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媛
(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000)
探讨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之原因
张媛
(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000)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虽获得明显提升,但并未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匹配。事实上,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总体上来说一直处在淡薄状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主要是因为在经济上,我国传统的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经济习惯抑制了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产生,而且当下物质利益的诱惑也使得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趋向淡薄;在文化上,广大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们往往以谈论利益为耻,使得公众知识产权不能被正确的看待;在伦理方面,知识产权依旧存有现实性的争议,并没有被社会完全认同,而且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也对传统的伦理观念构成挑战;在法制层面,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缺乏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撑,这也是造成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最直接原因。为了提升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减轻其淡薄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提出一些建议,如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注重知识产权的社会宣传、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等。
[关键词]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制度;利益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已经初有成效。但是,不论是从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规定的目标来看,还是与世界同等经济、科技水平的国家相对比,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就较为明显的暴露出来了。知识产权意识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因此注重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也是我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之一。而从公众知识产权的含义和内容出发,对我国公众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当前表现淡薄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最终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无疑是就此项议题进行研究的最优路径。对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进行探讨,有助于为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育打开思路、拓宽视野,有助于辩证地看待传统文化,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实际效果,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升我国的核心竞争力。
一、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含义和内容
知识产权即“知识财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指权利人对其所作的智力成果所拥有的财产权利。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只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包括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应用于商业活动中的图标、名称和其他标志等相关权利;笼统地讲,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及产业产权等。所谓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指的就是公众对于知识产权及其制度形成的相关看法和意见等。这里的公众,包括所有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通常以企业为主、自然人为辅。从法律层面来看,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就是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理解程度以及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等。
从对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含义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包括:创新意识、运用意识和保护意识。这三点构成了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核心内容。
1.创新意识。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科技发展的最重要助推力量。当前,李克强总理鼓励“大众创新”,正是基于创新对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重要作用。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就是指创新的知识产权,没有创新,知识产权就不会存在。因此,增强公众知识产权的意识的最关键一步就是要增进公众的创新意识。
2.运用知识产权的意识。与其他产权不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虽然它具备较大的潜力,对于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些作用要在商业活动中加以体现,方能真正展现知识产权的实力。在市场经济蓬勃兴起的今天,除极少数与国家核心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外,绝大多数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商业价值,都要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大浪淘沙方显真金。因此,企业要具备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使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为企业带来较大利润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3.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知识产权一旦产生,就要时刻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不管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要明白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就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进步,拒绝剽窃、偷盗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努力维护他人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另一个是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不管出于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维护,还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各知识产权主体都要有较强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二、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现状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于改革开放初期,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我国公众对知识产权的熟识度和认同度有了较大提升。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社会公众知识产权认知程度调查”显示,超过九成的被调查者表示熟知或者听说过知识产权,尤其对专利权了解较多。这个数据相对于20世纪80年代来说,可以说是一个巨大的飞跃,足以体现出我国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不断增强。其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较为明确的提升。上世纪末,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并不关心,在商业竞争领域遭受了一定的损失,一方面由于忽视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我国企业的创新成果被外国企业窃取,另一方面因为涉嫌窃取他国企业的创新成果,多次发生因知识产权引发的争议。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上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绝大多数大中型企业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以促进企业的科技竞争实力。
