是配齐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装备,使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果更科学,有据可依;三是不断更新消防产品信息。公安部消防局应根据新的消防产品进入市场的情况适时更新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注意要点,做到早普及,早知晓,取得主动监督管理权;四是优化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系统。该系统自使用以来提高了监督员现场判定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可靠性,但是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如系统不稳定,升级后无法使用,设备笨重等,应考虑设计无线网络支持的身份证管理系统,可大大减轻一线监督员的负担。
消防产品是否完整有效直接关系到社会单位抵御火灾隐患的能力和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的效能,做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消防产品正常好用至关重要。本文系统分析了目前基层消防部队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办法和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会有新的消防产品进入市场,如何更好更快的鉴别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净化消防产品市场,为建筑消防安全保驾护航,仍是每一位消防监督员不断探索的新课题。
[1] 景绒.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实务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2.
[2] GA 588—2012,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S].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
[4]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Z].
[5]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Z].
(责任编辑 陈 华)
A Study of Problems and Solutions with Fire Product Supervison and Inspection
LV Xueli1,2
(1.UrumqiMunicipalFireBrigade,XinjiangAutonomousRegion830000,China; 2.TeamofGraduateStudent,TheArmedPoliceAcademy,Langfang,HebeiProvince065000,China)
Fire products are a kind of special product. Their functions in a fire fighting are directly decided by their qualities. Fire products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is the important measures to ensure their qualities and performance.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analyses the current primary problems with the fire products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by fire departments, such as the misconceptions in understand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ir qualities, the lack of internal cohesion with the product inspection, the weak supervision of law enforcemen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trict access for fire protection products, stresses the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enriches forms of joint law enforcement, improve the quality of supervisors.
fire products; fire products supervision; products quality
2015-03-03
吕雪丽(1985— ),女,四川乐至人,工程师。
D631.6
A
1008-2077(2015)06-007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