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苏力

2015-01-29 23:15桑本谦
中国法律评论 2015年3期
关键词:学术

桑本谦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阅读苏力

桑本谦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2014年11月,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获得了“1978—2014影响中国法治图书奖”,可以说,苏力的作品与思想影响了中国几代法律人。写篇评论苏力的文章,目的却不在于为这位获奖作者歌功颂德,也不试图向这位为中国法学做出卓越贡献的学者表达敬意(尽管苏力是我最钦佩的法学家),而主要是为了他的读者,尤其是那些比我年轻的法学研究者以及法学院的学生们。考虑到苏力的读者当然希望能够读懂苏力,甚至希望通过读懂苏力来把握一个更好的学术方向,所以我很乐意与他们分享多年来我阅读和学习苏力作品的体会和感悟。因此,本文的讨论重点就不是苏力的思想,而主要是他的方法和思路。

之所以自认为是完成这个任务的一个恰当人选,当然不是因为我自信学术判断力有多好,而是因为,我恰好是一个长期努力学习苏力的人,并且试图学得比较全面,包括他的分析方法、思考问题的方式以及写作的风格和技巧,等等。如果按常理来说,一个长期临摹王羲之的书法爱好者要比那些只看不练的观赏者更可能了解他的书法,或者一个执著模仿杨丽萍的舞蹈爱好者要比那些只看不练的观众更可能了解她的舞技,那么就可以此类推,我评论苏力的自信并不那么盲目。当然这不能保证对苏力的评论都是对的,偏见在所难免,但我会大胆地暴露我的偏见。

“大胆”的另一层隐含意思是,我不会吝啬或顾忌对苏力的赞美。应该承认,有时赞美比批评更需要勇气。尤其针对苏力这样一位特定学者,批评要比赞美容易得多。但我的赞美不是刻意的,它一定会真实反映我的判断。赞美苏力之所以不那么让我难为情,原因之一,是20多年来苏力已经招致了太多的批评(也包括来自我的批评);而在这个时候,为他说几句好话或做些辩解,反而可能制造出点新意。于是,在这个意义上,我的偏见也具有了“合法性”,至少可以对冲一下其他评论者的偏见,如果那些评论者也能承认他们同样会有偏见。

2002年夏天,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的杨念群教授在北京香山组织了一次关于“新史学”的学术讨论会,苏力向会议提交了一篇题为《历史中的行动者》的论文。1该文最初发表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题为《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后被收入为《法律与文学》第二章,三联书店2006年版。借助传统戏剧《梁祝》

这个催人泪下的爱情故事,该文旨在重新审视中国传统社会以“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为特征的婚姻制度。与基于“婚姻自由”立场的现代性批判不同,苏力利用经济学和社会生物学的分析方法,深入解释了形成、制约以及最终瓦解这个制度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而,在历史变迁的宏大制度背景之下,通过重新审视和解读《梁祝》的悲剧内涵,生动阐释了作为法理学主题的常规与例外之间的永恒冲突。

尽管这篇文章别开生面地讨论了历史,并且非常巧妙地融合了制度变迁中微观与宏观的两个层面,但若考虑到其研究方法无论是与传统史学还是与新史学都路数迥异,就几乎可以断定,该文势必会在史学界遭到质疑——仅仅凭借一个虚构的故事你就能分析历史吗?哪怕这个质疑只是潜在的,苏力也必须做出回应。

为此,他很快完成了又一篇论文《这是一篇史学论文?》,副标题就是“有关《梁祝》一文的反思”。2该文未在期刊上发表,直接收入为《法律与文学》第八章。在文章的结尾,苏力以高度自信的语气对标题的设问做出了肯定的回答:“这是一篇史学的论文!”为了证明这个结论,证成这种非常规的历史研究方法,苏力借助丰富的理论资源,将多种哲学思潮中可用元素糅合得浑然一体,并且一点都不显得高深莫测——他没有忽视常识的力量,常识成为连接不同理论的纽带并成为它们共同的根基。