在过去30多年间,我国的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虽然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就总体来看,表现仍旧欠佳,我国公众知识产权的意识依然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差异很大,就年龄段来讲,中青年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比较高;就行业来说,从事商业和高等教育的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比较高;就地区来讲,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比较高;就受教育程度来说,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对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比较高。其次,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十分严重,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盗版图书、网络抄袭的现象比比皆是,亟待政府进行大规模的整顿和治理。再次,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尚待提高,在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少之又少,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动不动就陷入知识产权的纠纷当中。最后,公众整体的创新意识不强。各个年龄段的人动脑动手的能力都很欠缺,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意愿和能力甚至呈下降趋势,本应成为国家重要创新力量的大学生集体的创新意愿竟然远远落后于小学生。这些现象的长期存在,使得我国公众的创新意识就很难获得根本性突破。
三、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原因
当下,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依旧淡薄,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因素、文化因素、伦理因素和法律因素。
1.传统的经济习惯抑制了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产生。公众知识产权的概念是与市场经济同步出现的,西方国家之所以在知识产权方面比我国起步早得多就是因为其市场经济的起步比较早。最早发展起来的西方国家大都面积较小、人口也不多,单靠自己的领土和人口很难创造出令人倾羡的财富,迫切的希望扩大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交流。这种先天存在,使得西方国家自成立之日起,其市场经济就一直较为发达。另外,商业建国的西方在政治上有着一定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因此公共知识产权的实际运用在很早就已经出现。进入近代以后,西方国家率先提出知识产权并迅速将其贯彻就顺理成章。反观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农业国家,统一国家实行自给自足的经济政策,可以长期不与外界进行商品交换依然维持国家的繁荣。在对外关系上,一直以天朝上国自居,凌驾于他国之上,虽然古代中国科技发明创造成就远超西方,但却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代以来,我国发展又长期落后于西方,而且处在半殖民地社会,科技发展几乎停滞;新中国成立以后,又长期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知识产权缺乏起码的认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次提出公众知识产权并努力在各行业进行贯彻,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普及刚刚开始,许多初期暴露出来的侵权问题也就不断涌现。这样的经济习惯使得我国公众事实上长期有利于知识产权意识之外,面对当代知识产权普遍适用的世界,刚刚起步的我国未免有些措手不及。
2.当下物质利益使人们易忽视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物质利益是人们选择漠视公众知识产权的最大动因之一。在我国这样知识产权体系尚不完善的社会,人们在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物质利益的选择时,通常会选择物质利益。事实上,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漠视很大的一部分原因与知识产权的简历本身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为了突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其使用规定了很多的限制性政策,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出于自己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使用费用定的很高,许多企业和个人都无法承担高昂的费用,因此选择使用盗版,或者通过非法窃取进行使用。通常情况下,这样的事件都属于群体性侵权,而我国又缺乏足够的对这种侵权方式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最终往往法不责众,不了了之。
长期以来,我国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能够受到教育尤其是受到高等教育的人群,基本上将儒学深入骨髓之中,崇尚道义、轻视名利,注重群体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崇尚知识共享等等思想直到现在都被政府和社会提倡和推崇。这些理念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部分,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客观上讲,它严重的阻碍了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出现和成长。公众知识产权生长的土壤是浓厚的私权意识、创新意识和市场交易意识,这与我国社会长期以来的文化传统有着明显的对立。就以著作权来说,我国知识分子一直认为,著述的目的是教育世人,并不是追求利润,甚至以谈论经济利益为耻。在他们的著述被大量盗印出现之后,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维护自己的著作权,而是认为自己的著述很受欢迎。本来就耻于谈利的他们,自然对这种现象毫不在意。这便是我国公众知识产权长期不受尊重的文化根源。
1.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现实争议。自从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不管是在西方还是东方,关于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并不是所有人都赞成和维护知识产权制度,而且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赞成与反对的力量几乎势均力敌。赞成知识产权制度的人们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对于勤于研究和发明的人们来说,毫无疑问是一份特别的鼓励,任何人的劳动都应该得到报酬。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得到报酬,他们的成果被世界各地的人们所应用,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且,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明确的表示,知识产权所有者必须获得经济利益,这样也可以促使全社会发明创造的热潮,对于人类的发展和进步是有利的。反对者则认为,知识产权的出现,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而且还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纠纷,许多企业和个人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还不得不付出高额的成本。
2.知识产权意识对传统伦理观念构成挑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在我国长期淡薄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知识产权意识对传统伦理观念构成挑战,这也是许多人诟病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原因。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地大物博人杰,但是并没有改变我国科学技术仍旧落后于西方的客观现实。一些西方国家将它们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我国,收取高额的转让费用或者使用费用,在我国公众当中,给公众知识产权增添了不少的负面分。另外,许多研发机构和学者将关系人类健康的药品作为专利,定下高昂价格,这就使得极少数药品生产企业能够获得这些专利,最终引发药品价格虚高,绝大多数群众根本无力购买和使用。人们认为,知识产权的存在,对人类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构成了威胁。为了努力改善这些威胁,更多的人不得不选择背离公共知识产权制度。
我国提出并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很短,仅仅30年左右,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上有着明显的不足,对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制约和处罚。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基本上都是宏观的论述,哪些行为触犯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制裁措施。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这就使得许多游离于商标、专利、著作权之外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缺乏一定的法律支撑,受到很大的威胁。另外,即便是《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内容,或者处罚力度很弱,或者根本没有明确的处罚条例。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有力的法律保证。公众虽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理所应当,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随意侵权,其侵权行为又不能得到法律的及时处罚和制裁,其结果可想而知。
