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槐松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北京 100125)
封槐松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北京 100125)
介绍了全国桑蚕和柞蚕生产的基本情况,2014年桑蚕产茧量获得了“五连增”,但量增效减。总结了各省(区、市)蚕种生产经营中的管理经验,针对近年来对全国蚕种质量抽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保障全国蚕种质量安全的措施,即依法加强蚕种管理,确保蚕桑生产用种安全;健全检验检疫体系,提高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水平;加强微粒子病防控,保障蚕种安全生产;争取放开蚕种价格,调动蚕种生产积极性;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抓好科技创新和蚕种生产;明确蚕种质量责任,强化事故责任追究。
蚕桑生产;蚕种;生产经营;经验;问题;对策
我国蚕业在经历了连续4年平稳发展期,2014年又开始进入波动期,蚕桑生产不仅遭遇自然灾害的破坏,而且还遭受春秋茧价连续下降的影响,致使蚕农收入减少较多。2014年下半年,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针对近年来对全国蚕种质量抽查中发现有些地方蚕种质量下降、微粒子病发生严重等问题,组织开展了全国蚕种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活动。为了防止走过场,在各省(区、市)自查的基础上,还组成4个抽查组,分别对广东、广西、四川、云南、江苏、浙江、辽宁、吉林等8个桑蚕、柞蚕主产省(区)的自查工作及蚕种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抽查。通过这次蚕种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既发现了一些地方的做法很好,可以称之为经验;也发现一些地方由于疏于管理,问题比较严重。为了保障全国蚕种的质量安全,针对蚕种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措施,供同仁参考。
2014年全国蚕桑生产虽然遭受南方桑蚕区早春持续低温阴雨、东北柞蚕区秋季持续干旱的影响,但各地积极抗灾救灾,使桑蚕产茧量获得了“五连增”,柞蚕茧损失减少到了最低限度。但由于2014年丝绸市场持续低迷,影响桑蚕茧价连续下降,致使售茧收入减少较多,但主要作为食用的柞蚕茧市旺价高,售茧收入增加较多。
1.1 饲养面积桑增柞减
从桑蚕区18个省(区、市)统计上报情况看,今年除江苏、浙江省桑园面积继续减少,广西、四川、云南省(区)继续增加外,其他各省(区、市)桑园面积基本稳定。全国桑园面积83.3万 hm2,同比增加4 733 hm2,增0.56%。其中江苏和浙江省分别减少6 000 hm2和3 400 hm2,广西、四川、云南、湖南省(区)分别增加6 666.7、3 333.3、2 933.3、866.7 hm2。
柞蚕7省(区)放养柞蚕面积77.1万hm2,同比减少5.0万hm2,减6.05%,主要是因辽宁省旱灾减少10.0万hm2,河南省增加5.3万hm2。
1.2 发种量减少
全国桑蚕发种量1 631万张(盒),同比减少18万张(盒),减1.1%。其中春期减少40万张(盒),夏秋期增加22万张(盒)。从分省情况看,5个省(区、市)略增、12个省(区、市)减少,增加最多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增加10万张(盒);减少最多的是浙江省,减少15万张(盒)。 柞蚕种放养量21.5万kg卵,同比减少4.5万 kg,减17.4%,主要是辽宁省减少柞蚕放养量4.5万kg,减23.1%。
1.3 蚕茧产量桑增柞减
全国桑蚕茧总产量65.08万t,同比增加780 t,增0.12%。其中桑蚕茧产量增产的有7个省(区、市)、减产的有11个省(区、市),增产或减产较多的有广西增产8 500 t,云南省增产5 300 t,浙江省减产9 000 t,江苏省减产1 700 t,广东省减产1 200 t,安徽省减产1 000 t。
柞蚕茧总产量8.18万t,同比减少4 281 t,减4.97%,主要是辽宁省减产7 500 t,减15.46%;其中作为食用的柞蚕蛹产量5.87万t,同比减产2 056 t,减3.38%。
1.4 茧价下降蛹价上升
2014年5月份以来,国际生丝市场一直低迷,导致桑蚕茧价持续走低。全国桑蚕鲜茧加权均价36.70 元/kg,同比下降3.50元/kg,下降8.71%。除贵州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个生产小省(区)略有提高外,其他15个省(区、市)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特别是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西6个省(区)下降4.00~5.80元/kg。
以食蛹为主的柞蚕鲜茧加权均价37.62元/kg,同比提高4.24元/kg,提高12.71%。其中柞蚕蛹均价45.86元/kg,同比提高6.56元/kg,提高16.7%。
1.5 鲜茧收入桑减柞增
全国桑蚕茧总产值238.9亿元,同比减少22.4亿元,减8.58%,除云南省和陕西省分别增收5 167万元和352万元外,其他省(区、市)基本都是减收,减收过亿元的省(区)有广西减78 881万元、浙江省减59 565万元、江苏省减32 271万元、四川省减14 880万元、安徽省减12 428万元、广东减10 360万元。
柞蚕茧总产值30.8亿元,同比增加2.0亿元,增7.11%,其中主要是吉林省增加17 413万元,辽宁省减收7 600万元。由于东北蚕蛹比蚕茧市场更旺,蛹价比茧价高出21.9%,达到45.86元/kg,使蚕蛹增值42.88%,增加收入53 766万元。
1.6 蚕种总产量增加
