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雍明远 郭 瑞 陈西战
浅议装备综合保障评审及应注意的问题
■ 雍明远郭 瑞陈西战
论述了综合保障评审的类型以及装备研制各阶段评审的内容,并对综合保障评审中应注意的工作也作了介绍,供军事代表在装备研制质量监督时参考。
综合保障评审对承制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来说,既是一种对设计进行监督与协调的手段,又是一项完善设计决策和技术咨询活动。军事代表一定要积极参加评审工作,实施对综合保障评审的监督。
根据评审性质、产品研制进行过程,综合保障的评审可以分为:内部评审和合同评审,型号评审、设计评审和保障性分析专题评审以及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评审等。
1.1内部评审和合同评审
1.1.1内部评审
内部评审,又进一步分为订购方的内部评审和承制方的内部评审。
订购方的内部评审是指:订购方对其自身开展的综合保障工作进行的评审,可以是对工作最终结果的评审,也可是工作过程的中间评审。例如“确定保障性要求”这项工作可以安排2次~3次评审,以保证要求的正确性。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尽可能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也可邀请外部和承制方的有关专家参加评审。
承制方的内部评审是指:承制方、转承制方对其开展的综合保障工作进行的中间评审或合同评审前的预审,其目的是尽早地发现问题和进行改进,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或顺利通过合同评审。一般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必要时可邀请订购方的代表参加。
1.1.2合同评审
合同评审是对合同中要求承制方所开展的综合保障工作进行的评审。合同评审由订购方主持,通常在转阶段时进行,评审结果将为转阶段提供决策的依据。应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邀请有专业特长的权威专家参与。
1.2型号评审、设计评审和保障性分析专题评审
在内部评审和合同评审中,根据需要也可以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型号评审、设计评审和保障性分析专题评审。
1.2.1型号评审
型号评审是讨论装备型号研制管理中的重大设计技术问题。综合保障工作应是评审的内容之一,例如,在方案论证后期的装备需求评审时进行保障性要求评审,在工程研制阶段前的装备设计评审时进行优化保障方案评审等。这些评审工作在研制的早期进行较多,当装备设计比较固定后,则评审周期较长。综合保障工程负责人一定要积极参与型号评审,由于这类评审不是专门从保障问题出发进行的,因而容易忽视对保障工作的评审。
1.2.2设计评审
所有的设计评审应涉及满足各项保障性分析工作目标的进展情况,其重点是重新设计没有满足保障性要求的问题,在评审中应避免将性能要求作为设计评审时讨论的唯一主题,必须将性能与保障性的有关设计给予同等的重视。
1.2.3保障性分析专题评审
专题评审是评审保障性分析工作的进展情况,评审的议题比设计评审和型号评审专题的问题要深而具体,它将详细讨论保障性分析工作项目的结果正确性和充分性以及与保障有关的设计问题,这些问题的重要方面可提交型号评审和设计评审时讨论。此外还将对费用估算进行评审。
1.3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综合保障评审
承制方应负责对转承制方、供应方的装备综合保障评审,应主持或参与重要或规定的承制产品和供应品的综合保障评审。评审内容依合同规定条款进行。也可参照对承制方综合保障的评审内容。
综合保障评审各阶段评审项目如下:
2.1论证阶段评审
论证阶段评审目的是审查初始保障方案、保障性要求、综合保障计划编制工作过程和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协调性、可行性,评审要点是:初始保障方案;保障性定性、定量要求;综合保障计划。
评审时机一般在论证阶段后期进行评审。
2.2方案阶段评审
2.2.1评审目的
(1)审查综合保障工作计划与综合保障计划的完整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行性;
(2)所确定的保障性要求的正确性、合理性、可行性;
(3)所提出备选方案能否满足装备功能要求以及与装备使用方案等方面的协调性。
2.2.2评审要点
综合保障计划;综合保障工作计划;保障方案;保障性定性、定量要求。
2.2.3评审时机
(1)综合保障计划、工作计划宜在方案阶段早期进行评审;
(2)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保障方案和保障性定性、定量要求一般在方案阶段后期进行评审。
2.3工程研制阶段评审
2.3.1评审目的
(1)审查装备保障性设计与分析工作实现的程度及其过程与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
(2)规划使用保障、规划维修工作及其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协调性。
2.3.2评审要点
保障性设计与分析;保障资源规划与研制;综合保障计划、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保障计划;保障性试验准备。
2.3.3评审时机
承制方宜在工程研制阶段适时多次安排内部评审和专题评审。合同评审在工程研制阶段后期进行。
2.4定型阶段评审
2.4.1评审目的
(1)审查保障性设计特性及有关要求满足合同规定要求的程度;
(2)保障资源的有效性、适用性及其满足装备使用与维修的程度,保障资源与装备的匹配性,保障资源之间的协调性;
(3)部署保障计划的可行性、完整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2.4.2评审要点
保障性试验与评价;部署保障计划;系统战备完好性。
2.4.3评审时机
(1)计划的保障资源和有关初始部署前的准备工作宜在装备系统部署之前进行评审。
(2)在部队试用或试验期间宜对装备系统和系统战备完好性进行初步评估。
(3)系统战备完好性评估宜作为初始作战能力评估的一部分进行,一般宜在部署一个基本作战单位、人员经过了培训、保障资源按要求配备到位后进行评估。
(4)在装备使用过程,可对装备保障系统和系统战备完好性进行后续评估。综合保障评审的详细要求和内容可参见GJB/Z147《装备综合评审指南》附录A《综合保障评审项目检查单》,进行有关项目评审检查。
(1)订购方在综合保障计划中应对其内部的综合保障评审做出详细的安排,主要包括评审的项目、内容、要求、时间、方式、主持单位、参加人员、评审意见处理等;同时还应对合同评审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做详细安排,主要包括评审的项目、内容、要求、时间、方式、对承制方资料准备和参加人员的要求等。
(2)承制方应根据合同要求和订购方的综合保障评审要求,制定综合保障评审计划。应明确合同评审资料准备的具体内容、格式、负责单位和进度等,计划中还应对承制方的内部评审做出详细的安排,主要包括评审的项目、内容、目的、要求、时间、方式、负责单位、参加人员、评审意见处理等。
(3)综合保障评审应与可靠性、维修性测试性安全等相关专业的评审协调并尽可能结合进行;综合保障评审应协调好与保障性评价的关系,例如保障性试验与评价的结果可以作为评审的内容,又如对技术资料的评审结论也可作为评价技术资料的依据。
主要参考文献:
[1]秦英孝,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概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2
[2]GJB3872,综合保障通用要求[S],1999
(作者单位:空军驻西北地区军代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