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剑勇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水权交易第三方效应的实证分析
——基于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案例
蒋剑勇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在概述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情况、交易对第三方影响的基础上,运用产权经济学阐述了造成该第三方效应的原因:水资源使用权和收入权的界定不清是造成争议和第三方效应的关键.据此提出可以考虑在维持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当产权界定收益高于成本时,可以明确界定水资源的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并通过市场交易提升其租值,实现水资源的有效配置.
水权交易;外部性;产权界定;第三方效应
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日益成为稀缺资源,如何有效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便成为学界的重要议题.于是,市场机制的引入开始为社会所重视,希望通过水权交易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正是在此背景下,“我国首例”的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应运而生,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当年的赞誉、质疑等纷争已时过境迁,近年来,有学者开始关注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带来的诸多影响,认为这项交易损害了嵊州市和东阳横锦灌区农民的利益,也未能补偿磐安县的损失[1-4].
那么,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给第三方究竟带来了什么影响,产生这种外部性的原因是什么?这些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基于此,下文首先简述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案例,并分析其带来的第三方负效应,接着从理论上剖析造成这种外部性的原因,最后是结论与启示.
1.1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概况
东阳和义乌两市相邻,都隶属于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6.08亿m3,人均水资源量2 126 m3,拥有横锦和南江两座大型水库,每年除了满足正常用水外还有较大供水潜力.义乌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7.19亿m3,人均水资源量1 130 m3,远低于浙江省和全国平均水平.因此,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义乌市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凸显,缺水问题变成了制约这座城市发展的“瓶颈”.由于缺水,义乌曾几度出现“水危机”,也曾经在20世纪90年代2次依靠上级政府的行政协调临时解决了缺水问题.但是,对于义乌来说,这终究不是长久之计,需要寻找新的出路.为此,义乌市制定了多套用水水源规划方案,通过权衡比较,认为在解决短期供水困局和长期水资源瓶颈问题的局限条件下,向东阳市横锦水库引水是成本最低的方案,因此,义乌市选择了向东阳购买水权的方案.
起初,两市通过积极接触并经多轮谈判都没有达成最终协议,直至2000年10月份水利部领导关于“水权、水价、水市场”的理论发表以后,使供需双方找到了共同的理论指导和思想基础.东阳、义乌终于消除了顾虑,在2000年11月24日达成了水权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是:义乌市以2亿元的价格购买东阳横锦水库的每年4 999.9万m3水的永久用水权[5].2005年1月6日,从横锦水库到义乌的引水工程正式通水,中国首例水权交易获得了实质性的成功.
1.2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对第三方的影响
东阳市在出卖横锦水库部分水权的同时,计划从境内的梓溪引水5 000万m3,以弥补横锦水库引出的水量,此举引发了相邻的嵊州市的不满.梓溪是横贯嵊州境内的长乐江的主要支流,嵊州市认为,东阳市的引水会导致长乐江来水量大为减少,对嵊州市的城市供水、南山水库灌区用水以及一些水利工程带来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嵊州市的利益.
东阳—义乌的水权交易也使得地处东阳上游的磐安县意见很大,在当年横锦水库建设中,磐安县的农民投入了义务劳动,作出了很大贡献.更为重要的是磐安县承担了保护横锦水库的责任,放弃了部分发展权,但是卖水权的收益未能得以分享.
虽然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是横锦水库的水权,但是横锦水库灌区的农民并不是交易主体,也属于了该水权交易的第三方.由于历史原因,灌区农民认为拥有横锦水库的部分产权,应该在该水权交易中占有一部分利益.但是,事实上除了农业灌溉水费得到免除以外并未获得任何好处(实际上,浙江省大部分地区为了农民减负免除了灌溉水费),相反,灌区农民的农业用水权失去了保障(特别是灌区中下游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业的减产,使得他们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害[2].