全国生产桑蚕一代杂交种1 458万张(盒),同比增加61万张(盒),增4.39%;主要是广西增加47万张(盒)、云南省增加28万张(盒)、浙江省增加10万张(盒)。生产柞蚕种33.3万kg卵,同比增加3.2万kg卵,增10.8%;主要是吉林省增加3.1万kg卵。2015年全国蚕桑生产用种基本可以保障。
造成2014年桑蚕生产增产减收、柞蚕生产减产增收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生产量大于市场需求量必然导致价格下降而减收、生产量小于市场需求量必然导致价格上涨而增收。因此,为了防止我国蚕桑生产出现新一轮的大起大伏,我们必须遵循这一规律,在安排生产指导性计划时,一定要认真分析国内外茧丝绸市场走势,将生产总量控制在市场需求总量以内,促使茧价不致下降,确保蚕农增收。尤其是近年来蚕桑生产发展较快、农民得到实惠较多的地区,更要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不可盲目扩大生产规模,避免茧贱伤农。
从蚕种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看,多数省(区)依据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1]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本地区的蚕种生产与经营;在蚕种检验检疫及疫病防控方面,部分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措施及监督检查办法,有的还建立和完善了蚕微粒子病检验检疫体系,有效地保障了防控蚕微粒子病和蚕种质量。从本次监督检查情况看,有些好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与推广。
2.1 江浙蚕种储备(风险调节)制度
为保障蚕种供应,从2011年起,江苏、浙江2省省级财政每年分别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省级家蚕原种和一代杂交种的储备。浙江省另有4个重点市(县)也建立了蚕种储备制度。到2013年,浙江省省级累计收储原种3万余张、一代杂交种35万张(盒),其中使用储备一代杂交种9.3万张(盒),为近6万户蚕农解决了缺种困难,增收1.5亿元。江苏省利用风险储备蚕种回收资金,重点扶持与改善蚕种生产条件、改造桑园基础设施、示范推广省力化制种、防控家蚕微粒子病等。
2.2 四川省健全的蚕种检验检疫体系
自2000年以来,四川省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以省蚕种质检站为核心,以市州片区质检站为网络,以蚕种冷库为依托,省级蚕种质量监管员参与的全省蚕种质量检验检疫体系。依据国家标准、农业行业标准,对全省生产使用的桑蚕种和省外调入蚕种实施全面的检验检疫,确保了蚕种质量安全。
2.3 广东省的药物“防微”实用技术
在加强饲养管理、消毒防病以及检验检疫等基本防控家蚕微粒子病的基础上,广东省推广在大龄蚕期(4龄、5龄)对桑叶喷施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与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研制的多菌灵粉(蚕用,原防微灵),取得了良好的“防微”效果。
2.4 浙江省规范的档案管理
浙江省自2007年起加强蚕种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了详实的生产经营档案资料,内容涵盖生产经营资质、品种、数量、来源、生产情况、质量状况、销售渠道、财务状况、上级文件等内容。对蚕种质量溯源、蚕种事故处理、资料搜集保存等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5 吉林省的柞蚕稚蚕室内育技术
通过室内饲养蚁蚕,等到2龄后再放到柞树上,可提前7 d收茧,有效地解决了二化地区生长期不足的问题。
3.1 审批和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把关不严 随意下放审批权限
检查发现,一些省在审批、换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不经实地核查,随意发放;少数蚕种生产企业未及时换证,而省级蚕种主管部门也不及时核查,导致超期生产经营;有的省(区)由于省级监管缺失,无证生产、经营蚕种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省(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违反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权随意由省级下放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 蚕种管理和质检机构不健全难于有效监管蚕种的生产经营
少数省(区)至今无蚕种管理机构,造成蚕种生产经营乱象严重。各地柞蚕区在吉林省繁育蚕种的年产量占全国的75%以上,因蚕种生产经营管理缺失,蚕种质量参差不齐,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柞蚕微粒子病发病率逐年上升,严重地威胁全国柞蚕生产安全。检查中还发现,除广西、四川、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山东省(区、市)外,云南等其他省(区、市)至今没有建立通过资质认定的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很难有效监管蚕种的生产经营。
3.3 蚕种生产条件较差生产环境恶化
由于历史、体制、市场等原因,部分蚕种场设施陈旧简陋,仪器设备缺乏,生产经营条件很差。绝大多数一代杂交种在原蚕区生产,但原蚕区面临基地不稳、环境恶化、投入不足等三大突出问题。特别是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废气、废水污染日益严重,蚕区大田作物防治病虫害使用农药,林业部门的“飞防”治虫等原因,每年造成的蚕中毒事件比较严重。
3.4 微粒子病威胁严重“防微”压力较大
