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宁,吴娜娜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论康德自律的道德观及其现实意义
王佳宁,吴娜娜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康德提出较为系统的理性自律的道德观,倡导“道德即自由的自律”。本文着眼于康德自律道德观的逻辑起点、至上动机、核心准则来探讨其意志自由、敬重义务、道德自律等核心思想,及其对我国现实公民道德建设的借鉴意义。
康德;道德自律;意志自由;义务
随着文艺复兴的觉醒,人文主义精神席卷欧洲,否定上帝,理性精神进一步发扬。同时,康德在对休谟等人的经验主义思考中提出“道德法则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在道德层面上,康德提倡意志自由,认为人们应普遍遵守的道德源于理性,在以先验为主的基础上,方能理性道德判断。由此,康德将道德方面的研究从前人的经验他律论转向理性自律论,以意志自由为起点,以义务为道德动机,成为系统阐述“自律”概念的第一人,实现了伦理学上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自由非常抽象,在经验生活中无法直接认知、进一步推理。而道德法则能被我们直接意识,才致使了对自由的认识。自由是事物的本质,是最高的理性原因。道德法则赋予自由内涵,自由才有实质性的意义。可见自由与道德相互依存,无法分割,使自由成为道德法则的条件,道德法则反过来对自由加以验证,从而实现善的行为。
康德把自由从认识领域延伸到实践领域,来证明自由的“实在性”,进而以意志作为道德核心,提出“自由是一切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融汇为“意志自由”一词。意志自由即为人的意志能够摆脱感性欲望的诱惑,独立地加以判断、鉴别。同时,只有承认意志自由,人们才会真正服从道德规律。“自由意志”是康德道德理论的逻辑起点,高扬了道德的主体性,彰显了人性的尊严,使主体具有自我行动性,为“自律”进一步地阐述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不同于现代生活“权利和义务”的双向关系,康德认为义务是要求人们在行动方面,符合法则规定;在主观方面,尊重法则将是“意志所依以为这法则所决定”的。道德义务主要采用绝对命令的形式,以“应当”为表达方式,其本身就是目的,要合乎义务本身的目的性。且其为定言命令,仅指向于行为准则的方式,以无条件的命令强制要求必须执行,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及至上性,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
在目的属于人内在范畴的基础上,人的道德行为是以一种内在品质的形式得以存在,必然会牵扯到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按照康德的理解,人应该是作为目的而存在,非以手段的形式,亟需绝对命令作为辅助,以将对义务的敬重感作为目的。正是绝对命令作为义务的表现形式,其自身所具有的道德力量及道德主体凸显的人性光辉,使义务至上,成为道德动机,人们在现实中敬重义务、践行义务,使义务趋向生活,付诸实践,规范一系列的道德行为。
自由作为康德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是其道德哲学大厦的“拱顶石”,那么,自律就是该大厦的“核心支柱”。康德提出“自律是道德的唯一原则”,即制定的道德法则是由自己的自由意志自己立法,为道德而道德,为了自由意志能够始终是自由意志而不沦为其他目的的手段。由自律建立的道德法则区别于人的感性活动,排除了形式上的经验,是由人的理性所制定的,是在超越自我基础上的一种理性的自觉、行为的主动、灵魂的塑造,具有普遍性、绝对性、强制性。
康德将建立在经验基础上有条件的感性的原则称为“他律”,无论自律还是他律,均为“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且内在的强制比外在的强制更为重要,为个人的道德权利提供保障。就现在以辩证的眼光来看,道德自律和他律是同一的矛盾体,相互依赖,互补互存,他律为自律提供外界的客观因素的考虑,而自律则为他律提供内在个人的保障,共同构成对行为的强制性约束。在现实生活中,需取“自律”与“他律”的精华,融会贯通,发挥其对道德行为的管制作用。
康德的道德自律学说受到时代的局限,必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不可否认其学说的闪光点,强调了人作为道德主体的自觉性、义务动机的至上性、自由自律的核心性,有关道德的理论对于我国现实的道德建设有巨大的借鉴意义。
培育敬重义务的道德动机是提高我国公民道德素质的首要前提。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外来腐朽思想渗透于生活的,拜金主义、利益为上等观念盛行,道德诚信缺失,人们的精神生活空虚现象严重,公民道德教育亟需加强。康德认为“一切道德教育的真正目的是行动不仅是合乎义务的,而且是出于义务而发生的”,点出了道德教育中道德自律的重要性。人是目的而非手段,道德行为归根到底是由人引发的,培养人对义务的敬重感,并经过不断练习使人的道德动机加以强化,是从源头上对人的道德加以教育,从而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质。
加强公民的道德自律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依法治国不仅仅要有“法”可依,更在于“依”的过程,法律要真正地加以贯彻实施,离不开人们的自觉意识,即道德自律。现实生活中多采用法律等外在制度加以惩罚规范,但效果不尽人意。例如腐败现象,虽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限制,但在面对权、钱、色的时候,部分官员仍未能坚守底线,以权谋私,损害人民切身利益。但康德认为“自律是道德的唯一原则”,人们从内心出发,建立理性普遍的法则,树立崇高的信仰,才会真正拥有道德感,进而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才会认同遵守法律,符合法治的要求。只有当道德自律成为人们内在的准则,依法治国才得以落实,在此基础上,批判性地辅之以他律,通过法律等强制性外在力量给道德建设加以支撑,人们精神世界更为富足,民族的综合素质得以提升,为“中国梦”添砖加瓦,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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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宁,吴娜娜,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思想政治教育122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