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共四中全会核心议题的历史变迁

2015-01-27 03:19王建柱
文史春秋 2014年12期
关键词:全会中共中央依法治国

王建柱

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看,党代会后召开的一中、二中全会一般是做人事方面的安排,而七中全会则是为下一届党代会做准备。这中间的中央全会,则有针对性地解决各方面的问题。四中全会,正是两次党代会的中间节点。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建党至1927年五大召开,6年内共召开了5次党代会。中国共产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建立了中央委员会,但由于战乱和国民党反动派的白色恐怖,无法召开中央全会。直到1928年中共六大召开,党代会之外的中央全会才成为一种惯例。

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全会的召开时间和频度,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以四中全会而言,六届四中全会(1931)和七届四中全会(1954)的召开间隔了23年,而“文革”期间的九大和十大都没有召开四中全会。“文革”结束后,每届中共四中全会的时间和主题才逐渐确定下来。

六届四中全会:

王明“左”倾冒险主义错误造成危害

1931年1月,扩大的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在上海武定路修德坊6号召开。在这次全会上,27岁的王明在共产国际及其代表米夫的支持下,取得了领导地位,中共从此开始了长达4年的第三次“左”倾错误的统治。 在这次会议上,李立三因“左”倾冒险主义错误而下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他得罪了苏联。苏联认为,中共自己产生的领导人不能很好地贯彻共产国际的路线,于是,那批在莫斯科学习的中国人——比如王明和博古,开始受到重用。

现在回首中共六届四中全会,最引人关注的仍然是人事变动和路线之争。

据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所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1921-1949)显示,周恩来和瞿秋白主持六届三中全会时,对“立三路线”进行了批评,但并没有在思想理论上彻底清理李立三的“左”倾错误。六届三中全会遭到共产国际批评,被认为犯了“调和主义”错误。

米夫于1930年10月到上海担任远东局书记。中共六届四中全会上的一些大政方针是按照他的意见来决定的。六届四中全会因而成为以王明为主要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错误在中央占统治地位的开端。李立三的“左”倾错误被纠正后不久,又形成了以王明为代表的新的“左”倾冒险主义错误在中央的统治。

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冒险主义的错误主要表现为:在政治上混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把反资产阶级和反帝反封建并列;否认“九·一八”事变后国内阶级关系的明显变化,把中间势力当成“最危险的敌人”;继续推行“城市中心论”,主张红军攻打和夺取中心城市以实现一省或数省首先胜利,进而夺取全国的胜利。在军事上,先是推行冒险主义,之后又变为保守主义和逃跑主义。在组织上实行宗派主义,对不同意他们错误主张的同志,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给中国革命事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直到1935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遵义会议,才结束了王明“左”倾错误在中央的统治。

新中国建国后前10年

艰难探索时期的两次四中全会

1954年2月召开的中共七届四中全会被视为总结了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工作,总结党内斗争经验,保证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会议。

七届四中全会虽然是毛泽东提议召开的,但他本人因在杭州主持起草宪法工作,因而没有参加这次会议。七届四中全会贯彻了毛泽东的指示精神,通过了《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指出,七届四中全会反对高岗、饶漱石分裂活动的斗争,是中共在全国执政后“为维护和加强党的团结而进行的一次重要的党内斗争”。七届四中全会所遗留下来的遗产,主要就是对高岗、饶漱石事件的处理。此外,会议还批准了中央政治局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这次中央全会上,邓小平被任命为中共中央秘书长。

1958年7月召开的中共八届四中全会,主要是认可了八大二次会议的议程,以及向会议提供的一些重要报告,因而这只是一次程序性的会议,在历史上并未产生较大影响。

1969年4月召开的中共九大所作出的决议不具备任何正面意义。1973年召开的中共十大延续了九大的错误。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所指出:“党的九大使‘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实践合法化……九大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指导方针都是错误的……党的十大继续了九大的‘左倾错误,并且使王洪文当上了党中央副主席。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在中央政治局内结成‘四人帮,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势力又得到加强。”

从十一届四中全会到十三届四中全会:

中央领导层实现新老交替

从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到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人事变动引人注目。干部终身制得以废除,实现了中央领导层的新老交替。

彪炳史册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不到10个月,1979年9月,召开了十一届四中全会。四中全会实际上是三中全会精神的全面落实与深化。全会讨论通过了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全会增补王鹤寿、刘澜涛、安子文、李昌、杨尚昆、周扬、陆定一、洪学智、蒋南翔、薄一波为中央委员,准备在中共十二大上予以追认。

中共十二届四中全会于1985年9月召开。邓小平同志主持开幕式并致开幕词。全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草案》。会议期间,叶剑英和其他63位老同志一起致信党中央请求不再担任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当时有100多位老同志辞去了中央委员或候补委员、中顾委委员、中纪委委员职务。十二届四中全会公报高度评价说:“这些老同志从党和人民利益出发,积极促进中央领导机构成员新老交替的表率行动,同意他们不再担任中央三个委员会成员的请求,并向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报告。”

全会确定了进一步实现中央领导机构成员新老交替的原则,凸显了党章中规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能终身任职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于1989年6月在北京召开,江泽民当选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成为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全会强调要继续执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地执行中共十三大确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1994年到2009年的4次四中全会:

从党的建设到国企改革

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于1994年9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党的建设”成为主要议题。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命题。这个“新的伟大工程”在之后的中共十五大上被认可,并进一步全面表述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目标。这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建工作的纲领性文献。作为跨世纪党的建设的纲领,以一次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门讨论党的建设作为会议的主题,在中共历史上并不多见。此前的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已明确,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的总目标。在随后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上,这一目标又被系统化和具体化。

早在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前,香港《南华早报》即有预测,报道称:在这次全会上将发表一份有关经济改革的文件,此种改革将不会改变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现况。预计这份文件的内容将成为主导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大陆经济改革的依据。在国企改革上,中央高层一直存在着分歧。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的主题虽然是党建,但国企改革已是箭在弦上,在四中全会后逐步发力,到了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它已经成为主题。

因此,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问题便成为1999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的核心议题,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在这项决定中,确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高度评价国有企业在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中的重要作用的前提下,确定了到2010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必须坚持的指导方针。

此次会议有一项引人注意的人事变动,增补胡锦涛同志为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2003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决定,召开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并专题讨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2004年9月16日,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这次全会再次聚焦“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

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江泽民辞去了中央军委主席职务,胡锦涛接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

2009年9月15日,召开了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党的建设依然是此次会议的主题,会议听取了胡锦涛同志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承认党内存在着不少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削弱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必须引起全党警醒。

十八届四中全会: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跨越

依法治国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在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上就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与此相配套的还有四条解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13年,召开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会上,依法治国被重新提起并表述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中共历史上,党中央专门召开全会,就依法治国作出决定还是首次。

更为引人注目的是,这次是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亲自挂帅,担任会议文件起草组组长(副组长为政治局常委张德江、王岐山),这本身就向社会各界发出了一种“强信号”,不仅表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地位之高、穿透力之强,而且,由张德江和王岐山担任副组长,传递出的不仅要依法治国,还要从严治党的信号,透露出党和国家将对依法治国方略形成强有力的执行体系。

这份1万6千字左右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列出了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提出了很多富有见地的论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这对于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划时代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同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意味着法律不仅要制定出来,还要遵守和落实。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迈进,一字之差,标志着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

在新华社2014年10月28日发布的《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全面理解和正确对待全会决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深刻领会有关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自觉支持改革、拥护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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