四、培养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对策
虽然当前公众知识产权给我国一些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甚至在社会上引发了争论,使得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但是从长远来看,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因此必须给予积极的支持。基于这种认识以及我国当前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现状,笔者特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希望能够改变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淡薄的现状。
在学校广泛推行和加强知识产权的教育,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现状的最有力办法。具体来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中小学进行知识产权教育,突出实践性,鼓励学生创造发明,并投入资金建设相应的实验室供学生使用;另外,学校应大力组织知识竞赛、征文、创新竞赛等等有利于推动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的活动,让下一代从源头上就热衷于知识产权的创新与开拓;第二,在中小学生中进行尊重知识产权的教育,让学生们从小尊重他人创新成果,养成自我创新和尊重他人创新的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第三,在高等教育中,将知识产权法作为必修课程,至少在法律基础课程中加入适当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让每一个大学生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有自己清晰的认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国可以将这一天定为我国正式的知识产权社会宣传日,在这一天面向全社会对知识产权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明确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使大家主动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面对不同的人群,应当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如对待老年人群体,可以多用人们喜闻乐见的广告词;但是对于青年群体,则可以将宣传的重点放在法制层面;对于少年儿童,则可通过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吸引他们参加,并在活动中领略知识产权的精髓。
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这是改善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现状的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最坚毅的手段。相比于其他两种手段来说,它更具威慑力,其效果也更为明显。具体来讲,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鉴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现实状况,应当首先出台一部整体的知识产权法,将当今所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全部纳入其中,现行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可以作为它的子法颁布推行。同时,必须强化侵权的处罚力度,尤其是要加强经济制裁。这样一来,许多有利于三项主要知识产权之外的侵权行为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许多原本放肆的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行为也必然会得到有效遏制。其次,严格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和力度。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项制度稳定下来,而不是一阵风过后又恢复到了过去的常态。
五、结语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共同作用下的结果,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知识产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公众产权意识的薄弱,其原因主要有传统的经济习惯抑制了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产生、当下物质利益使人们易忽视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传统文化中重义轻利、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现实争议、知识产权意识对传统伦理观念构成挑战及缺乏有力的法律保证等。为此,必须从这些原因出发,提出相应的策略,改变我国当前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现状,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迎接全民创新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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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毫〕
博士硕士论坛
On Reasons for Weak Public Aware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ZHANG-Yuan
(LawSchool,DaqingNormalUniversity,Daqing163000)
Abstract: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 China establishe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public aware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was improved significantly, but it didn’t match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n fact, the public aware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n the whole has been in a weak state. The reason for such a situation, is mainly because that the economic custom of self-sufficiency of our traditional small-scale peasant economy suppress the generation of public aware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temptation of immediate material interests also makes the public aware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ends to be weak. Culturally, the majority of the creato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e often ashamed to talk about benefits, so tha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nnot be properly viewed. In ethics, there are still the realist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and has not been fully accepted by the society, and the public aware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so pose a challenge to the traditional ethics; Legally, public aware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cks sufficient support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is direct reasons of the weak public conscious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order to raise public aware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itigate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he weak public consciousness, the paper put forwards some suggestions, such as strengthe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ucation, focusing on public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mproving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o on.
Key words:public aware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nterests and needs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4-0136-05
[作者简介]张媛(1981-),女,黑龙江大庆人,副教授,硕士,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大庆师范学院社科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我国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