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探析

2015-01-30 02:27苏星鸿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特色

□苏星鸿

(兰州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P4这一论断,提出了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对于我们正确把握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激发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治国方式,人治强调人权大于法权,法治则强调法权大于人权。从形式看,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制度及机制的运行过程;从实质看,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理念。当然,任何法治的运行都是一定的法治价值原则和理念指导下进行的,任何法治价值原则和理念都要通过一定的法治运行表现出来。因此,在理解法治概念时,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均不可或缺。法治作为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从本质上讲,是法制的运行方式,是一个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一系列环节构成的动态过程。

从历史看,法治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不懈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积累了重要的历史经验,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足,特别是在“文革”中留下了严重破坏法治的沉痛教训。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P146这个论断为我国法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确立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行动逻辑。党的十七大作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战略部署,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八大后,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从逻辑看,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指出:“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1]P49在这条基本经验中,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治理国家的方略和保证。三者的紧密结合,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逻辑。其中,党的领导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和根本要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高度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人民当家做主和社会主义法治也是高度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为皈依,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利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可见,只有法治才能更好地确保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各项权利,才能更好地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胜利,就此而言,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总之,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法治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要素,没有民主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法治也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要素,没有现代的法治体系就没有现代的国家治理体系;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可见,法治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运行方式,从而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把法治贯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全过程,贯通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个环节,贯通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各个领域,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局面。

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人类文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人民权益的根本保证,也是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中各种复杂矛盾的客观要求。当前,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深化全面改革,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本身就包含着法治体系的现代化。依法治国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保障,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五大建设”的战略总布局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努力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使我国的法律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更好地适应全面深化改革中各种社会关系深刻变化的现实,更好服务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指出:“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3]P3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关系,它代表和反映着不同阶级和不同阶层的利益要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在解决社会利益冲突和矛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法律关系协调是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和维护稳定的政治局面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现代化已经进入了所谓的“现代化陷阱”关键期,跨越攻坚期和“陷阱”以及实现跨越后的更好发展,都必须靠法治。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为了使我国经济在新常态下平稳前行,同样要靠法治。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使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政府廉洁高效、人民团结和睦的政治局面,从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必要前提和基础。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我们遇到了众多的矛盾和问题。其中,既有过去没有解决的老问题,也有全面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既有日常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浅层次问题,也有体制和机制方面的深层次问题;既有人民内部的具体利益矛盾问题,也有敌我之间的阶级斗争矛盾问题。要消除上述各种复杂矛盾和冲突,防止和避免各种不利因素和逆反力量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干扰和破坏,关键在于用法律规范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包括:党、宪法与政府的关系,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公民、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不同阶级、阶层以及社会团体的关系等等。通过不断探索依规治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具体方式、途径和措施,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使不同利益主体的基本利益都能够得到满足,产生党、国家和人民和谐发展的新凝聚力,建立政府、社会和市场协同发展的新型社会结构,形成维护稳定、促进改革和谋求发展的新动力,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各个方面都形成一整套相对成熟的法治体系,夺取全面深化改革取得的新胜利。

当前,世界格局处于大变革、大发展和大调整时期,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为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协调和规范作用,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同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相比,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相比,同人民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期待相比,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在立法方面,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在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在守法方面,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说到底都与法治体系不够完善有关,因此,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三、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体系是由规范国家、政府、政党治理行为的法律构成的动态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当前,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切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是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并且严格地按照法律规范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国家的各项事业才能顺利走上法治化的轨道。当前,在立法中要继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具体来讲,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坚持立法为民的价值导向,使我国各项法律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和正义,更好地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坚持科学立法的立法原则,进一步改善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结构,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前置制度,提高立法程序正当化水平,确定法律规范的实质与形式标准,设立法律规范的事前或事后的审查过滤机制,构建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建立必要的法律纠错机制和修正机制,完善法律修改、废止和解释制度等等,为科学立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第三,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公民个人参与立法的积极性,通过建立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以及民意与立法的对接机制,确定立法机关组成人员联系选民的义务,完善立法听取意见和整合吸纳意见等制度,建立权力机关内部的制约协调机制,建立立法成员和立法机关接受选民和公众监督的制度等等,为民主立法提供必要的体制机制保障。第四,既要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也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更要注重制定出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实施所必须的具体条例,以确保各种法律和法规的真正实施。第五,要善于吸取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在国家立法和党内法规制定中都要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评估制度和责任制度等制度,确保每一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都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和正义。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健全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当前,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加快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的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有机统一,确保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具体来说,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加强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坚持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保证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加强违宪审查制度建设,确保宪法实施。第二,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责任法,要特别注意上述法律的可操作性、实施资源的配套性、法律规范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及法律规范自我实现的动力与能力,为依法行政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第三,建立执法责任制、协调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切实解决执法机关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权力的问题,提高执法机关执法的公信力。第四,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第五,国家必须为法律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体制、设施与物质保障,为法律实施创造必要的执法和司法硬环境。同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把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法律实施的干扰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克服法律实施的阻碍和阻力,为法律实施提供良好的软环境。

