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政策亮点及评析

2015-01-30 01:23:12
中国民政 2015年19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生活费孤儿

部分省市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政策亮点及评析

为贯彻落实中央相关决策部署和任务要求,推动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我部自2013年开始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个市(县、区)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福利服务体系。天津、山东、江苏、浙江、重庆、青海等6省(市)出台了全省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建立了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这些地方创制的起步,以点带面地拉开了我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的序幕。

天津市

政策文件:《天津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津民发〔2014〕61号)、《天津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房管局、人力社保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4〕68号)

政策亮点:(1)明确发放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父母双方或一方重残、重病、长期服刑在押、强制戒毒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或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境,且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城乡价补联动补贴的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儿童。(2)城乡统一标准:城乡困境家庭儿童享受每人每月200元。(3)保障孤儿安置:在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具有本市集体户口、且具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孤儿,将经过评估给予住房、就业培训、户籍迁入社区等方面的社会安置,每名成年孤儿的安置费为15万元,安置过渡期为2年。

政策评析:天津市通过制定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明确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内容、工作流程等内容。文件规定的4类困境家庭儿童,在其享受相关待遇的基础上,给予其进一步的保障,体现了儿童优先保护。除基本生活保障外,在助学方面,天津市对满18周岁仍在就学的成年困境家庭儿童,仍给予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待遇,直至其毕业月份的下一个月才停止发放,保障了困境家庭儿童顺利完成学业。在大龄孤儿保障方面,天津市制定了优惠扶助政策,使大龄孤儿能够走出机构,融入社会,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江苏省

政策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4〕113号)

政策亮点:(1)确定困境儿童类别:孤儿、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和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2)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参照孤儿标准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加强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以上发放生活费补助;统筹做好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和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3)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4)完善教育保障: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落实免学费政策,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各类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5)健全监督保护制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6)优化儿童关爱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7)着力提升服务水平:突出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培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

政策评析:江苏省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以儿童的健康、尊严、良好生存和顺利发展为出发点,科学细致分类,将保障服务对象由1类2种困境状况(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1.9万)扩大到5类19种约25万处于困境状况的儿童,使困境儿童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除生活保障制度外,江苏省还建立起医疗、教育、康复、监护、救助等多方位的分类保障救助制度,全面有效的构建起生有所养、孤有所托、病有所医、学有所教、残有所助、困有所帮的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了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权益和安全权益,成为全国率先从政府层面确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省份。

浙江省

政策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以下简称《意见》)《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号)

政策亮点:(1)明确重点保障对象: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以及困难家庭的重度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5类儿童。(2)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困难家庭的重残、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散居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或在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基础上进行补差。(3)实施困境儿童物价补贴制度: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费一样实现逐年自然增长,对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给予动态价格补贴,保障基本生活。(4)加强各类救助政策的衔接。困境儿童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享受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及其它社会救助政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困境儿童,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义务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优先享受教育券和营养餐、国家助学金。

政策评析:为落实国家政策文件,浙江省于2011年出台《意见》,在明确机构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等福利政策的同时,第一次在省级规范性文件中提出了“困境儿童”的概念,并将“困境儿童”纳入到福利保障范围。2014年,浙江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儿童生存与发展需要,坚持地方经验创新,全面安排和设计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率先在全省范围将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及重病、重残、罕见病儿童纳入保障,并随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同步提高,建立了针对性的福利保障和分类救助制度,体现了儿童福利制度实施中应坚持的“突出重点, 分步推进”的原则和理念,在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上取得了重要突破。

山东省

政策文件:《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 号)

政策亮点:(1)界定发放范围: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2)城乡统一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执行。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3)财政资金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政策评析:山东省科学设计了困境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方案,明确了享受补助的4类困境儿童,细化了困境儿童“分层次、分类型”的身份确定标准。通过强化保障措施,申请财政支持,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重庆市

政策文件:《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

政策亮点:(1)确定受益人群: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的家庭困难的4类家庭儿童:(一)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或重残。(二)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失踪或重残。(三)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或重残。(四)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2)明确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享受生活补贴600元。(3)规范申报程序:通过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等程序严格审批。(4)实施科学发放: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统一在金融机构为对象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按月发放。

政策评析:重庆市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制度设计的重点对象,将生活保障作为制度设计的重点内容,初步建立了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惠及部分困境儿童的福利保障制度。

青海省

政策文件:《青海省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的通知》(青民发〔2011〕101号)

政策亮点:(1)事实无人抚养对象界定:单亲无抚养能力、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一年以上、父母双方服刑人员子女等;(2)分类立标: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事实上无人抚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政策评析:青海省在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适时扩大到事实上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体现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开展中坚持的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标施保等基本原则,为全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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