2002年7月12日,是苏力完成《这是一篇史学论文?》一文初稿的日子,那天应该是他一生中的一个重要时刻。在经历了多年的艰苦思考之后,他终于彻底想通了,终于对自己起初只是诉诸直觉、随后经过不断反思、最终却顽强坚持下来的独特的学术道路和研究方法获得了空前的自信。不仅所有怀疑获得了确定的澄清,而且围绕“如何从虚幻中发现真实”的方法论难题,苏力爬升到一个足以“一览众山小”的理论高度。从此,他告别了所有的疑虑和纠结,可以无所顾忌,无所畏惧;过去的包袱都丢掉了,等待他的,只是需要继续跋涉的另一段学术旅程以及下一个更宏伟、也更险绝的学术高峰,并且,它们都已隐约可见!

没有足够的样本,没有严格的统计推论,从个案研究中获得的结论何以能够扩展到一般性的层面?大约所有从事个案研究的社会理论家(诸如涂尔干、吉尔茨、马林诺夫斯基以及费孝通等)都曾面对这个所谓“如何超越个案”的方法论感到困惑。而苏力的处境却显然更为窘迫,别人的个案还至少记录了甚或深描了作者观察到的真实,而苏力的“个案”则除了一些真实案例(如“邱氏鼠药案”、“黄碟案”、“许霆案”、“药家鑫案”、“肖志军案”以及“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等)之外,还包括来自电影和戏剧的一些虚构的故事。可是,《秋菊打官司》能算什么个案呢?分析《梁祝》、《雷雨》、《窦娥冤》、《赵氏孤儿》以及《安提戈涅》又如何能够令人信服地解说历史和现实?仅仅应对如何从特殊到普遍以及如何从微观到宏观的难题就已经够麻烦了,苏力还必须要回答怎样从虚幻中发现真实。更何况,他还有更大的理论野心,以中国传统戏剧为素材的制度分析还纳入了历史维度——不满足于仅仅分析戏剧文本所反映的那个特定时代的制度,还要解释当社会历史条件(尤其是物质技术因素)发生变化之后,旧制度被新制度逐渐取代的历史变迁的过程。若将如此宏伟的理论建构立足于一个个虚构的故事,就难免会让人质疑——这何止是在沙滩上建城堡,这简直是在空中造楼阁!

从1996年苏力完成他著名的《秋菊打官司》一文到2006年出版其《法律与文学》一书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诸如此类的批评就不断涌现。来自法学界的批评多是立场性的,姑且不论;但来自文学理论界的几位学者则基于他们的专业优

势指出了苏力作品的不少“硬伤”——诸如误读了戏剧文本,泥实了剧情,曲解了作者原意等(还有人直言怀疑苏力的文学鉴赏能力)。3例如,康宝成:《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与苏力教授商榷》,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陈建华:《一次失败的跨学科研究——从苏力的〈窦娥的悲剧〉说开去》,载《中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3期;邱志强:《法律与文学的语境观——读苏力〈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有感》,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 年第9 期;陈金文:《试论梁祝悲剧的性质——与苏力教授商榷》,载《鲁东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尽管这些批评在一定层面上不无道理,但若批评者有机会提前阅读《这是一篇史学论文?》,从而理解了作者对其研究方法的反思和辩解,就可能会发现,苏力根本不在这些批评之箭的射程之内。

