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募捐政府监管不能缺失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募捐越来越大行其道。然而随着新生事物的发展,必然也会发生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现象。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两起通过网络进行募捐的事例先后引发争议。第一起是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最悲伤作文”事件;第二起是天津“8·12”爆炸事故中,广西网友杨某某通过自己新浪微博,编造父亲在事故中遇难,利用网友同情心骗取网友9万多元的事件。
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接受捐赠,这也就意味着个人发起的网络募捐本身就是违法的。
如果只从政府所应承担的监管责任上分析,《中国青年报》评论认为,这两起事件暴露出我国在网络募捐管理的理念与举措上的漏洞。第一,网络募捐管理缺位。我国的个人网络募捐管理长期缺位,仅依赖公众的个体理性,相信个人的判断足以确保捐赠行为之正确。第二,我国一直没有对网络募捐平台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也没有规定网络平台的权利义务。因此,作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对个人募捐行为的管理。禁止个人网络募捐,建立个人线下募捐管理规定。个人要开展网络募捐的,需通过公益组织。政府的监管事项应包括过程规则、信息披露、代表诉讼等内容。第二,加强对网络募捐平台的管理。政府对四类网络平台开展归口管理,可以考虑适用商业网站、商业合伙人、劝募顾问、职业劝募人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川法制报》则建言,首先,根据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应加快完善立法,使网络募捐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律加以规制,对违法的网络募捐行为可以进行法律惩戒。其次,规范网络募捐格式协议,包括募捐的事由、数额、用途以及余款的处置等,都应该有明确的协议,从而让大众一目了然,也为追究违约责任打下基础。再次,强制网络募捐的中介监管。只要是面向不确定特定对象的募捐活动,都应该禁止私人账号募捐。政府可以指定中介机构,或者设立中介机构进行监管。最后,扶持网络募捐平台建设。避免网络募捐平台杂乱无章,对各种网络平台,应该实行网络募捐资质认证,从而保证所有网络平台都可以发布募捐消息,但捐款接口必须统一到中介账户,各地方政府应自建,或者资助公益组织建设正规的、有影响力的网络募捐平台,方便各种网络募捐活动的高效开展。
除了政府的积极参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廉慧还建议,对于网络募捐信息的发布者,相关的募捐平台也有核实的义务。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已经要求,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总而言之,由于网络募捐本身隐蔽性强,加之现在政府对网络募捐的监管还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导致了越来越多的“诈捐”“骗捐”现象不断发生。因此,政府监管应当尽快开展起来,以满足公众期待的网络公益活动走出“灰色地带”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