(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要科学配置权力,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以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为权力的运行设定明确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界限,为权力的行使设定正当目的及合理基准与要求。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努力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更好发挥党内纪检机关的监督作用。第二,要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充分发挥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对官员的质询监督功能,形成对腐败分子的高压震慑态势。第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人人负起责来,使政府各项执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第四,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监督作用,消除地方政府对行政诉讼的干预,及时受理老百姓对一些地方政府违法征收、违法拆迁、假冒伪劣食品、环境污染等方面的上诉案件,使受公共权力侵害的私益得到及时赔偿或补偿,提升行政监督的实效性。第五,有效地规范党内、人大、民主、行政、司法、审计、社会、舆论诸项监督,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独特作用,同时注重各种监督的协同作用,使违法或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及时有效纠正。

(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依法治国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没有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难以持久有序推进。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法治人才队伍、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等重要领域。具体来讲,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法治人才队伍的素质。第二,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三,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建立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解决各种法律纠纷和争议提供制度机制保障。第四,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依法治国提供提供良好运行环境。第五,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等,在全社会形成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法律文化保障。

(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邓小平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2]P147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要遵循管党治党规律,加快形成以党章为根本、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系统梳理党内法律法规,认真总结党内法律法规建设经验。第二,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结合新时期党的自身建设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的党内法律法规,使党更好地发挥对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用。第三,健全依规治党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和程序,为依规治党提供必要机制程序保障,确保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第四,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内法规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确保党内法律法规能够落到实处。第五,要加强党员的法治教育,提高党员的法治意识,培养党员的法治精神,提升党员的法治思维能力,把依政策、会议、批示和讲话来管理政务和党务转变到依法依规管党的轨道上。

上述“五位一体”法治体系,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框架。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既要实现“五大法治体系”各自的目标和任务,又要高度重视各个体系之间的整体性、协调性和系统性,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而雄厚的法治保障。

四、在法治实践中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它能够使中国彻底告别几千年的人治传统,迈向法治中国的新境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治实践理念。法治实践理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先导。我国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长期的人治统治造成人民法治观念的普遍淡薄,绝对服从、人情至上、权力至上等带有浓厚人治色彩的观念盛兴,这些落后的观念与法治中国建设极不适应,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严重障碍。在法治实践中,一方面,必须努力克服封建社会遗留的各种腐朽落后人治观念,为法治中国建设扫清落后的思想观念障碍。另一方面,必须积极弘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等先进的法治理念,使其成为法治中国的重要遵循。当前,要在全社会要积极倡导“法律至上”、“制约权力”的“保障权利”的法治实践理念,大力倡导法治思维方式,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法治意识,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主观条件。

(二)法治实践路径。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核心,也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根本保证。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共同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国家建设的全过程,在党领导下走自上而下法治实践路径。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身就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实践课题。作为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课题,关键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意志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组织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人选,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制度,确保党纪党规的落实。另一方面,要把依法治国同依法执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使党的领导体现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具体实践中。总之,加强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主观条件。

(三)法治实践依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依赖于先进的法治实践理念和党的正确领导,而且倚重于正确的法治实践依据。我国法治实践的总依据和出发点是什么?是书本还是实际?是从先验的原则出发还是具体实践出发?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模式还是照抄照搬其他国家道路和模式?这是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前途的头等大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把实事求是作为思想基础和认识前提,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公有制一元主导和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正确处理一党执政和多元政治主体之间的矛盾,正确处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一元化和各种社会思潮的多元化之间的矛盾,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循序渐进地探索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规律,形成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立符合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体系,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有的根本遵循。

(四)法治实践主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具有开拓意义的创新实践,它不仅要明确法治实践依据,而且要依靠人民的主体力量,因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力量和力量源泉。在法治实践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调动人民参与依法治国的积极性,就要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使人民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力量,就要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为此,不仅要加强对人民的法治宣传教育,更重要的是引导人民积极地参与各种日常法治实践活动,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丰富多彩的法治实践活动,从中汲取鲜活的经验教训,不断修正自己的法治行为,促进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法治化,产生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持久正能量,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实的根本保证。

(五)法治实践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为了少走弯路和避免失误,必须注意学习和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汲取其不成功的教训。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史无前例,恰恰缺少这种经验教训。这就出现了一个历史性的难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实践经验作为参照,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独创性致使不能提供任何经验和教训。在破解这个的历史难题中,一方面,需要借鉴和吸收西方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但是,绝对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法治理念和模式。另一方面,必须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实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学习自己的经验和总结自己的教训。总之,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自我规范,自我矫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趋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运行逻辑,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唯一的正确出路。

总之,努力建设与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多样化相协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相适应,与13亿中国人民的价值期待相契合,既体现中国特色又与符合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普遍规律的法治国家,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局面,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任务,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我们有勇气、有信心、有能力完成这一重大的历史使命,再造中华文明的新辉煌。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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