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森
(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河南濮阳 457000)
细说一起注射“瘦肉精”案的办案经过
张荣森
(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河南濮阳 457000)
通过对河南濮阳市查处的一起屠宰生猪注射“瘦肉精”案件的描述与分析,提出了一些办案经验和体会,对基层查处此类案件提供借鉴。
瘦肉精;案件;经过;体会
2011年初,有知情人向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反映,南方某些生猪屠宰厂有在宰前先给生猪注射沙丁胺醇,然后再给生猪灌水的违法行为。濮阳市是否也存在这种现象?经过3个月的摸排,执法人员发现向濮阳市城区批发猪肉的某县屠宰户徐某等2人有重大违法嫌疑。
为了确保案件的成功查处,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做了查案前的三项准备工作:一是私下购买徐某销售的猪肉,用沙丁胺醇快速检测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二是采取夜间抵近观察的办法对徐某等人的屠宰窝点进行蹲点,摸清了徐某等人的屠宰活动规律;三是召开畜牧、商务、公安部门联席会议,制定了联合查处方案。
2011年4月12日2时40分,濮阳市、县两级畜牧、商务、公安部门组织执法人员50多人,在乡派出所的配合下,分两组对徐某等两户屠宰黑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徐某的生猪屠宰窝点位于某县乡下一废弃的小学院内,现场发现猪胴体4头,已放血待脱毛的猪1头,猪圈内还有1头待宰生猪,内脏若干,注射器2只,疑似注射液的粉红色液体(瓶底部有白色沉淀物)约50毫升,荧光增白剂90袋(每袋3克),屠宰生猪的刀、钩等工具。执法人员对尿样用“瘦肉精”检测卡进行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显示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呈阳性。在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相录像后,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查获的注射器、荧光增白剂、屠宰工具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并对猪肝、猪尿、粉红色液体采样送检。市商务局对4头猪肉胴体采取了扣押措施。另外一组执法人员在某屠宰户检查时还发现“肉检验讫”印章一枚,当晚该屠宰户还未屠宰生猪。
经河南省畜产品质检中心检测,送检的猪肝、猪尿、粉红色液体中均检测出了沙丁胺醇成分。徐
某涉嫌给屠宰的生猪注射“瘦肉精”,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1年4月18日,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此案移送某县公安局。某县公安局审查后,决定受理并立案侦查。
2011年5月3日,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被告人徐某在国家禁止对供人食用的动物使用沙丁胺醇药品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买沙丁胺醇液体用于屠宰生猪。2011年2月15日至4月12日,徐某在某县其屠宰点内,对屠宰的40头生猪注射了沙丁胺醇液体,并将其中35头生猪予以销售,剩余5头于2011年4月12日被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查获。经对查获的猪肝、猪尿采样检验,均检出沙丁胺醇。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2名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调查报告,生猪尿样现场检验记录单,中国动物卫生监督采样(抽检)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2011年12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检察机关在批捕和审查起诉徐某过程中,发现县商务局工作人员孟某和县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张某在履职期间,对徐某未在定点屠宰厂宰杀的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不没收、不检测、擅自加盖检疫印章,以罚代管,致使私屠滥宰及不符合检验、检疫标准的生猪肉品进入销售环节出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决定对孟某、张某立案侦查。2012年2月3日,法院对该“瘦肉精”事件监管严重失职的孟某、张某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零六个月。
3.1 查处黑窝点要制定周密的计划
畜牧兽医执法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被社会广泛认可,尚未形成一定的震慑力,也没有案件查处经验,面对较重大的案件时,一定要事先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查处预案。制定预案时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确定参加办案单位和人员。是自己单位办案,还是和其他相关单位或者和下级单位联合办案,并且要确定参加行动的执法人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确保查处行动的成功,需要尽可能多的安排执法人员参与,以利于案件的查处。
二是要明确人员分工。首先,在同一个区域查多处违法场所时,要将办案人员分成若干个执法组,每个执法组负责一个场所的查处,每个执法组设1名组长即案件指挥员,负责案件查处活动;其次,每个执法组的指挥员要根据现场情况,分成若干小组,如:外围保卫小组、人员看管小组、证据收集小组、文书制作小组、采样送检小组等。让参加检查的每个人员在出发前都要熟悉案件情况以及检查重点目标,要尽可能详细地明确每个人在现场检查中的位置和职责,如:谁负责清查物品,谁负责查看证照,谁负责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谁负责保管现场证据,谁负责摄像和拍照,谁负责找被检查人谈话,谁负责采样、谁负责看管行政相对人,谁负责保护现场,等等。
三是要分析制定对策。针对事先分析可能出现的状况、突发事件,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办案过程中情况错综复杂,必须做好突发状况的应对措施。比如,当事人拒绝检查,拒不签字时,可以邀请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人员进行见证,使得查处工作依照程序正常进行。
四是要注意保密。做好保密工作是提高案件查处成功率的重要因素之一。保密工作注意两点:其一,知道案情的人越少越好,除必须了解案情的人外,对于参与案件查处的人员,没必要让他们事先清楚违法行为人地理位置和姓名。其二,召开动员会后,收存除指挥长之外的参加查处的所有执法人员的手机。
3.2 全面收集现场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些证据材料也包括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其他书证、物证等。该条款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利于节约办案成本,提升执法效能,准确打击犯罪。因此,执法人员在现场要全面、细致地收集物证,如屠宰工具、注射药物的针管等;书证,如销售记录等,还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相录像,采样等,为行政执法或者移送案件提供扎实、完整的证据。
3.3 规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和有关文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附有下列材料: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是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是涉案物品清单;四是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是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本案除了移送上述材料外,在检察院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还要求出具食用含沙丁胺醇和荧光增白剂的猪肉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的证明材料。
S8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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