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殿新, 蔡 昕,徐 聪
(1.水利部 水土保持司,北京 100053; 2.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0053;3.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湖北 武汉 430010)
关于福建实施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的思考
乔殿新1, 蔡 昕2,徐 聪3
(1.水利部 水土保持司,北京 100053; 2.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0053;3.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湖北 武汉 430010)
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思考;福建
深化水土保持改革发展,两手发力,统筹国家和市场两方面的力量,调动政府和社会两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水土流失治理体制多元化,促进水土流失治理提速增效,将为推进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2015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在全省推行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创新了水土保持机制体制。介绍了福建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政策出台的背景和进展情况,从辩证的角度就利弊两方面进行了探讨分析,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2015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推进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34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开启了省级人民政府成立水土保持公司开展企业化治理水土流失的先河,这在水土保持投融资体制和治理责任主体多元化等方面,都是创新和发展。
2012年1月,习近平同志对福建长汀水土保持作出重要批示:“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正处在一个十分重要的节点上,进则全胜,不进则退,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贯彻批示精神,福建省成立了以省委书记和省长为组长的全省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这是全国省级层面最高规格的领导小组),每年安排省级财政资金3.3亿多元,加大全省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快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步伐。
2015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和效益,充分发挥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以下简称省水投集团)作为全省水利建设投融资平台的作用,促进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规模化和专业化运作,形成水土流失治理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快生态省建设,福建省决定出台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政策,由省水投集团出资成立公司,专门负责水土流失治理的组织实施和成果管护开发。
2.1 成立实体公司
2015年5月下旬,福建省水投集团出资5 000万元,成立了全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水保公司)。
2.2 洽谈省县合作
按《通知》规定,省水保公司要与各县合作,成立县级水保分公司,由各县的水保分公司具体负责水保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成果管护开发。目前,省水保公司已与多个县进行了洽谈,达成了意向性合作意愿,并于6月下旬与6个县签订了合作协议。
2.3 洽谈银行贷款
省水保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等进行了洽谈,两银行愿意提供10年期左右的低息贷款,具体额度将视项目进展和执行情况确定。同时,省政府将给予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贷款6年全额贴息。省水保公司拟继续积极争取银行的信贷支持,力争融资额度达到10亿元以上。
3.1 国有企业治理水土流失之利
(1)拓宽水土流失治理投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目前的水土保持投融资渠道,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国家财政投资。据统计,2014年,仅中央层面用于水土保持的财政资金就达80多亿元。省级(含)以下财政资金潜力很大,陕西省2014年仅省级就高达10多亿元。二是社会资本。这是一个重要的资金渠道。据初步统计,很多省份2014年民营资金投入达10多亿元。三是国际组织贷款和赠款。主要是利用世界银行、亚行等的贷款和欧盟等的赠款。国有水保公司的成立,将作为水土保持一个新的重要投融资平台,通过自身投入与国内银行低息贷款相结合,加大水土保持投入,解决水土保持投资短缺的困难。
(2)丰富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主体。目前,水土流失治理的项目法人(责任主体),主要是县级水利部门、乡镇政府和民营企业。国有水保公司的介入,将新增一类水土流失治理的项目法人,使水土流失治理主体进一步多元化。
(3)解决治理成果管护难的问题。目前,水土流失治理成果的管护主要由农民、村集体和企业负责。应当说,除了流转土地的水土保持成果得到较好管护,其他成果的管护很难落实到位。国有水保公司将聘请专业公司,专门负责水土流失治理成果的管护,将把水土保持成果管护切实落实到位。
(4)加快水土流失治理速度,提升综合开发效益。国有水保公司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加大了水土保持投入,可以加快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同时,国有水保公司对治理成果实行规模化和专业化开发,有利于降低成本,形成规模产业,增强水土流失治理开发效益。
3.2 国有企业治理水土流失之弊
(1)对民营企业产生影响。国有水保公司与县级政府签订协议,部分承包了县级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可能对其他民营资本的参与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国有水保公司享有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民营公司却没有,双方难以进行公平竞争。
第三,大数据保护是财产权利和道德权利的结合。尽管美国法一直秉承实用主义,但在数据保护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意识到道德权利的重要性。对道德权利的关照,大陆法系国家是具有法治传统的。大数据领域涉及海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往往与个人身份有关,而大数据收集、共享、使用等过程都在个人不可控的情况下隐匿进行,倘若在大数据保护中不关照道德权利,个人身份利益保护将成为无稽之谈,因为大数据完全突破了传统民法保护的藩篱。因此,大数据保护立法必须体现道德权利与财产权利的结合。
(2)国有水保公司“嫌贫爱富”。国有水保公司在水土流失治理中明确提出要培育并增强造血功能,实现收支平衡,这就决定了企业的趋利本质。在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目标的情况下,国有水保公司自然会“嫌贫爱富”,对缺少经济效益的水土流失治理项目没有积极性,或不会参与。
(3)增加地方政府的压力。国有水保公司要求地方政府负责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的土地流转,之后再交由水保公司开发经营。这对地方政府来讲,相对于其他水土流失治理而言,实质上增加了工作量,加大了工作压力。
福建省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刚刚起步,很多工作还在积极探索中。《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动员全党、全社会积极行动、深入持久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深化制度改革”。两手发力,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合力,是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开创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必然要求。
4.1 明确国有水保公司责任
国有水保公司不同于民营公司,是国家出资并享有国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具有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应具有社会担当。政府宜明确其发展规划和水土流失治理目标与任务,使其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同步开展缺少经济效益的水土流失治理,不能“嫌贫爱富”,尽可能多地为社会创造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4.2 加快出台扶持民营水保政策
2012年,水利部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水规计〔2012〕283号),明确了鼓励政策和扶持措施,旨在调动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福建省宜抓紧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政策引领和经济激励,精准发力,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推进水土流失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
4.3 加强理念更新和机制创新
有的地方对国有水保公司治理水土流失这一新事物不理解,合作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是受传统做法和习惯的影响,对新模式新机制缺乏了解,对新生事物不愿接受,或者嫌麻烦,不愿改变老习惯。水土保持改革正在全面深化、大力发展之中,地方应解放思想,勇于推陈创新,敢于打破固有模式,积极探索水土保持工作新理念,建立水土流失治理新机制。
4.4 加强经验总结提炼
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挑战性强,不可预期的困难和问题可能很多。应优化顶层设计,大胆探索,先行先试,认真记录工作过程,及时进行经验总结,深入提炼,为其他地方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
(责任编辑 张培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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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941(2015)08-0001-02
乔殿新(1970—),男,山东莱阳市人,调研员,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