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志勇(山西省大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切实规范动物防疫行政许可行为
文│杨志勇(山西省大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行政许可法》是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的重要依据,现就我国动物防疫许可的情况谈谈个人看法。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兽医主管部门主要实施以下三项行政许可。
1.对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防疫法》四十一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国家实行申报检疫制度,“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根据国家规定处理。这在《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2.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防疫条件进行审核,防止易感动物受传染,是防治传染病的重要环节。
对此,《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有明确规定,其中“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开设动物门诊、动物医院应当从兽医主管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这在《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有法律依据,“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动物防疫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遵守法宝的时限。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有关动物防疫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说明公示内容,并提出准确、可靠的信息。并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改进监督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动物防疫监督应改革现有的监督检查方式,采取书面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地减少干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