苏力所要寻求的真实,并非剧本直接呈现出来的故事本身的真实,而是剧本在演绎故事的过程中所折射出来的那些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故事是虚构的,但故事的逻辑是真实的,后者是虚构一个故事的资本。凡被广泛流传的文学作品,一定拥有虚构故事的强大逻辑,而这正是苏力所要寻找的真实。鉴于作者、作品和受众之间现实或潜在的互动,无论以电影故事还是以传统戏剧为素材的研究方法,实际上都隐含了一次跨时空的问卷调查。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苏力在选择个案的同时就已经超越了个案。借助这种研究方法,他可以利用别人的眼睛去发现真实;这里所说的“别人”,既包括作者,又包括(一代代的)受众;后者并非彻底沉默,因为作品广为流传的事实本身就隐含了受众对作品的态度,受众的接受和认可反过来也会印证作品本身所折射出来的那些真实——经得起历史检验因而不会包含任何谎言的真实。由此,苏力发现了一个埋藏在文学作品中的“数据库”。更何况,从来没有绝对的真相;无论历史记录,还是文学作品,我们从中发现的真相都不过是一些建构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苏力感慨地说,历史和文学的边界彻底模糊了。4苏力:《法律与文学》,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17页。

苏力不是文学作品的鉴赏者,他只是作品信息的搜寻者。他始终保持清醒,不像众多红学家们那样分不清戏里戏外;他很少进入剧情,即使偶尔进入(曾被《赵氏孤儿》中的程婴所感动并表达了由衷的敬佩),也有明确的目的,他会立刻反思,甚或已经事先解释了自己为什么会进入。面对这样一位高度清醒的“搜寻者”,抱怨他缺乏文学鉴赏力还有什么意义?(况且苏力也并非真的缺乏鉴赏力,倘由他来改编剧本,我相信他有能力提出把这些“悲苦剧”提升为真正悲剧的改编方案;实际上,他已经提出来了)退一步说,即使苏力误读了剧本,误解了作者,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在失去一种真实的同时,完全可能捕捉到另一种真实。

别忘了苏力是个实用主义者,后果取向的手段/目的理性已经深入他的骨髓。只要确信后果足够好,没什么是他做不出来的——这话别人听起来也许觉得刺耳,但在苏力看来不过是个同义反复。他反对过分迷恋方法,方法只是手段,方法好不好,必须根据目的去判断,没有什么方法拥有天然的优越性,可开通“直达上帝和真理的专线”。再好的研究方法也不能保证创造出有价值的学术作品。5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载《法学》2013年第4期。是的,方法永远是死的,它本身没有灵魂,要赋予方法以生命,终究离不开研究者的想象力、洞察力以及足够的好奇、敏锐和耐心。

阅读过《法律与文学》的一位朋友曾经抱怨,所谓“以中国传统戏剧为素材”其实只是个噱头,其目的无非是把一些立足于常识的分析伪装成实证研究而已。即使没有这些戏剧材料,通过苏力自己的想象,借助他掌握的历史常识,或至多收集一点史料,也能获得满足他建构理论所需要的

那些真实。尽管不完全否认这种说法,但我仍要为苏力做一些辩解。

苏力所需要的真实,不能仅仅存在于客观的社会历史之中,它们还必须存在于人们的心灵和记忆之中。那些不能被人们感知或者已经被人们遗忘的真实,不在人们决策参数的范围之内,也因此不具备制度分析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以传统戏剧为素材”就成为一个遴选特定真实的方便法门。对于苏力而言,“方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借助于传统戏剧,苏力不仅可以方便地遴选和组织素材,也可以方便地向读者展示这些素材所呈现和折射的那些社会生活中的真实。苏力向来注重知识交流的经济性以及知识本身的性价比。《法律与文学》是一个性价比极高的学术作品,其提供的知识和启发不限于法律和历史,还涉及文学和哲学。倘若抽掉了传统戏剧的素材,则不仅会削弱甚至剥夺后两个领域的知识贡献,而且势必要减损其知识传递的经济性和生动性。

阅读苏力的作品,令人印象深刻的一点是,他不满足于只把道理讲清楚,而总是试图以一种令人难忘(甚至令人震撼)的方式去讲道理。以电影故事或传统戏剧为素材,恰好成了苏力追求其独特学术旨趣的一个修辞战略,并且,这个战略的有效性已经从他自己的学术作品那里获得了验证。尽管“秋菊打官司”不是一个完美的学术分析,6该文最初以《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为题发表于《东方》1996年第3期,后被收入《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其理论深度和广度也远逊于苏力两年后发表的《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与法治》一文,7该文最初发表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后被收入为《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的引论。但从传播学的角度看,无疑是前者完胜。如今,“秋菊的困惑”已然成为被中国法学界乃至中国法律人群体所熟知的一个浓缩了丰富意义的象征或符号。

