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反腐倡廉建设

2015-01-30 00:02闫瑞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腐败权力

闫瑞

(兰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反腐倡廉建设

闫瑞

(兰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反腐倡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内在关联上讲,依法治国与反腐倡廉是一种良性互动与相互推进的关系,依法治国是反腐倡廉的必要支撑,反腐倡廉是依法治国的内在保障。在具体操作中,应当将法治反腐、制度反腐与文化反腐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

依法治国;反腐倡廉;法治反腐;制度反腐;文化倡廉

一、依法治国与反腐倡廉的内在关联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反腐倡廉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二者是良性互动、相互推进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是反腐倡廉的必要支撑

第一,依法治国是全局性和根本性的战略。法治思想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做好包括反腐倡廉在内的其他各项工作的前提。第二,依法治国的过程,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理论不断完善的过程。通过对现实的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对反腐倡廉工作必将发挥强大的指导作用。因此,反腐倡廉工作的战略必须与依法治国的方略保持统一,才能保证其他方面的正确性。第三,法治建设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保障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法治建设与反腐倡廉所形成的良性互动局面有目共睹。为了把反腐倡廉“进行到底”,就必须改革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和司法体制,不断提升监督权的独立性。

(二)反腐倡廉是依法治国的内在保障

1.反腐倡廉有助于人们法治思想的形成。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思想、特权思想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少数领导干部官僚主义、特权意识严重,法治意识极其淡漠,在实践中破坏法治的情况时有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在同腐败作斗争的过程,本身也是同破坏法治作斗争的过程,表现在思想领域,就是法治思想与破坏法治思想的斗争过程。因此,反腐倡廉有助于人们法治思想的形成。

2.反腐倡廉可以促使人们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腐败是对法律的一种蔑视和破坏,是对法律权威性的挑战。惩治腐败,一方面是对腐败分子的震慑,更重要的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警示,警示他们从腐败分子的违法犯罪中吸取教训,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3.反腐倡廉的过程,也是法律宣传的过程,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的过程。只有同腐败作坚决的斗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不管是谁,只要违反法律,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人民群众才会相信法律,才会从反腐倡廉的过程中看到法律的严肃性,积极加入反腐斗争的行列,提高反腐倡廉的效力和程度。

二、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反腐倡廉的新要求

(一)坚持“标”“本”兼治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稳健发展,腐败问题也在不断地滋生蔓延。对此,我们党狠下决心,先后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治理腐败,但其效果不是十分显著。纵观我国的反腐败历程,不难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国家体制、管理方式和政策执行上有不少漏洞,让这些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因此,反腐倡廉斗争必须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摒弃过去种种只停留在表面的治理方法,必须使反腐倡廉斗争从“治标”转向“治本”,而“治本”的关键则是法治。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反腐倡廉斗争作出重要部署,“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1]

(二)实施和坚持法治反腐

新时期的反腐倡廉斗争要求我们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要求为指导,实施法治反腐。法治反腐,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入反腐新常态,是我们党坚持倡导的反腐思路,这对公权力的执掌者依法依纪依规开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公权力的执掌者要坚持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培养法律思维,强化法律意识,筑牢法律防线。让公权力在法律的引导和监督下为人民群众办大事,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为人民群众办迫在眉睫的事。

2.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在法治思维指导下,公权力的执掌者要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坚持以规范执法促进公正执法,以管理科学化促进执法规范化;坚持搞好摸底、完善制度、传递压力,切实增强权力部门的依法办事能力;坚持聚焦于主要责任人,突出主要责任人的位置,时刻警醒公职人员奉公守法,服务人民,摒弃一切危害社会文明的行为,从而真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反腐倡廉的新路径

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反腐倡廉问题,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的运作中,都进行了很多尝试与突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实现反腐倡廉的实质性突破,必须统筹反腐全局的顶层设计,也就是要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反腐体制的改革和反腐文化的培育三方面入手。

(一)健全反腐法制建设,依法反腐

1.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立法。第一,制定统一的反腐败法,为反腐败提供整体的法律框架。我国应制定反腐败法,其核心内容是为我国反腐败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各个领域提供系统的法律制度安排。该法也应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必须包括对腐败实质内容的界定,查处腐败程序的规定、腐败现象的查处、腐败行为的预防和对腐败者责任的追究。第二,修订现有惩治腐败的法规,从法规上约束违规腐败行为。从新时期惩治腐败的需求出发,要增强反腐败立法与反腐败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强反腐败法律的震慑力。第三,完善配套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建设。各地方权力机关必须以本地区的基本情况和具体要求为出发点,在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悖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的反腐败法规。

