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嵌,李旭辉,吕艳鹏,周晓峰,籍建荣,王会肖
(1.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石家庄 050000;2.石家庄市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河北石家庄050000;3.石家庄市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石家庄 050000)
介绍一起进口牛肉在国内违规流通的案例
高 嵌1,李旭辉2,吕艳鹏1,周晓峰1,籍建荣2,王会肖3
(1.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石家庄 050000;2.石家庄市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河北石家庄050000;3.石家庄市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石家庄 050000)
本文通过对一起进口牛肉国内流通监管案例的分析,阐述了目前流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
进口牛肉;国内流通;监管;思考
近年来,随着动物产品需求量的迅速增加,大量进口动物产品进入国内流通,由于流通渠道复杂、监管程序衔接不畅等原因,动物疫病流行和传播的风险较大。笔者结合石家庄市的一起案例,提出进口动物产品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石家庄市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某大型冷库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一批从某港口城市进口的牛肉,其包装箱上虽加贴了检疫合格标志,但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牛肉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
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这批牛肉的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原件)和入境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经核对,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和入境货物报关单上的数量、品种、产地等相关信息与货物一致。
对此案件,办案人员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境的动物产品不适用动物防疫法,这批牛肉既然附有入境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就应当放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只能在入境时使用,离开口岸后,没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证明,不能在国内流通,应按照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由于案件涉案数额较大,办案人员按程序上报,经批准后立案,案件随后按程序进入合议阶段。经与进出境检验检疫部门合议后,认为入境动物产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只有在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上标注的入境口岸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换发国内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贴检疫标志后,才能在国内流通。此案件所涉牛肉已经进入石家庄市,但入境口岸为某港口城市,所以应认定为未附有效检疫证明。据此,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最终对涉案当事人以“经营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为由罚款24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没有申请行政复议。
2.1 部分进口动物产品存在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任何相关手续,甚至来自禁止进口的国家和地区等现象。
2.2 进口动物产品在国家层面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规范。由于各省市对进口动物产品监管措施存在差异,从而造成部分合法入境的动物产品在分销后无法正常获取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2.3 进口动物产品监管分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两个部门管理,监管工作衔接不到位。
2.4 对动物产品的保质期,国外与国内存在认定差异。进口动物产品包装箱上保质期一般为两年,但按照国内标准,冷库储藏保质期最长为12个月。2.5 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
3.1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大对进口动物产品在国内流通的检查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大型
冷库的监管,严格落实进口动物产品入库查验制度。
3.2 建议国家出台进口动物产品国内流通管理规范,统一监管程序和要求。进口动物产品入境后,国内流通需要的相关手续、入冷库备案及分销换证相关手续、保质期限应当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3.3 与出入境检疫、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和处理,同时要及时通报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最新目录及相关信息。
3.4 建立追溯机制,对未经检疫、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来自染疫国家或地区的动物产品进行倒查,强化源头监管,从源头上把好动物产品的输入关口。
S8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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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4X(2015)05-00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