在苏力看来,即使作为一个严格制度性体系的科学研究方法,也只能帮助我们减少犯错误的概率,而无力杜绝所有的错误。因而,好的学术作品并不保证分析结论无懈可击,哪怕只是提出一个猜想、一个提醒,或是一种不应被忽视的可能性,都可以创造有价值的知识贡献。苏力正是这种学术追求的践行者,无论《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还是《送法下乡》,都没有提出无可置疑的真理,甚至某些分析结论还注定要被证伪,但又有多少人会因此否认这些作品的学术贡献呢?那些否认者又能提出多少根据呢?

难得的是,围绕相关问题,苏力的分析已经深入相当微观的层面,揭示了问题背后的许多经验要素和因果关系(有些是被大家熟视但却无睹的)。倘若关注同样问题的学者也能在同样层面上展开深入细致的批评和对话,中国法学界的学术品质可以极大提高,甚至可能——尽管很渺茫——避免某些领域的决策失误。看看如今步履维艰的司法改革,再回头去仔细阅读一下苏力几年前关于司法实践、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的系列文章,8这些文章主要有:《判决书的背后》,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法官遴选制度考察》,载《法学》2004 年第3 期;《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怎能不令人感慨万千?!

放弃追求大写的真理——这又是典型的实用主义姿态——只表明苏力扩展了他认可的知识范围,而不意味着他降低了学术研究(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标准。事实上,苏力评价学术作品的标准十分苛刻,他要求有真正的知识增量。具体地说,要看逻辑是否成立,经验根据是否可靠,

能否恰当选取、组织以及充分利用素材,结论是否有智识启发性,能否超越个案,以及更为苛刻的,能否提供超越或挑战常识的分析结论。9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载《法学》2013年第4期。苏力写作的学术批评就大致是以这些评价标准为依据的。学术批评是苏力作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追求一种纯学术的批评,摒弃立场化的、意识形态的或“上纲上线”的伪批评,他试图在学界营造一种健康的批评风气。尽管知道这个希望多半要落空,但他仍“愿意去做这样的学术傻冒”。10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苏力并非不懂学术圈的江湖规矩,他只是觉得有责任去蔑视这些规矩。

苏力曾说:“‘兼容并包’不是美德,它只是美德的赝品。”是的,只有在缺乏足够分辨力的条件下,我们才有理由两边下注以分散风险。因而所谓“兼容并包”,在其炫耀宽容的同时,也隐含了不辨是非、不知好歹的无奈。只有决策者是愚蠢的,兼容并包才是明智的;如果决策者是明智的,兼容并包就是愚蠢的。苏力的眼光就是这么犀利。

多年来,苏力在法学界一直坚持这种批评的学术态度,坚持这种相对边缘化的学术立场。他的许多文章都“顺手牵羊”地反思或批评了主流的法学观念和研究方法,除此之外,他还撰写了一些专门的学术批评。比较温和的批评——针对某个作者的某个文献——集中于他的《批评与自恋》一书中;那些针对学术流弊的辛辣批评,则穿插在“波斯纳文丛”的代译序中。11这些文章结集为《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其中最辛辣的一段文字我差不多能够背诵下来,记得最后一句是:“因此,你的失败就是你的胜利,你的挫折就已经证明了你的成功,而且你还获得了一种安全的壮烈——人活着就已经享受了烈士的待遇,多好的感觉啊!”之所以要特意把这句话挑出来,是因为我已隐约觉察到,这句批评将会成为一个预言,也许不久就会有人唱出“我们的初衷是好的”或“好经却被和尚们念坏了”之类的老调来辩护自己的失败。

