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寒冰
“蜂蜜膏”不应做为蜂蜜制品的产品名称中国蜂产品协会提出规范蜂蜜制品产品命名的指导意见
杨寒冰
日前,中国蜂产品协会在湖北十堰召开的“2015全国蜂业大会暨蜂产品市场规范与发展高峰论坛”上,针对我国蜂蜜市场上多年来难以解决的“蜂蜜膏”问题,提出了关于规范蜂蜜制品产品命名的指导意见。
以“蜂蜜膏”为主要产品名称的蜂蜜制品从2006年在市场上出现至今已近十年。十年来,“蜂蜜膏”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蜂蜜产品正常的市场秩序,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蜂产品业界很多有识之士早已提出取消“蜂蜜膏”等产品名称,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废而不止”。在我国各个领域不断深化改革,市场不断规范的今天,这个问题也应该予以规范,得到解决。
蜂蜜制品是一类在蜂蜜中添加非蜂蜜类营养物质的制成品。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初,国内的一些蜂蜜加工企业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需要,开发一些蜂蜜新产品,在蜂蜜中添加一些对人体有益营养物质,以强化蜂蜜的营养功效,如“老年蜂蜜”,“儿童蜂蜜”等,受到消费者的欢迎。
从2000年以后,我国的蜂蜜市场陆续出现在蜂蜜中掺入果葡糖浆的问题。据中国蜂产品协会2004年组织的市场取样调查结果,市场上掺入果葡糖浆的蜂蜜产品高达70%左右。为了遏制蜂蜜造假的势头,中国蜂产品协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代表向国家主管部门建议,希望尽快出台《蜂蜜》国家强制性标准,并明确蜂蜜真实性的检验方法。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很快就启动《蜂蜜》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并于2005年10月26日发布《蜂蜜》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796-2005)。该标准为了净化蜂蜜市场,规范蜂蜜产品名称,明确规定:在蜂蜜中添加其他物质不得以“蜂蜜”作为产品名称主词,将蜂蜜制品从“蜂蜜”范畴中排除出去。
为改变蜂产品制品名称混乱的问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10月26日发布了国质检执函【2005】854号文,即《关于检查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情况严防掺杂使假行为的通知》。其中规定:2006年3月1日,GB 18796-2005《蜂蜜》国家标准开始执行后,蜂蜜制品将不能以“蜂蜜”或“蜜”作为产品名称或名称主词,原有产品如继续生产,必须重新确定产品名称。这样一来,原来一些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如“老年蜂蜜”和“儿童蜂蜜”等蜂蜜制品产品名称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了。
为了保护企业开发蜂蜜制品的积极性,给这类产品一个出路,使之平稳过渡,经中国蜂产品协会协调,国家标准委2006年2月28日以国标委农轻【2006】13号文《关于蜂蜜制品名称标注的意见》,同意用“调制〈配〉〈蜂〉蜜膏、〈蜂〉蜜浆、蜂蜜液、蜂蜜剂等”做为蜂蜜制品的名称。
《蜂蜜》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796-2005)发布后,当时的国家质检总局依据《蜂蜜》国家标准对蜂蜜市场进行了多次抽查,有利地打击了蜂蜜造假的活动,使蜂蜜市场得到了净化。据中国蜂产品协会组织的2006年市场取样调查结果,蜂蜜产品合格率恢复到80%以上。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全国又出现了蜂蜜掺假从“蜂蜜”转向了“蜂蜜膏”的情况。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以低价吸引顾客,在“蜂蜜膏”的产品中大量掺入毫无营养价值的果葡糖浆,违背了国家鼓励开发蜂蜜新产品的初衷。有的甚至完全是果葡糖浆却冠以“蜂蜜膏”的产品名称,低价倾销,误导消费者,从中谋利,情况越来越严重。业内人士要求取消“蜂蜜膏”的呼声越来越高,反映越来越强烈。
2013年11月5日,在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多次反映和强烈要求下,国家质检总局终于以【2013】第151文宣布废止了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执函【2005】854号文。同时也废止了国家标准委“关于蜂蜜制品可以用蜂蜜膏等作为产品名称”的国标委农轻【2006】13号文。至此,可以使用“蜂蜜膏”作为蜂蜜制品的产品名称的文件废止了,“蜂蜜膏”等产品名称没有了合法的文件依据,但由于当时正处在国家部委分工的调整时期,后续工作没有衔接上,造成目前“废而不止”的局面。以“蜂蜜膏”为名称的产品在市场上仍然存在,无法禁止。
2015年8月27日,中国蜂产品协会召开座谈会,讨论如何规范蜂蜜产品市场时,“蜂蜜膏”的问题再次被提出,参会者普遍要求协会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坚决要求禁止使用“蜂蜜膏”、“蜂蜜液”、“蜂蜜浆”、“蜂蜜汁”和“蜂蜜剂”等产品名称。因为这些产品名称的主词仍然是蜂蜜,“膏、浆、液、汁”等字样并不是一种物质,而是一种物理状态,极容易与蜂蜜产品混肴,误导消费者,扰乱正常的蜂蜜市场秩序。
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对蜂产品制品的命名和分类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目前,以“蜂蜜膏”为主要产品名称的蜂蜜制品仍然在市场上流通,造成的主要问题是:
