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0018)
2001年美国的“安然事件”引起了全球资本市场的极大震动,内部控制开始受到各国的重视。在此背景下,特别是经历了“银广夏”等一系列事件后,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和规范企业的内部控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从2010年起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披露相关报告。2010年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了明确的强制性和导向性,2012年上交所对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行了详细的披露。本文疏理了国内学者近五年,特别是新规则实施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成果,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杨慧文(2013)采用对比分析法和结构分析法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进行研究,结果显示: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注重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体系建设,并且大部分公司可以比较规范地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王月英(2013)通过对2011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整体内部控制披露质量偏低,很难给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李颖琦等(2013)通过对照财政部参考指标,发现样本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频率均值不足50%,各项指标的披露频率差异较大;沪市公司对控制活动、内部监督两类指标的披露水平显著高于深市公司。
王月英(2013)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比例过低,与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现状明显不符。李颖琦等(2013)以2011年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内部控制缺陷的总体披露水平不高,样本公司中只有约25%的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的缺陷,其中绝大多数为一般缺陷。赵阳(2013)认为公司全部都是事后披露,在事故曝光前都不承认其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而对于一般性缺陷,通常采取承认但不披露具体细节的原则,这严重降低了投资者对信息的信任度。
刘刚等(2013)研究发现,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时,绝大多数都出具了无保留意见,评价内容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实质性内容。在额外成本、审计风险等多重压力下,注册会计师对于内部控制报告的审计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李瑞(2013)认为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目标存在较大的差异,缺乏统一的规范。赵阳(2013)发现我国对重大缺陷的评价标准没有一套明确可执行的标准。冯晓岚(2013)认为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一大特色是内部控制的范围大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范围,但绝大多数公司在自评报告中仅仅提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提及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未就两者的关系作出说明。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两项内容,根据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要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及其性质。总结我国学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的研究,可以看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总体不高,内部控制缺陷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重大缺陷的披露与现实情况相差较大。同时,信息披露包括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两部分,披露数量指披露的次数和范围,披露质量指被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价值性。目前的研究大多只涉及其一,有的虽有涉及,但未进行两者的综合探讨。只有把披露数量和披露质量结合起来考察,才能全面地反映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状况。
林斌(2009)的研究发现,内控资源充裕、成长快、设置了内审部门的公司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李少轩等(2009)认为股权结构是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最显著的因素,股权越集中的公司,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越强,大股东越有能力和期望要求受托人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越倾向于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宋晓文(2012)采用虚拟变量的方法研究了公司特征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发现盈利能力越好的公司越倾向于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吴翩鸿(2012)研究发现金融行业的公司更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并且质量较高;而上市年限越长的公司,详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意愿越低。王环环等(2010)认为财务杠杆系数较大的上市公司负债水平较高,在披露信息时需要满足债权人对信息的特殊需求。进行更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降低债权人投资的不确定性,得到债权人的支持,进而享受借款延期等优惠。因此,公司更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雷鸣(2011)基于逻辑回归分析的方法,研究发现,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明显好于出具其他类型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出具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即ST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影响显著,且呈负相关。宋晓文(2012)进一步研究发现,公司是否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无显著影响。赵阳(2013)从法律监管缺位的角度进行研究发现,很多上市公司没有遵循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受到实质性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上市公司继续漠视相关规定,继续假披露、少披露甚至不披露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
可见,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因素很复杂,我国学者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主要从公司治理层面入手,还没有全面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多根据理论分析得出,缺乏具体的实证研究验证。由于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不高、样本选择受限制等因素,难以解决变量之间时序性、内生性等问题,导致不同学者对公司规模、财务杠杆系数等因素的影响效果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尚未形成统一的权威性观点,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余海宗等(2013)基于投资者的视角,衡量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发现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市场评价正相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高,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度越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越强,企业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越高。杨玉凤等(2010)对企业代理成本进行了进一步细分,构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并检验了其与代理成本之间的相关性,结果表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隐性代理成本有明显抑制作用,对显性代理成本抑制作用则不明显,对两者具有综合抑制作用。李红(2012)验证审计意见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关系,检验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越详细,越容易得到标准审计意见,而披露缺陷的公司更有可能得到非标准审计意见。
池国华等(2012)运用实验的方法探究了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认知的影响,发现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可以显著影响投资者对风险的认知,但对于不披露任何缺陷与披露重要缺陷这两类情况,投资者并没有差异化的风险认知反应。黄寿昌等(2010)实证研究了自愿披露内部控制报告与公司股票的关系,由于自愿披露内部控制报告降低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更活跃,股价波动更低。邱冬阳等(2010)从微观角度印证了上述观点,认为明确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IPO公司上市首日开盘价有明显促进作用,因此建议上市公司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效果的研究,主要基于资本成本、信息不对称和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信息披露对资本成本(特别是债务成本)和资源配置效率的研究比较少,在研究过程中没有考虑和解决相关的内生性问题,导致研究结论的权威性不强。未来的相关研究可以考虑采用工具变量法等方法解决内生性问题,以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
李少轩等(2009)认为公司质量对内部控制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公司可以通过培育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开展价值链分析等举措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从而提高公司质量。王教育(2011)认为信息披露随着市场外部环境变化而不断变化,建议将信息披露分为自愿披露、强制披露、特别披露三部分。制定自愿披露的标准和范围,鼓励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制定最低的披露要求,加强管束,对重要信息进行强制性披露;同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动态地设计“特别披露”的内容,逐步完善披露制度。吴丹红(2012)基于平衡系统环境角度分析认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由包括董事会、证交所和投资者等组成的系统环境的失衡所导致。因此,公司应该加强董事会的管理,完善内审部门职能,同时,证交所要对相关规定进一步标准化,内外部环境相互牵制,通过平衡系统环境来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随着各项规则的发布,我国学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重点也在不断变化,研究成果对推动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完善工作起了关键作用。前期主要集中于如何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动力以及信息披露格式和标准的统一,现在主要针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和标准的制定,以及如何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这也是以后研究的重点所在。
目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内控信息披露中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我国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时间较短,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对于信息披露的研究尚未形成体系。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很多研究还处于理论分析阶段,实证研究只是对数据进行表面的相关性研究,缺乏内在深层的探讨。同时,实证研究的数据选取等还存在着诸多局限,研究方法比较单一,难以解决变量之间的内生性、时序性等复杂问题。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或者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也没有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总体来看,目前实证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还有待拓展,值得更进一步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