苏力对许多写作套路的批评,经常是一语中的,甚至一针见血。私下交往中我对此感触颇深。针对一个坚持深描和“述而不作”的人类学文献,苏力的评价是“没有决断”;针对一篇涉及古代禅让制的旁征博引的政治哲学论文,苏力的评价是“太把文字当真了”;针对近几年开始流行的行为主义法律经济学的学术进路,苏力的评价是“因为无力用简单的分析方法分析复杂的问题而被迫用复杂的概念来套复杂的问题”;针对最近网络中一个广为流传的说法——“最优秀的人研究最基本的问题,而不是最紧迫的问题”,苏力的评价是“用定义取胜的老战术”。虽然这些评价过于苛刻,甚至“毒舌”,但它们真实反映了苏力本人的学术自勉和自律——既然你有信心去挑别人的毛病,就必先保证自己能避免同样的毛病。至少在我看来,苏力确实做到了。读完他所有的作品,竟难以发现一处诸如此类的流弊。这些看起来变幻莫测的评价,其实无一偏离苏力一直坚持的实用主义主线;实际上,任何人只要足够清醒,都会做出和苏力大致相同的评价。清醒的大脑个个相似,不清醒的大脑各有其不同。

说苏力是个彻头彻尾的实用主义者,就很容易把他标签化,或把他拉入某个“阵营”里。其实他从未努力成为一个实用主义者,他只是足够清醒而已。但也或许是因为过于清醒了,苏力反而偶尔会采用糊里糊涂的说法。比如,他多次强调学术研究要“有意思”。12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载《法学》2013年第4期。“有意思”究竟是什么意思?苏力说不清楚(也没必要说清楚)。非得达到前面罗列的那些学术标准才算“有意思”吗?不一定。“有意思”不是一个很高的标准,

而是一个有分寸的标准。

也许是看多了也厌烦了那些四平八稳、结构完整、方法规范但却“没意思”的“八股文”(当然不限于法学文献),苏力对任何套路化或程式化的研究方法都十分警惕。反过来看,也许是因为苏力在追求“有意思”的道路上走得太远了,甚至过头了——他好像要求其作品的每一个部分甚至每一个段落都要“有意思”——以至于任何一种套路化或程式化的研究方法都无法满足这个过头的要求。我猜测,苏力之所以不喜欢(或不学习)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拒绝(或不会)使用公式和图标,原因之一就是他生怕这些东西会稀释其作品的“意思密度”和“干货密度”,或损害其作品一以贯之的个性化文风以及由此形成的整体美感。

在我眼里,苏力并不是靠严谨取胜的学者,想象力和洞察力才是他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一位拥有强大想象力和敏锐洞察力的学者而言,套路化或程式化的研究方法搞不好就会成为羁绊和枷锁。过度的严谨会折断想象力的翅膀,步子迈得过于平稳和扎实,就不能驰骋,更无法飞翔。在我看来,一旦拥有超常敏锐的心灵,就能长出超常敏锐的眼睛。倘若眼到之处皆是素材,就能“点石成金”、“化腐朽为神奇”,乃至“万物皆备于我”,就像诸葛亮眼里的风雨雷电都是可用之兵。此时,方法的套路和程式就不那么重要了,可根据目的去灵活变换或随意组合,所谓“法无定法”。一旦做学术到了这个境界,就可以稳居学术丛林中那个更高的生态位了。要求这种人去做田野、做统计,就难免造成社会分工意义上的智力浪费。这是我的想法,不是苏力的想法。13在中南财经大学一次公开对话中,苏力回答我提问时说,严谨和想象力是可以兼容的。参见《对话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3年第13卷第1辑。尽管苏力不会这么想,但他未必不会这么做。