1.“蜂蜜膏”这一类的产品名称严重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把蜂蜜作为食品与其他食品相结合,无可厚非。比如:蜂蜜蛋糕、蜂蜜面包、蜂蜜柚子茶、蜂蜜醋等,都是与把其相配的食品作为载体,这些产品的产品名称都比较清晰地表现了产品的主要成分,有其明确的主词,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而“膏、浆、液”等文字的表述只是产品的一种物理状态,并不是一种产品的名称。因此,“蜂蜜膏”的主词仍然是蜂蜜。所以,消费者把“蜂蜜膏”误认为是蜂蜜是必然的。更可悲的是,还有很多消费者认为“蜂蜜膏”是蜂蜜浓缩而成的,比蜂蜜还好。这种对消费者的误导,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2.“蜂蜜膏”是典型的低质低价产品,严重地扰乱了蜂蜜产品的市场秩序。浙江缙云绿纯养蜂合作社的负责人胡元强算了一笔账,蜂农为了采好蜂蜜,风餐露宿,历尽千辛万苦,去全国各地转地放蜂,劳动强度大,生产成本高,收入没保证,靠天吃饭,风险大。好年景每千克蜂蜜能卖10块多钱。而工业化生产的淀粉转化的果葡糖浆每千克的价格只要3块多钱,是一般蜂蜜成本的30%左右,而且轻而易举就可以制作。生产“蜂蜜膏”的生产厂家就是靠低成本、低价格在市场上排挤真蜂蜜,谋取暴利。我们在超市中经常看到2千克的“蜂蜜膏”零售价只有19元左右,平均每500克不到5元,这5元不但要包括原料成本,还要有包装成本、人工成本、营销成本和企业利润,不难判断这个产品的内容物会不会是蜂蜜。不仅扰乱了蜂蜜产品市场,侵害了正规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蜂农的利益,使真蜂蜜销售受阻,好蜂蜜卖不上好价钱,严重危害了中国养蜂业的持续发展。
3.“蜂蜜膏”使蜂蜜掺假合法化。因为“蜂蜜膏”属于蜂蜜制品,不是纯蜂蜜,原国家规定允许在蜂蜜制品中添加一些其他物质的本意,是可以添加蜂蜜中没有的其他营养物质,但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却乘机在蜂蜜中掺入毫无营养价值的果葡糖浆,“蜂蜜膏”的产品名称客观上为蜂蜜掺假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再加上,国家没有规定蜂蜜制品中蜂蜜应占的比例,更何况即使规定了蜂蜜的占比,现有的检测方法也无法判定。所以,大量使用果葡糖浆或完全使用果葡糖浆却以“蜂蜜膏”为名称产品在市场上低价倾销的,大有人在。甚至还有些厂家还用“洋槐蜂蜜膏”和“玫瑰蜂蜜膏”等产品名称欺骗消费者。
中国蜂产品协会这次制定的《关于规范蜂蜜制品产品命名的指导意见》指出:为全面落实已颁布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进一步规范蜂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对蜂蜜产品的命名,提高蜂蜜制品产品名称标示标注的规范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我国蜂蜜市场不断得到规范和发展,协会特制定了《关于规范蜂蜜制品产品命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以下要求:
1.蜂蜜制品的命名必须遵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命名的基本要求,全面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2.规范蜂蜜制品的产品命名。蜂蜜制品的产品名称,不得以“蜂蜜”或“蜜”作为产品名称的主词。如以蜂蜜作为辅料与其他食品组合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上真实反映与蜂蜜组合的食品名称,并将其作为产品名称的主词。如“蜂蜜柚子茶”、“蜂蜜果酱”等。
3.应真实全面清晰标注产品配料表,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国家标准(GB7718)的要求,真实完整标注产品的配料。各种配料应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标记清晰。
4.蜂蜜制品须在产品名称上标注“调制”字样。为了避免消费者将蜂蜜制品误认为是蜂蜜产品,应在产品名称前加“调制”二字,如“调制蜂蜜枸杞汁”。
5.蜂蜜制品不应使用功效用词或人群指向用词,作为产品名称,避免误导消费者,如“养颜蜂蜜”、“老人蜂蜜”、“儿童蜂蜜”等。
6.鉴于“蜂蜜膏”的产品名称不能真实反映在蜂蜜中添加的其他物质并仍以“蜂蜜”为主词,容易误导消费者,蜂蜜制品的生产企业不应再使用“蜂蜜膏”等作为蜂蜜制品的产品名称。
7.企业生产的蜂蜜制品(添加了其他矿物质、生物或其他提取物、分泌物、工业生产物质等蜂蜜制品)要制定企业标准,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要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技术要求和指标应能反映产品的主要特征。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报备。
中国蜂产品协会认为,蜂蜜制品的健康发展是蜂蜜产品的市场补充和扩大。搞好了,有利于我国蜂蜜行业的整体发展,有利于蜂蜜市场规模的做大。但搞不好,也会扰乱蜂蜜产品正常的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针对目前我国蜂蜜制品市场存在的问题,现在的工作重点就是要对蜂蜜制品产品的命名进行规范。
上述指导意见,是中国蜂产品协会根据业内的普遍反映和建议形成的。考虑到目前我国蜂业仍有一些企业在生产“蜂蜜制品”实际情况。所以,我们对“蜂蜜制品”的整顿原则是重在规范,而不是取消。中国蜂产品协会欢迎业内同仁对指导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