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重喜 资晓露/文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公诉工作调适
●陈重喜*资晓露**/文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终目的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当作出积极回应,从调整侦诉模式、完善检律关系、规范证据规则、提高出庭公诉质量、优化公诉程序、强化诉讼监督等方面,完善配套机制和执法方法,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公诉工作调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带来了全方位的影响。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侦诉模式的调整、检律关系的完善、证据规则的运用、出庭公诉的质量、公诉程序的优化、强化诉讼监督等六个方面。下文围绕这六个方面提出调适对策。
在我国的立法层面,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警关系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然而,在司法现实层面,刑事诉讼的实际中心仍然在侦查阶段,虽然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对案件进行全面性、实质性的调查主要还是在侦查环节来完成。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只是对侦查成果的二次质量检查,起到的是质检把关作用。在制度层面提出“以审判为中心”以后,这种侦查主导现象势必将逐渐发生变化,它意味着庭审不再是简单地了解情况,核实证据,而是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真正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排除庭前预断,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相应地,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因此,应当逐步构建新型的检警关系,围绕审判这一中心,协调好“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严格遵守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更加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
曹建明检察长曾指出,“检察官和律师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笔者认为,新型的检律关系要把握好“对抗”和“合作”两个关键词。在对抗层面,公诉人必须转变工作理念,理性面对庭审对抗性增强的客观事实,冷静处理辩护律师介入而导致的固定证据难度增大、当事人翻供、证人翻证、法庭辩论复杂等情形。在合作方面,公诉人要认识到辩护律师的职责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存在一定的目标一致性,二者的合作更加有助于提高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刑事案件诉讼进程高效、公正的推进。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完善庭前会议、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听取律师意见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律检关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给出了统一的和唯一的答案,并不因为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提出后,一个案件是否达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最终是通过审判环节集中展示并予以确认。因此,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在审查起诉活动中严格把关,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扭转侦查机关习惯上移送起诉、逮捕、立案证明标准依次降低的认识,帮助侦查机关以庭审思维来约束自己的侦查行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逐渐摆脱卷宗依赖主义的束缚,纠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过于倚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笔录、说明材料,探索对言辞证据、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方法,加大排除非法证据的力度,力求在本环节剔除不符合定罪标准的瑕疵案件,切实保障公诉案件的质量。
“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公诉人必须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庭审能力和技巧,充分履行好对犯罪的控诉职能。一是重视庭前会议制度。将非法证据排除、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程序性争议解决在正式开庭以前,扫清正式出庭前的障碍,以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二是重视出庭预案的准备。在未来的庭审中,审判活动将完全摆脱侦查机关橡皮图章的角色。公诉如何有效展示证据、指控犯罪、说服法庭采信公诉意见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充分做好庭审准备,才能够在实战中做到举证有力,控制场面,使庭审活动有效按照公诉人的意图进行。三是重视庭审询问、讯问技巧的提升,特别是交叉讯问技巧的提升,妥善处理被告人当庭翻供,证人翻证的情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有理说在法庭,有据摆在法庭,当面对质和辩论,使庭审当中的控诉双方能“平等攻防”,防止处于取证优势地位的检察机关的“诉讼突袭”,这无疑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素养、语言技巧和逻辑推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需要“具备清晰的常识判断,出众的语言表达,全面的知识结构,透过表情、声调、动作洞察人心的直觉,通过询问迅速发现对方证词弱点的本能,利用询问有力瓦解对方证人可信度的智慧”。[1]检察机不能积极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庭审中就会陷入尴尬被动局面,因此检察机关在审判之前的所有诉讼活动都要以审判标准来衡量,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辩论的检验,出色地完成追诉犯罪职能。
“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但其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应当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这就要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公诉程序,强化公诉机关的审前调节职能。一是进一步优化不起诉制度。完善不起诉的考评标准,适度扩大适用比率。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地做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程序,不让该类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从而减少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诉讼经济原则。二是进一步优化案件繁简分流措施。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轻案快速办理机制等措施将公诉资源集中到疑难复杂案件和大案要案的案件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上。三是进一步优化基本办案组织形式。在不断向公诉办案一线充实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优质人力资源的同时,要不断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组分配模式。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14年以来,该院将七名办案人员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组,其中,快速程序组四人,由一名主诉检察官和三名办案经验在四年以下的助理检察官、书记员组成,完成全年近千件起诉案件总量的70%左右;普通程序组三人,公诉办案经验均在四年以上,主要任务是攻克约占全年案件量30%的经济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涉众涉恶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等。[2]经过数年试行,上述模式在提速简易案件办理的同时,保障了重大复杂案件的审查质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保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语境下,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作为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一是强化刑事抗诉工作,既要多抗也要抗准,通过突出抗诉重点、提高监督质量、延伸工作效果,切实提高刑事抗诉质量。二是探索同步监督,通过量刑建议、承办人审判重大事项报告、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听取辩护人意见、收集控申、监所部门反馈线索等措施对审判过程进行同步监督。三是重视特殊程序案件的监督。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轻案快办案件、刑事速裁案件的法律监督,特别注重由于办案时限大幅度缩短而导致侵犯被告人当庭陈述权、被害人判决结果告知权等情形出现。
注释:
[1]李爱君:《从朗读书面证言到修炼盘询艺术——公诉视角看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载《刑事司法指南》2013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8页。
[2]2014年,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全年受理公诉案件1240件1500人,审查起诉案件1010件1095人,人均年办案数破200余件,与相关调研数据显示的基层院人均一年办案数为50.8件的合理人数相比多出了3倍(参见《关于公诉部门人案匹配情况的调研报告》高检院公诉工作情况2014年第6期),对办案小组进行优化,合理分配小组人员,才能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湖北省检察业务专家[430051]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43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