苏力注重吸收他人的经验研究,确切地说,更多是“利用”而不是“吸收”。他人的经验常常只是他驰骋或飞翔的起点。2013年,苏力在西藏大学支教期间阅读了大量关于藏区实行一妻多夫制的文献,这些文献多是经验研究,包含了研究者的见闻以及他们收集的各种事实和数据。最终,在利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苏力建构了一个迄今为止关于藏区一妻多夫制的最具解释力的理论。14苏力:《藏区的一妻多夫制》,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4年第13卷第2辑。经验是他人的,理论却是苏力的。当然,他并非完全借助别人的眼睛,他自己也去观察,只是他的观察更多聚焦于被别人忽视的地方,比如藏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利用不同领域的专家已经知道的事情,来讲出一些所有领域的专家都还不清楚的道理,这是一种最大化自己智力效用的学术战略。在写作《法律与文学》的系列论文时,苏力就已然成为学术丛林中的“鹰”。

学术研究是个服务行业;保留这个行业最直接的理由,是大家可以借助学者的思考来节省自己的思考。创造知识要耗费长时间且高强度的思考,而掌握知识则省心得多;学者在思考方面的比较优势创造了知识产出和知识消费之间的社会分工。请注意,我强调的是“思考”,而不是“观察”,因为就善于观察而论,新闻记者可能比学者更在行。苏力之所以能观察到塑造藏区一妻多夫制的自然地理因素,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他善于思考。没有思考的观察只是走马观花或是熟视无睹。

从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坦率地说,不是每个人都适合做学术(尤其是这个行业中的“鹰”)。什么样的人才适合这个行业呢?直觉的答案似乎是那些拥有强大思考能力的聪明人,但这个答案还不准确。许多人很聪明(比如记忆力好、反应快或能同时有条不紊地处理很多事务),但未必适合做学术。我一直觉得,学术研究的最佳人选应该是人类群体中一些变种,一些在常态环境中

不太成功的变种。

生活在一个复杂多变的世界里,人们一定要找到一些思考捷径来降低信息费用,其中之一就是借助教条。尽管教条化思维容易犯错误,但却因其能够有效减轻人们的思考负担而获得了竞争优势,并最终成为主流。实际上,诸如盲从、迷信、偏见、短视之类的思维缺陷,都具有节省思考的功能,也因此都很流行。

不迷信教条的极少数是人类进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变种,他们因过分敏感和充满好奇而透支了自己的精力。这些原本要被淘汰的变种之所以能够繁衍下来,乃是因为他们提高了整个群体的竞争优势。他们的存在使得群体的知识范围得以持续扩展,大家犯错误的概率也因此明显降低。而当发生各种意外的时候,这些变种的作用就会表现得更为突出。当知识产出和知识消费的社会分工出现之后,“变种们”就自然成了学术研究的最佳人选。因而,在社会生物学的意义上,时刻对教条保持警惕应该是一个优秀学者的天性。

苏力显然具备这个天性,并且很可能,他把挑战教条视为自己的天职。他警惕流行观念,反对意识形态化的解释;且与大多数学者将文化、人性、历史趋势之类的概念当作惯用的解释工具不同,苏力认为这些东西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他还要继续探索和揭示被这些概念所遮蔽的、那些复杂的经验要素和因果关系。正因为如此,用他自己的话说,他显得很“边缘”,经常被视为“异类”,甚至“怪胎”。左者觉得他“右”,右者觉得他“左”;好“洋”者觉得他真“保守”,好“土”者觉得他太“西化”。15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私下里,他也承认自己“很孤独”。这也难怪,如果你想进入某个阵营,就至少要接受这个阵营里的某种共同信念;而在苏力眼里,信念就是一种隐蔽的教条。苏力并非没有自己的信念,16参见《对话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4年第13卷第1辑。苏力在回答我的提问时,承认自己是有信念的。但在研究某个具体问题时,苏力做到了(或至少基本做到了)不让信念来影响自己的判断。