2.1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第三方效应的原因分析
水权交易的第三方效应,是指水权交易活动对非交易双方的经济主体造成影响,而交易主体没有为此支付成本或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第三方效应实质上是外部性的表现.传统的经济学认为,外部性的存在导致了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分离,不能满足帕累托最优,因此是一种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然而,科斯定律指出,外部性问题产生的根源不是所谓的市场失灵,而是产权没有清楚的界定.目前,一些学者对此也持相似的观点,认为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对第三方造成了损害,其根源是在于产权没有界定清楚.但是,权利的清楚界定是交易的前提条件,若东阳横锦水库所交易水资源的产权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东阳—义乌的水权交易又如何能发生呢?再者,产权从来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界定[6],在这个案例中,究竟是哪些权利界定的不够清楚,从而造成了第三方负效应呢?这些问题在先前的研究中都未能得到回答.
现代经济学认为,产权包括四种权利,即所有权、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7,8].在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案例中,水资源的所有权是清楚的.一些学者指出,既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东阳市是没有权利卖水的.笔者认为,这是没有理清资产权利的涵义,没有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转让权.毋庸置疑,在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但是这并不影响土地的拍卖或出租等转让权利的实现.东阳市能与义乌市达成水权交易的合约,实质上已经表明东阳市拥有所交易水资源的转让权.
对于嵊州市而言,主要的不满是东阳市从梓溪引水5 000万m3,以弥补横锦水库引出的水量.实际上,东阳市本来是不需要从梓溪引水的,与灌区农民谈判的交易费用过高,于是转向占用梓溪流域的水资源.由于梓溪流域先前没有明确的水权分配方案,难以界定东阳市是否侵犯了嵊州市的利益.因此,所谓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对嵊州市造成了第三方负效应,关键是在于梓溪的水资源使用权(取水权)没有得到清楚界定.假设东阳市在梓溪水权的初始分配中,享有大于5 000万m3的水权,那东阳市的引水行为就不存在负外部性,反而有正外部性;若东阳市分配到的水权少于5 000万m3,那么就存在负外部性,需要给予嵊州市适当的补偿来换取水权了.
与嵊州市的不满不同,磐安县认为承担了保护横锦水库的责任,放弃了部分发展权,但是卖水权的收益未能得以分享.从产权的角度来看,这是质疑东阳市是否能够完全拥有交易水权的收入权.对于水源所在地,磐安县的产业布局与经济发展受到了诸多制约,虽然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得到了一定的补偿资金.但是,难以反映出水源地生态保护的实际价值,也不能将下游获利地区的收益与水源地的成本建立对应的关系.因此,磐安县质疑的根本原因是在于横锦水库的收入权没有界定清楚.
在东阳—义乌的水权交易中,东阳市的交易主体是政府,名义上政府应该是地区利益的代言人.但是与横锦灌区农民的沟通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可知,东阳市政府并不能代表灌区农民的利益.因此,在分析该水权交易的第三方效应时,将灌区农民也作为第三方来对待.在农民事实拥有水库使用权的情况下,政府有偿转让水权,引起了农民的不满.灌区农民认为水权交易使得他们的农业用水权失去了保障,并影响了农业生产,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究其原因,还是在于该水库的使用权和收入权没有得到明确界定,以此为前提,也就无从判定该水权交易是否侵犯了灌区农民的利益.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东阳—义乌的水权交易虽然缺乏法律依据,却在政府鼓励水权制度创新的背景下得了事实的认可,是基本明确了转让权的.但是,案例中梓溪水资源使用权、横锦水库使用权和收入权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于是,出现了与嵊州市、磐安县以及灌区农民的利益纷争.
2.2 解决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第三方效应的理论探讨
东阳与嵊州的水权争议,原因在于梓溪流域缺乏水权分配方案,由此表明,区域水权的界定对于水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若事先对梓溪已有水权的界定,就不会出现嵊州与东阳的水权纠纷.显然,涉及不同地区的水权界定,上级政府出面应该是成本较低的选择.当然,产权的界定和保护都是需要成本的,从社会层面来看,需要比较产权明晰后所降低的租值消散是否抵得上界定产权的费用.
