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通知》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已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期的,依法由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履行财政审批程序。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通知》明确,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需要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验资证明或合伙人出资额验资报告。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最近,财政部就《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职业责任保险的名称确定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是指 “以会计师事务所因其专业服务对利益相关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最低累计保险金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以审计业务收入为参照,为最近一个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的10%;二是以合伙人(股东)人数为参照,不低于每人50万元,同时规定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审计业务和其他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低于每人100万元。同时,《办法》对部分重要合同条款作了规定,对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机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由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转换过渡。
【中储粮结算中心特约专栏】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向各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尤其针对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等新的形势,明确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和要求,并结合各单位实际需要完善或修改了会计档案移交、利用、保管等相关内容。特别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部分电子会计资料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同时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和要求,引人关注。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宣布启动“投资者与财务报告”项目。该项目的创建获得了多家全球领先的资产管理公司和所有者的支持,其目的在于推动投资者更多地参与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制定中。“投资者与财务报告”项目的核心是一份达成共识的《共同信念声明》,其中:IASB和投资界强调了高质量、透明的财务报告对建立资本市场信心与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意义;IASB公开重申其承诺,即在制定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将继续寻求和考虑投资者的意见;全球投资界的主要代表也做出承诺,作为负责任的投资者,他们将投身于制定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准则。这一承诺包含与IASB合作,确保投资者的观点得到清晰阐述,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得以考虑。
最近,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IPSASB)发布了《公共部门实体通用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该《框架》的发布为IPSASB提供了相关的概念,为今后制定 《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和《实践指南建议》(RPG)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该《框架》还通过强化其与IPSAS之间的关联性而使IPSASB能够进一步提高其准则制定活动的一致性。概念的透明化有助于IPSAS和RPG的完善工作,提升IPSASB的问责能力。绝大多数公共部门实体的主要目标是为公众提供服务,而非获取利润与为投资者创造股权收益。在公共部门财务报表的构成要素、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以及财务报告列报等方面,该《框架》都顺应了公共部门的重要特性,重点关注了服务对象和资源提供者的需求,为问责和决策目的提供了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信息。
最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2014年第17号——企业合并(主题805):下推会计》,界定了被收购企业或非营利机构是否需要采用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下推会计。下推会计是指在一项收购业务中,被收购企业按照收购企业的计价基础编制其单独财务报表。该项更新在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控制权的情况下,为被收购企业编制其单独财务报表提供了应用下推会计的选项。此外,新准则还要求被收购企业披露相关信息,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下推会计的应用影响。所需披露的信息与收购方根据《主题805:企业合并》要求提供的披露信息相似。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4]106号),《通知》明确,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消费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 号),《通知》明确,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公告》明确,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通知》明确,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 号)。《通知》明确,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在一般反避税工作程序中,被调查企业也被赋予举证、提出异议、申请各种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因此,《办法》在确保一般反避税措施有效遏制避税安排的同时,也考虑到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办法》同时明确了不适用的两种情况:一是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二是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最近,中国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主要规定了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资格、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措施及其他相关规定等五方面内容。《指引》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主要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具体业务形式及资格条件、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规则以及有关监管要求进行明确。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就《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扩大发行主体范围。二是丰富债券发行方式。三是增加债券交易场所。四是简化发行审核流程。五是实施分类管理。六是加强债券市场监管。七是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