我们应该清楚,也应该形成共识——无论在社会分工还是在生物多样性的意义上,学界乃至整个社会都应该宽容甚或应该欢迎像苏力这样的“异类”;毕竟,学术界的“万众一心”或“同仇敌忾”不是什么好事。更何况,苏力也没唱“法治的反调”,他只是唱了法治流行观念的反调;他也没有矮化“法律人思维”,他只是不同意法律人思维被概念化了的那种描述。难道因为苏力挑战了支撑主流观念背后的那个隐蔽的权力结构,边缘化就成了他的宿命?还是因为他把作为学者天性的“变种气质”演绎得过于极端以至于成了“变种中的变种”?抑或是因为有太多天生不适合做学术的人混入了或误入了这个行业以至于冲淡了业内的“变种气质”?这些问题不想也罢。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挑战教条或超越常识可不是件轻松的事情,除了要保持敏感和好奇,还要做到细致、耐心和专注,当然最终还要依赖极高的智商。在我看来,既然苏力幸运地(或不幸的)具备了这些素质,那么,成为学术界的异类对他来说就是责无旁贷,甚至非他莫属。这个想法不是我今天才有的,早在十几年前阅读了他的《复仇与法律》一文后我就开始这样认识苏力了。尽管我知道(并且苏力也坦言)这篇文章来自波斯纳作品的启发,分析方法也和波斯纳相似,17Richard A. Posner, “Retribution and Related Concepts of Punishment”,in Economics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Revenge as Legal Prototype and Literary Genre”,in Law and Literature,rev.& enlarged e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但该文仍让我感到震惊,就其知识密度、理论深

度以及技术含量而论,与波斯纳的分析相比已是青出于蓝,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与一位日本学者的同主题作品相比,18穗积陈重:《复仇与法律》,曾玉婷、魏磊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就更是云泥之别了。

在我看来,《法律与文学》的完成意味着一个“苏力2.0”的诞生,这才是他真正拥有学术自觉的开始;而写作《送法下乡》时期的苏力,则只是“苏力1.0”版本;至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尽管流传最广,却不过是苏力的一些“习作”而已。倘按我的标准(当然肯定是错的),此书获得“1978—2014影响中国法治图书奖”并进入“十大法治图书”的榜单,实在有些“不公平”——不是对别人的不公平,而是对苏力自己的不公平。

我曾经以为,“苏力2.0”之后就可以画上句号了,《法律与文学》就是他的巅峰之作,以后的苏力只需要写点杂文、搞点评论或偶尔面对媒体指点江山就足够了。但完全出乎我的意料,“苏力3.0”居然又出现了!最近几年,他连续发表了关于中国古代宪制的多篇论文,19已经发表的文章包括:《何为宪制问题?——西方历史与古代中国》,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精英政治与政治参与》,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文化制度与国家构成——以“书同文”和“官话”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宗法封建宪制变迁中的政治考量——中国古代宪制研究之二》,载《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作为制度的皇帝》,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3年第12卷;《宪制的军事塑造——中国古代宪制之六》,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无不令人拍案叫绝。苏力以高度自觉的问题意识、令人生畏的知识储备和思考储备、信手拈来般的跨学科知识整合能力,以及“上下五千年、纵横八万里”的理论视野,解说了一个独特的政治文化的中国是怎样构成、怎样组织起来的,从中揭示的那些冰冷的逻辑和带血的教训,不仅是历史的,而且是现实的,甚至是未来的。我们走出了历史,不等于走出了历史的逻辑——这也许是隐含在这些作品中的最重要的告诫。当这些论文结集出版的时候,我相信,中国知识界将会诞生一部传世之作。

我曾纳闷,苏力这种一次次追求自我超越的动力究竟从何而来?在最近和他的一次会面中,我似乎有了个答案。那天我们聊起了宗教,苏力说他是个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但我却发现,苏力也承认,他其实一直过着严格自律的清教徒式的生活。是的,学术研究就是他的宗教,学术使命感就是他的宗教情怀。苏力是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位非常罕见的学术圣徒。我们应该读懂苏力,因为,作为法律人的我们生活在苏力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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