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琰
(海门市高新区畜牧兽医服务站,江苏海门 226110)
畜禽养殖的防疫措施
陆培琰
(海门市高新区畜牧兽医服务站,江苏海门 226110)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畜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规模养殖已成为畜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然而在畜牧业生产中仍然存在着出栏率低,畜禽产品与粮食比价不合理的情况,严重制约着养殖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的发展,要想提高饲养质量和收益,必须做好疫病防控,提高出栏率。
1.1 建场选址
修建养殖场时,要选择地势比较平坦和开阔,方便污染物的排放,交通和供电条件良好,水源和阳光都比较充足,水质优良,空气良好的地方。
1.2 防疫隔离
养殖场既要远离铁路、学校、医院和居民生活区。还要远离食品加工厂、垃圾废水处理厂和旅游景点。必要时,要修建绿化带隔离。同时,也要尽量选择一些荒废的开阔的地方,空气良好的地方建筑养殖场,要防止产生危害物和细菌。场区内必须要保证空气清新、有充足的水资源,水质必须符合无公害畜禽生产的要求,不含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重金属、有机腐败产物。
1.3 规划布局
总体布局要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畜禽与(疑似)病畜禽分开,种畜与商品畜分开。
2.1 消毒制度
养殖场消毒应严格制定消毒制度,并严格按消毒制度执行,至少1次/周,必要时2次/周;每批畜禽调出后,要彻底清扫干净畜禽舍,用水冲洗,然后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间隔5~7 d后,方可转入下批新畜禽。
2.2 圈舍消毒
圈舍消毒要全面,一定要将圈舍的墙壁、顶棚、地面等喷洒均匀,畜禽养殖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定期用漂白粉消毒,大门口、畜禽舍入口消毒池要定期更换消毒液。
2.3 带畜消毒
可用含氯消毒剂定期带畜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带畜消毒时,不要使用醛类消毒剂,醛类消毒剂对人体及动物黏膜有刺激和固化作用,可能致敏。在采用喷雾、饮水、针刺等途径接种活疫苗时,最好不要进行消毒,以防消毒剂造成活疫苗失效。
2.4 进出人员管理
饲养员和外来人员的消毒可用紫外线和鞋子浸泡消毒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外来人员必须更衣,换鞋方可进入圈舍,外来车辆也应全面进行喷雾消毒。
2.5 排泄物及产生的垃圾排放管理
畜禽场产生的粪便和污物要运往远离场区的储粪池,统一在硬化的水泥地内堆积发酵。储粪场周围要定期消毒,可用2%火碱或撒生石灰消毒。
2.6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畜禽病死后,要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同时,立即对其原来所在的圈舍、隔离饲养区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以防止疫病蔓延。
3.1 合理选用饲料
饲料添加剂按照其用途可以分为营养添加剂(如,氨基酸、矿物质和维生素等)、保健助长添加剂(如,抗生素、激素、酶、药物等)、饲料保存添加剂(如,抗氧化剂、防霉剂等)和食欲增进和品质改良添加剂(如,味精、香料、叶黄素等)。饲养过程中,应当根据饲养目的、饲养条件以及畜禽营养状况、生理状态、年龄、体重等情况,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选用合适的饲料添加剂,切不可滥用。
3.2 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
要严格按照各类添加剂的使用说明,对适用对象、剂量和注意事项等严格控制。添加剂只可混于干粉料中短时间存放,不能混于加水贮存料或发酵饲料中,更不能和饲料一起加热煮沸。使用时要与饲料混匀。
3.3 随购随用
饲料添加剂不宜长期保存(保存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尤其是维生素制剂,其稳定性较差,应随购随用,不可积压,使用过期的饲料添加剂,对饲养对象的生理机能会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应当严禁。
3.4 部分添加剂需要交替使用
抗生素添加剂要交替使用,防止病原微生物产生耐药性,影响使用效果。
3.5 防止混用矿物质
添加剂不能和维生素添加剂配在一起使用,以免矿物质促进维生素氧化,加速破坏维生素。
养殖业最大的威胁是疾病,特别是病毒疾病和某些传染性疾病。搞好疾病防治是保证养殖成功的重要环节,必须注重“预防为主”的原则。目前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动物疫病要求强制免疫;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4.1 高致病性禽流感
(1)对新补栏种鸡、蛋鸡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免疫保护期(一般约为4个月)的种(蛋)鸡全部使用重组禽流感H5N1亚型(Re-6株+Re-7株)二价苗免疫,对首次免疫的种(蛋)鸡在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2)对商品代肉鸡在7~14日龄时,推荐用重组禽流感H5N1亚型(Re-6株+Re-7株)二价苗免疫一次。
(3)对种(蛋)鸭、种(蛋)鹅,用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灭活苗免疫。对新生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初免,间隔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4.2 家畜口蹄疫
对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牛、羊进行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苗强制免疫。
(1)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对新生仔猪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保护期(一般为4个月左右)的猪进行免疫,新生仔猪一般在28~35日龄时首次免疫,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2)对新生羔羊、犊牛以及虽然已经免疫,但已过保护期(一般为4个月左右)的羊、牛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对新生羔羊在28~35日龄、新生犊牛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4.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各地要严格执行一个区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的方针,商品猪、种母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种公猪使用蓝耳病灭活苗进行强制免疫。
(1)新生仔猪断奶前后使用活疫苗初免,4个月后免疫一次。
(2)种母猪于断奶前后使用活疫苗初免,4个月后再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
(3)种公猪使用灭活苗进行免疫。断奶后初免,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4.4 猪瘟
(1)新生仔猪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免疫保护期的猪使用猪瘟活疫苗进行免疫,新生仔猪在25~35日龄时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2)后备母猪第1次发情配种前10 d使用活疫苗免疫;生产母猪产仔后7~10 d使用活疫苗免疫;母猪妊娠期间不接种猪瘟疫苗。
(3)种公猪使用活疫苗进行免疫。断奶后初免,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接种猪瘟疫苗后,4 d产生免疫保护。
4.5 小反刍兽疫
新生羔羊1月龄免疫一次以后,以后每3年免疫一次,保护期为3年。
(1)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型号,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完整,包括疫苗名称,生产批号、保存期、生产厂家等。如出现瓶盖松动、包装破损、超过保存期、色泽与说明不符、瓶内有异物、发霉等现象的疫苗不得使用。
(2)所有操作程序必须在无菌条件下操作,所用注射器、针头、容器等必须严格消毒。
(3)疫苗注射过多往往引起疫苗反应,过少则抗原不足,达不到预防效果。疫苗使用前应充分摇动,使沉淀物充分混合。对计量的多少要严格把关,同时对使用的具体数值、时间和注射人等都要做好记录。
(4)畜群的健康会对免疫力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注射疫苗不能给已经感染的畜群进行注射,否则会引发死亡。
疫苗接种后必须观察一段时间,如果出现不良反应,包括精神不佳、体温过高以及呕吐等,要及时治疗,假如出现呼吸加快,心脏不舒服,以及皮肤发紫发白的现象也要立即进行救治,否则,很容易诱发死亡,可选择注射0.1%肾上腺素1 ml,或者地塞米松10 mg盐酸氯丙嗪1~3 mg/kg,必要时注射樟脑、尼可刹米等强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