灌区农民的不满源自横锦水库的历史遗留问题,水库产权的模糊造成水使用权和收入权的不明确.若尊重原有的用水惯例,该水权交易确实使得灌区农民的既得利益受到一定损害,政府是否应该对这部分农民作出适当的补偿呢?是否可以让灌区农民也能分享到水权交易带来的好处?原则上可以,但其实困难也不小,关于受损程度的信息费用很高,与农民交涉关于补偿金额的协商费用也不会低.
磐安县是横锦水库的上游水源地,负有生态保护的责任与义务,但是享受的权利却很少,对于水源地保护的补偿机制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水源地的保护需要付出成本,而其收益主要是体现在下游地区获得的优质水上.从这个案例得到的思考是:是否可以通过分享下游地区部分水收入权来激励其保护水源呢?
综合上文的分析,由于缺乏相关水资源使用权和收入权的明确界定,一些学者指出的“东阳-义乌水权交易造成了第三方负效应”的观点恐怕难以成立.只有清楚界定了梓溪的水权,才能判断东阳市从梓溪引水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嵊州市的权利.同理,对于横锦水库的使用权和收入权也没有得到界定,也就难以断定东阳-义乌的水权交易损害了灌区农民和磐安县的利益.由此可知,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第三方效应,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产权界定不清楚.
原本是平常不过的交易行为,却因为“全国首例”、水资源的公有属性和政府担当交易主体备受关注和争议.这个案例重要的意义之一,可能是在于某种程度上动摇了人们关于“水资源是不可以交易”的观念.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目前水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人们用水的竞争更趋激烈,约束人的行为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在维持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界定水资源的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降低因竞争使用而造成的租值消散,并通过交易提升水资源的租值,实现有效配置.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要比较界定产权的成本与所获的收益.由此得到的含意是:水资源稀缺程度越高的地区产权界定的迫切程度更高,尽可能选择费用更低的界定产权的主体与方法.
传统的外部性理论认为,某经济主体的行为造成了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分离,是违反帕累托最优的.但是,从本案例的分析来看,外部性不过是产权没有清楚界定的一种表现.在现实中,每个主体的行为或多或少都会对其他主体造成影响,若产权界定清楚,所谓的分离是不存在的.实际上,有些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存在某种程度的分离并不意味着需要其他的干预.还有的情况是,产权界定困难或者说界定产权的制度费用很高,由此获得的收益不能补偿界定产权的成本,由此造成的分离看似不符合帕累托最优,但是将交易费用考虑在内的话,帕累托最优必定达到.
[1] 吕静静.不可忽视水权交易的外部侵占效应[J].浙江经济,2005(20):56-57.
[2] 赵连阁,胡从枢.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经济影响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7(4):47-54.
[3] 张永亮.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最新发展及启示[J].理论界,2010(11):81-83.
[4] 郑 黎,石庆伟.东阳义乌水权交易争议不断[N].经济参考报,2007-06-13(02).
[5] 沈满洪.水权交易与政府创新[J].管理世界,2005(6):45-56.
[6] 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中译本)[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7] 张五常.经济解释(卷四):制度的选择[M].中信出版社,2014.
[8] 李俊慧.经济学讲义[M].中信出版社,2012.
An Empirical Analysis on 3rd-party Effects of Water Right Trading
JIANG Jian-yong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Zhejiang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Hangzhou 310018, China)
The water right exchanging between Dongyang andYiwu causes a lot of debate. Some scholars argue that it has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third party. Based on the overview of Dongyang-Yiwu water right trading and its effects on the third-party, the causes of third-party effects are analyzed in this paper in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rights economics. The key cause is that the definition of the right to use water resources and income rights is not clear. In the premise of maintaining the water resources to the state, the right to use the water resources, as well as the income right and transfer right are clearly defined, therefore, to enhance the rental value through market transactions and to realize the effective alloc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water right trade; externality; delimit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third-party effects
2015-03-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12YJC790080);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13NDJC048YB、13NDJC010Z)
蒋剑勇(1975-),男,浙江慈溪人,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学.
TV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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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536X(2015)09-00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