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训练方法和原则辩析

2015-01-24 02:41张大男
中国工作犬业 2015年7期
关键词:警犬训练方法定义

王 双 张大男

在警犬训练理论中,“训练方法”和“训练原则”作为专有名词,有其明确的定义和特定的内涵。在我国警犬技术理论发展中,随着警犬技术人员对于警犬训练认识的发展,“训练方法”和“训练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定义和内容不断演进,主要表现为在不同版本的警犬技术教材中不同的表述。厘清内容、明确涵义有利于使警犬技术学科日臻完善。

一、“训练方法”的演进与辨析

在公安部南昌警犬基地翻印的《警犬教材》(1961年版)中,对于训练方法的定义是“训练方法就是用一定的刺激物去影响犬的手段。通常把主要训练方法分为四种:即机械训练法、口味奖励训练法、对比训练法和模仿训练法。这里可以看出:一是明确提出了“训练方法”这一名词并给出了定义;二是将训练方法与训练手段视为等同;三是按实用效果初步归纳出了4 种训练方法,隐含了“强迫”和“奖励”方法。

在《警犬教材》(1981年沈阳、南京修订版)中将“训练方法”的内容表述为:“包括强迫、禁止、奖励”,首次将“禁止”列为训练方法。

在《警犬教材》(1983年修订版)中将“训练方法”的内容表述为“训练要领”,包括强迫、诱导、禁止、奖励。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加入了“诱导”方法,形成了与目前普遍接受的训练方法相近的内容。

在公安部组织编写的《警犬学》(1992年,警官教育出版社)教材中,将“训练方法”用“训练手段”替代,并且没有对“训练手段”做出定义,内容相同。本书将训练方法与训练手段在以前视为等同的基础上进行了替代。

在《警犬训练学》(2003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表述为“警犬训练的主要方法是诱导、强迫、禁止和奖励”。

在《警犬训练学》教材(2008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书中没有明确给出“训练方法”的定义,相关的内容表述为“警犬训练中使用的主要刺激”,并且将其定义为“警犬训练中刺激是训导员和助训员为达到训练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或方法,主要包括诱导、强迫、禁止和奖励”。由此可以看出:一是训练方法被从行为形成的神经生理学角度出发的定义所替代;二是其实际内容没有改动。

纵观“训练方法”这一定义的演变,笔者有以下两个建议:

一是应该确定统一使用“训练方法”这一名词。在不同版本教材中“训练方法”的提法虽然曾历经被“训练手段”、“训练要领”和“警犬训练中使用的主要刺激”所替代,但从这一词语出现和使用的历史上看,“训练方法”在较早版本中已明确提出,在其后的教材中出现的次数较多;从现实使用和表述来看,“训练方法”的表述直白、易懂,已经被多数训导员所熟知,也易于被新训导员接受;在教学中使用起来更方便。因此,将这一名词确定为“训练方法”为宜。

二是应该将“训练方法”的内容调整为“诱导、强迫、奖励和忽略”。做出这样调整的原因如下:

首先,将“禁止”从训练方法中排除的原因是,在训练实践中“禁止”更接近或类似于“拒食”这一具体的训练科目,在训练“禁止”科目中,使用的方法可以是让犬回避的“强迫”方法或者是激发犬的“诱导”方法,反过来说,就是说“禁止”可以被其它的方法所替代,它并不是一个最基本的“方法”,而是一个“科目”。

其次,将“忽略”增列为训练方法的原因是,在训练实践中,有一种训练者采用的行为无法归为“诱导、强迫、奖励和禁止”中任何一个。比如警犬在气味鉴别过程中错扒鉴别罐时、警犬在搜毒过程中错误示警时,我们会采用一种方法,就是将犬带离,不做奖励,也不做强迫式的惩罚,更为重要的是,这时我们强调要“漠视”或“忽略”犬做出的这一动作。这一具体的方法是依据犬的神经生理学中“强化”理论做出的“零强化”操作,无论在理论和实际训练操作层面都有意义,因此应明确提出,而将其列入“训练方法”则是一种很确切的表述,有利于在教学或训练中使用这一方法。

最后,将这四个具体的方法按此排序,一方面考虑一般条件反射形成的过程中刺激使用的顺序,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与训练原则相呼应,突出诱导方法在警犬训练特别是初训时期的积极作用。

二、“训练原则”的演进与辨析

在公安部南昌警犬基地翻印的《警犬教材》(1961年版)中,指出了“犬的训练方法论的原则是:(一)进行训练科目要严格遵守“由简入繁”的原则;(二)在训练科目之间要有一定的相互联系,这种相互联系表现为这一类训练科目的练习,应成为下一类训练科目练习的基础。”这可以认为是警犬训练原则的雏形,表述简单朴实。

在《警犬教材》(1983年,修订版)中提出,“训练警犬的基本原则是循序渐进、由简入繁、因犬制宜、分别对待”。这种提法丰富了已有的训练原则,但“因犬制宜”与“分别对待”从字面的理解有重复之嫌。

在公安部组织编写的《警犬学》(1992年,警官教育出版社)中,提出“警犬能力培养原则”是:循序渐进、由简入繁,简称训练原则”,并进一步解释了训练原则包括3点内容。可见这一提法绕过了1983年的修订版本,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退步,而与更早的提法有一定的衔接。

在《警犬训练学》(2003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提出“训练原则是指在警犬训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和准则。一般来说,在训练中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循序渐进、因犬制宜、巩固提高、服务实战”。比照上一版本,这里定义了“训练原则”,整合了训练原则的内容,形成了相对规整、明晰而合理的训练原则。在《警犬训练学》(2008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仍做同样表述。

纵观“训练原则”这一定义的演变,结合目前对这一内容的认识,笔者建议将其内容调整为“循序渐进、因犬施训、寓训于玩、面向实战”,其理由如下:

“警犬训练原则是警犬训练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所以应该对于警犬训练具有总体上、方向上或策略上的指导意义。

一是将“循序渐进”和“由简入繁”及“巩固提高”的涵义合并用“循序渐进”表述。事物都有其自身的规律,警犬训练也是如此。仔细分析,“由简入繁”和 “巩固提高”可以理解为“循序渐进”的具体内容,因此可以将其整合为一,同时将内涵做分别的阐述。这是警犬训练的规律性原则。

二是将“因犬制宜”调整为“因犬施训”。“因犬制宜”从意义上涵盖稍大,包括选择适合的犬用于相应的用途,这不属于针对某犬个体的训练原则,而是选犬要求;“制宜”一词的外延较大,不便于理解。而“因犬施训”一词脱胎于“因材施教”,易于理解和使用。这是警犬训练的针对性原则。

三是增加“寓训于玩”为训练原则的内容。警犬技术作为一项事业有其严肃性和严谨性,但作为警犬技术工作一部分的警犬训练,其方式要符合犬的生物学规律和特性。在实际训练工作中,从犬的素质培养到科目的形成,均以充分开发犬的“玩”的天性为基础,因此在训练教学中明确指出警犬训练其方式的“玩”的属性,有利于阐明指导思想、明确具体要求、方便目标达成。这是警犬训练的思想性原则。

四是将“服务实战”调整为“面向实战”。 “服务实战”是警犬训练的目的,而不是训练方向或原则。将其调整为“面向实战”更符合表述的逻辑和习惯。这是警犬训练的目标性原则。

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警犬训练方法和原则是警犬技术理论的核心概念,全面厘清内容、准确阐述内涵对于警犬技术学科和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笔者一家之言,诚望与同行们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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