2.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法得不到执行,比没有法律的影响更恶劣。在制定和完善综合性、系统性的反腐倡廉法律,修订现有惩治腐败的法律和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之后,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就成为反腐法治化的关键。第一,要求执法者必须秉公执法,坚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坚决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二,要求执法者必须忠于职守,勇于纠正违法乱纪行为并依法处罚,杜绝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要求执法者必须尽职尽责,不能因为严密的法律体系阻止了个人私利的获取而出现不作为现象。执法者要为人民群众作学法、懂法、用法的表率,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武装头脑,坚决不越法律雷池一步,尽职尽责,尽善尽美的完成本职工作,为人民服务。应该看到,在日常生活中,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弱作为甚至不作为,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之风盛行,执法者自身的腐败,执法者的执法手段不足,以及选择性执法所造成的“漏斗效应”等。就此,温家宝在解释法治精神时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不依,不如无法……执法,贵在‘立法必行’”。[2]

3.发挥司法惩治腐败的功能作用。反腐倡廉仅仅依靠立法和执法远远不够,需要公正严明的司法参与,才能形成强而有力的防范格局和司法保障,才能打好反腐倡廉的歼灭战。即是说,要彻底解决腐败问题,必须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公正司法,必须充分发挥司法在惩治腐败过程中的功能作用。第一,要保证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机关应当排除各种干预和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回归人民法院应有的审判权和矛盾纠纷的终结权。第二,要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必须公正司法,严格按照司法程序秉公办案,依法严惩各种腐败犯罪行为。尤其要让人民群众看到在每一个案件中,司法机关严格遵循司法程序,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真正做到“不论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不论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3]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对于腐败的震慑、惩办作用。

(二)推进反腐体制改革,实现制度反腐

权力的滥用和私用是腐败的本质,其主要是将本应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以及公共福利的权力,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掌权者个人或少数群体服务,从而使公众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治理腐败的关键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控制,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此,要快速推进反腐体制改革,实施“权力入笼”工程,以完善的权力运行体制机制来促使权力规范行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4]这三个机制的实质,就是要完善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务必使各级领导干部时刻牢记,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前提,任何职责的履行都必须以对人民负责和人民监督为原则。“权力入笼”工程主要围绕工作职权和工作实际两方面进行:

1.依法确权,规范流程。按照权责一致、职权法定的原则,进行依法确权。各政府部门重新将部门权力进行比对、梳理、明确,形成权力清单。要突出要害部门、领导岗位和掌管“人、财、物、权”等重点岗位的权责梳理。

2.科学配权,公开透明。部门权力清单明确后,要将梳理的权力进行科学分配。部门领导成员行使的权力,要下发文件,明确分配给具体领导干部;具体负责人行使的权力,要下发文件明确到每个责任人。

3.建章立制,权力入笼。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针对每一项权力,制定相应的权力制约制度。坚决废除过时的制度,改革不管用的制度,着力研究建立新的制度,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权力运行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4.完善机制,调整修缮。采取自评方式,针对权力运行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修订完善制约和监督制度,弥补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缝隙。监督部门要对各部门制定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质量评估,及时反馈,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根据评估反馈结果,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制定出台新的有效制度,修正完善“权力入笼”制度体系。

5.强化监督,规范用权。在“权力入笼”工程工作中,监督部门要全程跟踪监督,同时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对破坏制度、违反制度、变通制度等行为严加查处,对偷钻制度“笼子”的人和事,坚决予以制裁。

(三)培育反腐倡廉的文化环境,实行文化倡廉

1.培育廉政文化意识。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陶冶高尚情趣,强化文化修养,升华自身人格,正确处理工作与休闲、劳动与享乐、物质生活与精神追求的关系,让廉洁成为一种风尚、一种习惯、一种生活态度、一种精神追求。

2.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要树立反腐倡廉斗争和文化建设“两手抓”、相互促进的理念,坚定不移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巩固思想道德防线,防止在复杂多变的思想文化的面前失去自主性。

3.要积极营造廉政文化氛围。通过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廉政文化氛围、主动把握正确的文化舆论导向,积极倡导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性和先进性,引导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追求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时尚;要在全社会全方位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公民意识、民主意识、规则意识和廉洁意识;要严厉打击“腐败亚文化”,加大力度排除一切腐败元素可能生存的空间,努力积聚强大的廉政“正能量”。

4.重视廉政文化规范建设。要充分运用政治监督和文化约束的力量,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和管理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政文化素养。

[1]习近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N].新华日报,2013-01-03.

[2]人民网.温家宝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共度“五四”青年节.http://cpc.people.com.cn.2008-05-05.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 http://fanfu.people.com.cn. 2013-1-22.

责任编辑:刘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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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994(2015)03-0157-03

2015-03-18

闫 瑞(1991-),女,甘肃平凉人,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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