近些年来蚕种带毒合格率呈上升趋势,连长期以来蚕种质量很好的地区微粒子病潜在威胁也很大。如2010—2013年浙江省一代杂交种的带毒合格率从20.6%上升到52.7%,微粒子病检疫不合格率由2.3%上升到10.7%;江苏省一代杂交种的带毒合格率从27.15%上升至50.58%;2013年广西、重庆市一代杂交种的带毒合格率分别高达60.87%和65.76%。尤为严重的是,2010—2013年在农业部每年组织的全国蚕种质量监督抽检中,浙江省湖州市某蚕种生产单位连续2年被抽检的6批样品中有5批病卵率不合格。因此,蚕种生产微粒子病威胁严重,“防微”压力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借鉴一些好的经验,研究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促进全国蚕种生产经营依法开展。
4.1 依法加强蚕种管理确保蚕桑生产用种安全
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1]是依据《畜牧法》[2]授权制定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任何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或办法,都不应与此相抵触或改变,只可以在此规定内予以具体化。因此,我们要严格遵守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开展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不得随意下放审批权限,已经下放的应该尽快收回。要强化蚕种生产单位的责任,严格执行蚕种繁育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管,确保蚕种繁育质量;强化经营单位的责任,确保经营蚕种质量,保障蚕桑生产用种安全。4.2 健全检验检疫体系提高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水平
蚕种生产企业应强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责任,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体系。蚕种主产省(区、市)应建立或完善蚕种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蚕种非主产省(区)应委托有资质的蚕种质检机构,负责承担对本区域蚕种质量监督抽检任务。要强化蚕种检验检疫机构的责任,确保检验检疫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准确”。要加大技术人员的培养与培训力度,提高蚕种生产、检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
4.3 加强微粒子病防控保障蚕种安全生产
蚕桑生产主管部门应组织与有关科研单位联合攻关,创新微粒子病防控技术,研发“防微”新药物,加强试验、示范与推广。稳定原蚕生产基地,净化养蚕制种环境,采取农业、生物、物理等综合措施减少病原,消除微粒子病的潜在威胁,保障蚕种安全生产,提高一代杂交种的无毒合格率。
4.4 争取放开蚕种价格调动蚕种生产积极性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争取取消蚕种的政府定价,实行市场定价。鼓励发挥行业组织在价格协商、生产计划制定、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协调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进蚕种“依需议价、以质论价、协商定价”。建立蚕种价格与蚕茧价格互动机制,努力稳定蚕种价格。加大违规经营蚕种的查处力度,规范蚕种流通秩序,促进蚕种省内及跨省流通。
4.5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抓好科技创新和蚕种生产
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蚕种生产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蚕种场基础设施和原蚕基地建设,抓好蚕品种提纯复壮,努力提升蚕种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鼓励蚕种场与科研单位合作的方式,选育或引进适合本地的抗病抗逆性强、耐粗放饲养的家蚕优良新蚕品种。加强省力化、机械化技术研究,着力提升蚕种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6 明确蚕种质量责任强化事故责任追究
对于不具备蚕种生产、经营资质而生产、经营,不依法履行蚕种生产经营单位职责和义务等违反《蚕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切实保护蚕农的利益和蚕种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建立蚕种质量跟踪和追溯机制,明确蚕种管理单位和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及个人的责任,妥善处理蚕种质量事故,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06-07-03.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6-07/03/content_324018.htm.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05-12-29.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12/29/content_141833.htm.
2014-12-29;接受日期:2015-01-03
封槐松(1956—),男,湖北蕲春,本科。 Tel:010-59193353,E-mail:fhsbj@sina.com
[S88-9]
C
1007-0982(2015)01-0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